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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颖

  摘 要:金融创新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动力,是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随着金融改革创新实践的不断深入,天津市新的金融活动不断涌现,但与传统业务相比其运营也存在一定风险。本文根据天津的实际情况对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创新的组织体系、发展模式、经营现状、以及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加以研究,深入分析天津市金融创新活动的发展情况及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风险 风险防范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7-0075-03
  金融创新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动力,是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随着金融改革创新实践的不断深入,天津市新的金融活动不断涌现,但与传统业务相比其运营也存在一定风险。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创造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风险隐患,这为我们提出了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课题。本文重点从天津市金融机构的发展、机构创新的形式分析创新带来的风险,并提出监管建议。
  一、天津市金融体系走向市场化,融资形式不断创新
  作为国务院首个批准的金融试验区,天津市已基本形成了多功能、细分工、中外资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除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业之外,近年来,随着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实践的不断深入,一批新兴的金融活动不断涌现,出现了各种类型的新兴金融企业。
  (一)银联公司的成立搭建了银行之间、银行与商户之间的交易平台
  目前,全市已有4万余家商户和7万余台POS终端能够为广大持卡人在衣、食、住、行、游、购、娱等方面提供银联卡支付结算服务。同时,为满足市民日益多元化的需求,银联公司也大力推进各类基于银联卡的创新支付服务。广大市民可通过银联卡缴纳电话费、燃气费、水费、电费和交通罚款,充分享受银联卡带来的便利。
  (二)财务公司的成立提供了企业集团内融资的平台
  财务公司是由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为本集团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具有融资、投资和中介服务功能。
  目前,全市共有中石化、天津港、摩托罗拉和渤海集团四家财务公司,其主要业务范围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间的存贷款业务、票据业务、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和中间业务等。财务公司的成立对于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起到很大作用。
  (三)小额贷款公司解决了小额贷款客户融资难的问题
  为了向农户、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解决他们融资难的问题,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这种新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蓬勃发展。小额贷款不强求抵押,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还允许客户自由选择还款期限。这对大型银行是一个挑战,会促使银行改善对基层的金融服务。
  (四)基金公司以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融通资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风险
  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
  近年来,天津市积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搞好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滨海船舶产业投资等基金公司。完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工商注册和税收政策,支持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区。
  (五)保理公司的出现化解了进出口商的交易风险
  “保理”又称“保付代理”,保理公司对商品交易中的供应商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并向供应商提供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账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目前天津市的瀛寰东润(中国)国际保理有限公司、泰安国际保理等大型保理公司,主要对出口型企业应收帐款进行管理。负责为出口商催收应收帐款,对进口商付款承担100%的担保。与托收和信用证等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相比,国际保理业务很大程度上化解了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的风险。
  二、天津市主要的金融创新产品存在的风险
  金融体制的市场化以及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在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产品的风险性,风险的深度与广度均在扩大。
  (一)银行卡的使用增加了“套现”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已成为全球银行卡产业发展最快、最具潜力的国家之一。银联卡的诞生在产生一系列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监管上的漏洞,大多数POS机发放机构没有定期对使用POS机的商户进行监察,一些“套现”公司打着正规公司的名义暗中从事信用卡套现活动,从中收取套现金额0.8%至3%不等的佣金。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这一现象,信用卡套现目前仅仅是“违规”,而不是“违法”,这就让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
  (二)财务公司的运营风险高于大型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的运营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财务公司资金的规模小、来源少,制约了财务公司的发展和运营。财务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集团公司内部各个单位的长期、短期存款和委托存款,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少,而且资金规模偏小,多数财务公司注册资金只有几亿元。于是财务公司的运营活动必然受到集团公司的行政干预;由于资金规模比较小,金融职能有限、运营能力比较低,业务量少,收益必然比较少。
  (三)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生融资形式,资金短缺风险较大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共存款,这种“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让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一定的风险。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小额贷款公司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利息收入。按照相关规定,贷款利率一般在国家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3.5倍左右,这一价格要求与民间借贷市场的报价相去甚远,也压缩小额贷款公司利润空间。因此,资金短缺是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
  (四)基金公司运营的不规范加大了经营风险
  目前全市共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企业400多家,其增长速度令人瞩目,但基金公司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证券市场的不完善,使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基础不牢固;对基金机构的监管不力、法律法规不健全,基金公司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基金管理机构内部治理有缺陷、风险衡量技术不足。
  (五)保理公司作为新兴金融结算手段存在较大市场风险
  国际保理是一项新的国际结算手段,近年来它在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天津市的保理业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业务开展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
  首先,保理法律法规不健全。至今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指导和监督天津市保理业务的具体开展。各商业银行都是按照自己对保理业务的理解在操作,人民银行在政策上给予许可,这使得保理业务的操作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其次,天津市保理业务的范围比较窄。目前保理业务的种类主要是对进出口的国际贸易活动进行有追索权的双保理,至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对于绝大多数相关保理商来说,则难以提供。主要是目前尚无保险公司为保理商开展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提供保险,这就意味着保理商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从而使得风险成本增加,实际收益率下降。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发挥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职能,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
  1.及时调整监管范围,充分发挥协会职能。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监管局自成立后,更加侧重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业务的监管与规范,对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兴金融活动的监管尚有待跟进。为保证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监管范围,跟进新兴金融活动,及时提高监管的应变性。

  对于创投基金企业而言,应努力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监管、指导、沟通、协调、研究、维权、培训等职能,体现其作为管理部门助手、企业帮手的作用,搭建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
  2.加强对金融创新企业经营风险的监管。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3.加强对财务公司运作的企业资金规模的管理与指导。要搞好财务公司的运营,有力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就要加强对财务公司资金规模与经营风险的监管。财务公司应该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产品、新服务项目的开发,保证财务公司运营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同时应加快财务公司跨国业务的步伐,放开对财务公司的种种限制,使财务公司加强对外合作,寻求社会化服务,做到融资有道、经营有路,才能发展有望。
  (二)加强新兴金融活动立法,为金融创新提供保驾护航功能
  一是规范创新规则。金融创新不是无序创新,而应在一定的规则内运行,要通过立法或管理条例等形式,规定各种创新、程序、保护期,使创新有规可循。二是建立完善的创新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金融企业要转变观念,重新定位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充分发挥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创新业务法律风险的功能。三是尽快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为金融创新风险的有效处置建立公共安全设施。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冲击不容忽视,因此必须预先建立相应的公共安全设施。这不仅有利于及早防范和处置因金融创新失败引致的风险苗头和风险隐患,而且可以通过有效的处置,抵消和控制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创新的信心。
  (三)突出特色,打造优势,培养人才,与传统金融企业实行错位经营
  新兴金融企业要想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就应当做到经营理念超前、管理技术先进、服务领域广泛、人才优势显著。应当不断创新业务品种,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出发点,与传统金融企业实行错位经营,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在赢得发展空间的同时,为服务社会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唐双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大力支持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06。
  [2]祁敬宇、祁绍斌,《金融监管理论与实务》,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3]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3,(S1)。
  [4]刘华,《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发展的效应分析》[D],《武汉理工大学》,2005。
  [5]刘曙光、张慧,《金融创新风险与防范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7(2)。
  (责任编辑 王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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