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融资租赁的模式选择及创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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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世清 秦亚丽
摘 要:基础设施融资租赁有利于拓宽基础设施投资大规模、长期限、低成本筹集项目资本金的渠道,缓解资金的结构性矛盾,降低地方融资平台的负债率,对于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防范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基础设施融资租赁模式创新的特点及应用范围,并就基础设施融资租赁的模式选择及创新进行探讨,最后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基础设施融资;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5-0019-03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传统的资金来源已经难以支持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我国中部地区还处在工业化进程的中前期阶段,地方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大,而政府财力有限,大力拓展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的需求日益突显。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方式还比较单一,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贷款。随着国家严格控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贷款业务,部分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面临前所未有的融资困难。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现代投融资方式,以其兼具融资和融物的独特功能,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
一、基础设施融资租赁模式创新的特点及应用范围
(一)基础设施的特点及其融资工具创新
基础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具有基础性、自然垄断性和公共产品性、外溢性等特征,因此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发达国家城市的公共经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在结构、布局、管理等方面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基础设施根据经济属性被区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从而带动了基础设施投资的多元化发展。特别是在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领域,除了常规的信贷融资手段外,涌现了较多的创新融资工具和方式,其中较具代表性和比较成熟的方式有BOT、BT、TOT、ABS等融资模式,其中以BOT融资较为普遍。
(二)BOT和融资租赁模式的比较
BOT模式是基础设施融资较为普遍的融资方式,即建设-经营-转让,也就是政府将拟建的基础设施项目交给企业建设经营,经一段时间后再移交政府或其主管的国有企业经营。而融资租赁,是指当企业需要添置设备时,委托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选择代为购入的设备,然后企业以租赁的方式从租赁公司租赁设备来使用,从而达到企业融通资金目的的经济行为。
1. 相同之处。BOT融资从操作和形式上和融资租赁有着相同之处:两者都是通过以物为中介质,达到企业融资的目的;无论是BOT融资还是融资租赁方式,标的物的所有权最终都将转移到引资企业。
2. 区别及融资租赁的比较优势。采用BOT融资方式,其融资代价即为引资项目建设期与经营期内的经营权利,通过无偿转让特定的经营权来获取特定项目经营资产的所有权,即以权换权;而融资租赁方式其融资的代价为经营利润,承租企业需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最终获得所有权,即以利换权。采用BOT融资方式时,在合约期内,融资项目经营权属于出资方,当该项目经营行为影响到引资企业的全局管理职能时,其将无法对融资项目经营行为予以有效调整;而采用融资租赁时,由于融资标的物为承租企业独占使用,因此,承租企业完全可以实现其管理职能。从这一特性来看,融资租赁模式比BOT模式更加适合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资金问题。
(三)基础设施融资租赁模式的应用范围
从应用范围来看,融资租赁模式适用于纯经营性基础设施中能独立发挥效益并且在财务上能够独立核算的项目,且项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占整个项目的投资比重高(一般在60%以上),设备等固定资产寿命长,设备维修、维护等费用较低。因此,项目融资租赁模式可以广泛应用于以永久工程设备投资为主体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中,包括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的管网设备的融资租赁,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项目的交通设备、甚至轨道等工程设备的融资租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的融资租赁等。
二、基础设施融资租赁的模式选择及创新研究
(一)基础设施融资租赁的操作方式
1. 通过直租方式提供设备融资。对于大型企业建设所需的设备,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设备,包括地铁等轨道交通、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电网、公交车辆等,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按照企业或项目方与供货商确定的型号标准和价格直接将购买价款支付给供货商,然后将所购买设备出租给企业或项目业主,租赁到期,租赁物归承租人即企业或项目业主所有。
属于地方政府项目的,通常在将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作为租金来源的同时,要求地方财政或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租期一般在5年以上,典型的成功项目如武汉地铁、长春地铁、西安市公共汽车等。
2. 通过售后回租筹集新项目建设资本金。大型企业可将设备/生产线,地方政府或政府控股的企业可将目前正在运行的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性资产,包括水务资产、供热资产、大型企业生产线等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而获得增量资金,金融租赁公司则把这些资产出租给现有企业或运营机构,从而将存量经营性资产转换成用于新项目建设的资本金。租期一般长于5年,属于地方政府项目的,政府财政或大型企业提供担保,典型案例如重庆地铁、重庆钢铁等。
3. 杠杆融资租赁方式。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所需的一些购置成本特别高的大型设备的融资,利用直接融资租赁的方式难以实现,杠杆租赁则为此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杠杆租赁指设备购置成本的小部分由出租人投资承担,大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提供贷款补足的租赁形式。一般来说,在这种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的20%-40%的金额,即可在法律上拥有该设备的完整所有权,设备购置款项的60%-80%由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对承租人无追索权贷款解决。出租人要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受益权、租赁物的保险受益权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收益权转让或抵押给贷款人。所谓对承租人无追索权,是指当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时,作为债权人的该金融机构不得向承租人直接追索债务,只能从出租人的出租资产中得到偿付。对于地铁隧道挖掘的专用机械设备盾构这样购置成本特别高的大型设备,采取杠杆租赁方式可以分担资金风险、解决融资困难。
4. 提供企业并购的资金。大型企业在收购重组中所需要的并购资金可以通过售后回租方式解决,与并购贷款相比,租赁可以提供的资金没有比例限制,而并购贷款最多只能提供50%的并购资金。
(二)基础设施融资租赁风险控制
1. 强化项目租前审核。一是密切关注行业发展趋势。了解租赁设备行业及下游行业的行情变动与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跟进设备生产厂商与代理商的运营动态,掌握企业的重要经营事项和资金财务情况,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对生产厂商、承租人的资质审核。合作的生产厂商应为盈利稳定、信用较好的国内大型设备制造厂商,对承租人的资质、经营情况以及负债率等要有全面的评估,特别是要了解掌握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债务情况,确保还租来源可靠、融资款项专款专用、抵押和担保措施有效,保证项目的安全顺利实施。并要求生产厂商、代理商提供担保。三是在项目设计过程中聘请专业法律人员预测法律法规、税率等的调整情况,适当规避或减小相应的风险。
2. 关注项目后期管理。一是全过程深度参与和对项目的经营管理,从而保证租赁企业对项目的控制权,实现资本的集约化经营。二是及时了解租赁物的价值变化情况。可以借助第三方评估机构获取评估价值,聘请熟悉租赁物相关行业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特别是对于回租型租赁业务,应对租赁资产的贸易真实性、设备实际承租人信息以及实际承租人的还租情况进行充分的租中、租后检查。
3. 探索退出机制创新。一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设计租金资产池,选择适当的租赁资产注入;建立SPV,将应收租金权益出售给SPV;ABS(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发行ABS以及租金期满后分配收益并解散。二是保险政策。保险政策主要针对融资租赁公司所遭遇的某些特定风险,如政治风险、违约风险等。三是应收租金保理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保理融资业务;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签署保理合同,银行受让租金收益权,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三、促进基础设施金融租赁创新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租赁立法,理顺租赁业的管理体制
一是加快租赁市场法规的建设步伐,规范融资租赁活动。为了解决融资租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法律重点应从规范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监管、融资租赁业促进措施方面作出规定。二是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整合相关制度,协调好与税收法律制度、合同制度、会计制度、监管制度等。四是完善租赁业的管理体制。应当尽快将租赁业纳入统一的监管口径,建立租赁业统一的监管部门,实施对租赁市场的统一监管。
(二)政府应鼓励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
一是制定扶持融资租赁业的财税政策。对租赁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统一本外币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税基,统一融资租赁和中长期经营性租赁的营业税税率和税基。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二是制定对租赁业贷款的指导原则。鼓励银行给予各类租赁公司提供信贷支持。对于国家急需的基础设施或战略工业以及高新科技的租赁项目,政府可考虑由政策性银行向承接该类项目融资的租赁机构提供与租赁项目期限相等的部分或大部分中长期贷款。
三是扩大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使融资租赁公司有比较充足的资金来源。作为融资租赁的资金供应者,租赁公司一定要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满足在基础设施中融资租赁的需要。各租赁公司要通过贷款、发售债券等方式积极扩大资金来源,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以满足巨大的资金需求。
四是充分发挥财政贴息、担保机构担保的杠杆作用。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或项目,运用财政贴息拉动银行贷款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已经取得不少成功经验。若将贴息政策适用租赁公司,企业通过租赁公司融资进行技术改造,由租赁公司拉动银行贷款,同样可以发挥贴息的杠杆作用。恰当运用贴息、信用担保的杠杆作用,与融资租赁方式相结合,可以达到以尽可能小的财政投入取得最大的倍数效应。
(三)建立租赁交易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租赁登记制度,若租赁期间承租人利用其对租赁物实际占有的便利,违背出租人的意愿而越权处置租赁物,包括将租赁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置担保物权等,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将损害出租人的所有权和利益。对除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以外的其它动产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由于无法进行登记公示,将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出租人的所有权和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租赁业务品种的创新。建议建立一个由有权部门发布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租赁登记制度,对租赁物的取回权予以规范,降低租赁公司营运风险,保护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区分政府投资范围和社会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应主要限定在非竞争性公益项目和非竞争性基础项目领域。非竞争性公益投资项目,纯属社会公益性质,项目本身无直接的投资收益,如国防建设,司法建设,政府设施,初等教育,基础科学研究等。非竞争性基础投资项目,特点是建设周期长,投资大,风险大而收益较低,单靠市场机制难以达到供求平衡。其余项目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利用社会资金和外资解决,采用融资租赁形式来满足资金短缺的需求。
(五)积极创新,不断开拓新的租赁业务和租赁市场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创新,为此,融资租赁公司除继续做直接租赁外,今后还应积极创新,拓展业务层次,积极开拓租赁市场。比如:加大杠杆租赁、出售回租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及租赁产业基金等业务范围。采用合作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等复合式租赁方式,广泛开展一些与租赁业相关的延伸业务,不断拓展融资租赁市场。
(六)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本身经营管理
融资租赁公司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无论是对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还是对于一般业务项目,都必须按制度规定来进行。另外,加强融资租赁业务的宣传。应使相关的人员和企业熟悉融资租赁的概念和应用方式等,使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以便扩大融资租赁业务的范围。租赁公司应当努力提高广大员工的风险意识以及严格执行国家各项金融法规的自觉性,培养和提高从业人员的金融、法律、贸易、财务、投资、设备工艺、保险、储运、企业管理等各方面的业务能力。
(责任编辑刘伯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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