推进低碳金融应先加快发展低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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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永利
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国家下最大决心,付出最大努力,但对低碳金融的发展却需要冷静思考,不能盲目乐观、太过冲动。
中国发展新能源,推进节能减排的宏伟规划,正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内外资金大量投入。有数据反映,2009年全世界对新能源的投资达到1620亿美元,其中中国以364亿美元雄踞榜首。今年以来,中央政府进一步提高了对发展新能源,促进节能降耗减排的要求,提出到2020年实现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的宏伟目标,据说正在制定的《新兴能源产业发展规划》,也提出在2011-2020年间,累计将投资5万亿元发展新能源,并加大政策优惠力度。
与此同时,发展以碳交易为核心的碳金融,成为热门话题。很多政府以及专家学者与投资人等对此热情高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山西等地正在积极筹建碳交易中心(所),有的已经开始引进国外相关交易中心共同制定规则、谋划发展,力求抢占先机。
笔者认为,加快发展低碳经济,需要国家下最大决心,付出最大努力。但对低碳金融的发展却需要冷静思考,不能盲目乐观、太过冲动。
加快低碳经济步子
冷战结束前后新的一轮全球化,推动工业化产能从少数发达国家(主要是7国工业集团成员)快速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尽管双方各取所需,但也造成了国与国之间投资和贸易的严重失衡,并在货币体系由货币实物清算为主转变为记账清算为主之后,造成少数发达国家走上“高(国际)投资、高负债、高消费、低储蓄”的发展轨迹,而很多发展中国家则走上“大引资、大生产、高(国际)债权、低消费、高储蓄”的发展之路。
这种发展所导致的全球产能过剩、环境破坏、气候恶化等种种恶果,如今已为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在当下成为全球共识。2008年金融危机后,新能源新经济应运而起,成为发达国家促发展、增就业,并遏制新兴经济体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以“世界工厂”模式快速发展,目前经济规模已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但同时面临的资源、能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以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气候变化等压力也日益突出。在全球化转型、外需可能低迷、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国际形势下,尤其是美国等国家通过立法(如美国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确定将对未实施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惩罚性“碳关税”,如若中国不采取相应措施,出口将受到巨大冲击。加快发展低碳经济,是中国的当务之急和必然选择。
加强约束机制
发展低碳经济,包括节能降耗减排各个方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小到个人从衣食住行开始,崇尚节俭,物尽其用;大到要求全社会推进发明创造,推广再生能源的利用;通过技术革新和产品革新、流程革新等,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以及废物排放;通过技术创新和生态建设,加大废弃物的消化吸收,增强碳回收和碳消化能力等。更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节能降耗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方面,企业是当然的主角。如果这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增强市场竞争优势,就会激发企业的积极性。但显然,这种效果至少在短时间内难以显现,更多时候还会增加经营成本,这就抑制了企业的积极性。因此,单靠企业自愿是无法达到目标的,需要有外部强制性约束,并辅之以必要及足够的激励措施。
考虑到节能降耗减排最后都可以折算成碳排放量的减少,因此,可以把监控的着眼点放在碳排放上。首先做好两方面的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科学严密的碳排放折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不同的企业碳排放的渠道可能多种多样,也可能有很多途径减少碳排放或增加碳吸收等,到底排放了多少,是否需要控制和减排,首先需要能够准确计量。
二是建立科学严密实用的碳排放检测程序、标准、设备、方法等。有了折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后,才能准确检测出实际碳排放量,才能掌握碳排放控制的重点和难点。
进一步的碳排放管理工作如下:
一是明确各行业、各类主要产品在碳排放方面的准入标准,对超过标准的要严禁,已存在的要“严打”,对违规企业及其负责人甚至政府相关部门要严责。
二是对各地区各企业要有碳排放控制额度限制,包括提出减排目标要求等,并将实际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三是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能源安全方面的立法与执法,要配套征收资源税、碳排放税等,适当提高资源、能源的价格,通过外部压力迫使企业加快更新改造,节能降耗。
四是要有激励措施,包括国家设立专项基金,或明确税费优惠政策,加强对新材料、新能源的支持,加强对节能降耗减排方面专利的保护等,也包括设立碳排放限额,建立碳排放额度交易,发展低碳金融等,用商业化的办法和经济手段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国际上在这方面已经走在前面。1992年6月,世界上150多个国家参与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设定了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减少50%的目标。1997年12月框架公约缔约国叉在日本京都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在国际上催生了一个以碳排放权交易为主的碳交易市场,碳金融随之加快发展。据世界银行统计,2005年国际碳交易总额为100%美元左右,到2008年已这1260亿美元。预计2012年将达到1500亿美元),成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尽快建立计算和检测标准与办法
由于《京都议定书》主要是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协议,无论是碳排放量的分配,还是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实施机制(JI)的建立,碳排放实际数量或者净排放量的确认等。基本上都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中国目前在这方面还是空白。少数企业参与CDM项下的碳交易,发现程序非常复杂,碳减排的额外性很难认定,投入成本很高,交易回报不理想,有的还面临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等。由于缺乏完整的碳排放计算、检测标准及办法和体系,中国在碳排放控制方面的力度也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中国应尽快成立国家级管理机构,加快制定中国的碳排放计算、检测的标准、办法和体系等,进而制定科学的碳减排规划,并辅之以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惟如此,才能加快碳金融的发展,真正加强中国在世界碳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才能有效处理国际关系,保护好本国利益。
低碳金融发展不能过于冲动
低碳金融(碳金融)应专指以碳交易为核心的金融活动(包括碳减排权抵押贷款、碳保理、碳减排权现货交易、碳期货、碳证券、碳掉期等各种金融产品交易)及其相配套的金融市场、工具或产品、服务和制度等金融体系。脱离碳交易的金融活动,包括仅仅是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发放所谓的“绿色信贷”等,并不足以称之为“碳金融”。
发展以碳交易为核心的碳金融,需先具备一些基本条件:
一是必须有碳排放权的计量标准和额度确定。只有这样才能有减排的概念。
二是必须有实际减排量具有权威性的认证。只有这样才能为别人所接受的标的物,才可能有碳交易。
三是必须有交易对手。即使有碳减排权(额度),如果没有人愿意买,也不会达成交易,碳交易同样难以发展。而有没有碳排放权的买家,很重要的是取决于国家推动碳减排的政策,如减排要求是不是非常严格,允不允许没有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购买减排指标(额度)以抵冲碳减排任务等(政府可以用增加税费方式达到目标)。
四是要有完善的碳交易设施和体系。包括交易场所和交易制度、碳交易产品的标准化建设、碳排放权的确认和登记、碳排放权的交易方式及其成交确认和登记、碳交易结算系统、碳交易的监管等等。
上述条件中,前三条是前提。没有这些条件,就很难有碳交易,也就难言发展碳金融。由于目前前三个条件尚不明确,现在如火如荼地发展碳金融,存在很大风险。
实际上,通过碳交易方式促进节能减排,也只是发展低碳经济的途径之一,而非必须路径,不能过高估计发展低碳经济对低碳金融的需求。从国际碳交易市场看。碳排放权的价格自2005年起多次跌至接近于零的水平,碳交易因为缺乏需求而难以有效发展。因此,中国在推进低碳金融方面不能过于冲动,完善前提工作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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