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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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主要变化是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在票据合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17%的增值税进项税。增值税转型显然有利于企业增加设备投资。但是由于修订后增值税条例并没有明确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能否进行增值税抵扣,因此增值税转型并没有惠及融资租赁企业,反而给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一、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企业税收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营业税的税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可见,融资租赁企业营业税的税基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融资租赁企业承担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这里的营业税税基实际上就等于融资租赁企业的增值额,且可以抵扣的成本还包括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从上可知,在原增值税税制下,融资租赁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存在着税收优惠。首先,其他非融资租赁企业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所适用的税种为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一般要比营业税税率高,而且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非固定资产购置并取得符合要求专用票据才予以抵扣,与之对比,融资租赁企业能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其次,在原生产型增值税下,承租人购置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承租人来说取得的发票是由设备生产厂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还是由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营业税发票都对承租人的成本没有影响。因此,融资租赁企业中计入营业成本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也能形成税收优惠。
然而,新税制下的消费型增值税降低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竞争力。首先,在消费型增值税下,承租人在购买新设备时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17%的增值税,但融资租赁企业为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为营业税发票则不能进行抵扣。其次,其他非融资租赁企业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在购买新设备时能为承租人开具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便会削弱融资租赁企业的竞争优势。
二、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
税收政策的变化会对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财务决策产生影响。对作为出租方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是一项投资决策;而对承租方的企业来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是一项融资决策。下面本文将用财务管理中最常用的净现值法(NPV)来分析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财务决策,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影响。
(一)承租人的融资决策
承租人在购置一项新固定资产设备时,本文假设承租人有两种选择:一是自购设备,二是向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设备。下面我们将分析两种选择下增值税转型对承租人NPV的影响。
1.自购设备
本文假定自购设备的资金是通过从银行贷款取得。
自购设备下承租人的NPV=-购买成本+利息抵税额现值+折旧抵税额现值+期末固定资产现值
增值税转型后,由于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17%的增值税,所以购买成本将下降17%,由于购买成本下降,利息抵税额现值和折旧抵税额现值都会下降,但这两者下降的总幅度要小于购买成本的下降幅度。因此,增值税转型后,自购设备选择下的NPV会上升。
2.向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设备
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NPV=-租赁费用现值+折旧抵税额现值
增值税转型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营业税发票没有抵税作用,融资租赁企业并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优惠政策,因此,我们在此假设承租人要求的租赁费用与增值税转型前没有变化,那么增值税转型前后,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NPV没有变化。
承租人采用自购设备方式还是向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设备是互斥项目,互斥项目的选择标准是将两个项目的NPV相比较,选择NPV较大的项目。由于承租人在自购设备方式下的NPV会上升,当上升到大于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人的NPV时,承租人就会采用自购设备方式,并放弃向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设备的方式。
(二)出租人的投资决策
出租人在出租一项固定资产时NPV为:
出租人的NPV=租赁期现金流量现值+期末资产现值-租赁资产购置成本
增值税转型后,融资租赁企业的租赁资产购置成本要比承租人自购固定资产要高出17%的增值税税额。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企业为了留住顾客而选择自己承担这17%的成本,那么租赁期现金流量现值就会减少,出租人的NPV将下降,甚至出现负值。出租人的投资决策是一项独立项目,执行的标准是NPV是否大于零。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之后,融资租赁企业要么就会流失大量客户,要么就须放弃很多以前原本可以赢利的投资项目。
上文中从理论上分析了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影响,而现实情况也支持了上述理论分析。以2003年一家业绩远远优于其他金融租赁公司的浙江金融租赁公司为例,该公司2003年末的资产56.19亿元,税前利润是6 182.14万元。也就是说,业绩遥遥领先的融资租赁机构,其资产税前利润率也只有13.35%,如果为客户承担17%的成本,当年亏损立现。这证实了理论分析中出租人的NPV将会下降且有可能会小于零的情况。另外,在国家启动4万亿元扩大内需财政政策之后,上海融资租赁协会投资300亿元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但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后,该协会6家融资租赁公司的客户,发现采取融资租赁方式无法实现增值税的抵扣,纷纷减少或者暂缓了与市政府的合作。这也证实了由于理论分析中增值税转型会提高承租人自购设备的NPV从而使得承租人放弃选用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设备。
总而言之,增值税转型后由于融资租赁企业不能为承租人开具能够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减少了融资租赁企业的利润并降低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竞争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减少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负面影响,除了已有的针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政府应对融资租赁行为“视同销售”,开具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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