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困境分析及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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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宁张永 王利 尚小昆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总结了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1-0055-02
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进程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于1981年,可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一是初创阶段(1981―1983):以1981年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这一时期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单一、业务量小,尚处于探索阶段。
二是快速发展阶段(1984―1996):以1988年为分割点,划分为良性发展和盲目发展两个时期。良性发展时期主要业务由政府负责决策和担保,未发生不良债权记录。1988年国家开始加大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力度,明确了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体制转化带来了融资租赁业的盲目发展,新公司不断成立,业务量不断扩大,但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职能监管措施和税收政策等外部环境建设缓慢,很多租赁公司出现了欠租现象。这一阶段我国融资租赁业整体上呈快速发展态势,但已暴露出较多问题。
三是法制建设阶段(1997―2001):欠租现象的出现引起了业内公司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怀疑,为促进行业发展,政府在这一阶段加大了法制建设的力度,分别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合同法》和《外资租赁公司审核批准管理暂行条例》等政策法规,完善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是恢复活力阶段(2002―至今)。随着外部环境的健全和完善,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从2002年开始正逐步走向规范、健康发展的道路。
二、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困境分析
(一)税收政策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发展
与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融资租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
1.融资租赁业没有享受到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美国、日本和英国等融资租赁业发达国家均在一定时期采取投资抵免政策来刺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我国虽然在1999年颁布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管理办法》,却没有将租赁公司纳入投资抵免企业范围中,制约了融资租赁业发展。
2.缺乏灵活的设备折旧政策。加速折旧是国外发达国家支持租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并可将延迟纳税的部分资金用于再投资,创造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新的税收。但我国税务部门对此尚未完全认同,目前适用的政策仍为1996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国国有和集体企业技术改造租赁国产设备折旧年限可按法定折旧年限与租期孰短来确定,但是最短不得少于3年,民营中小企业则不适用。这致使承租人无法享受加速折旧带来的税收优惠好处,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业务开展。
3.流转税税收政策不统一。在我国,不同的租赁公司开展的租赁业务承担的税负和税种是不同的。经营租赁只征收营业税,而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有所不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征收有减除项的营业税,属于介于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之间的一种增值税方式―收入型增值税。而对于物权发生转移的融资租赁公司(未经批准)则征收增值税,不同性质企业适用不同的流转税也给融资租赁业业务的开展带来了很多潜在的问题。2009年1月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即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票据合规的情况下,企业可抵扣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而经过银监会和商务部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与直接购买相比,多了设备购置资金17%的成本,削弱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竞争力。
4.呆坏账准备金制度不健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的资产为风险资产,应对租赁资产建立呆坏账准备。国内首家启航的民航航空公司奥凯航空因为内部原因停航了客运业务,东星航空公司因为资不抵债而破产,对于奥凯航空和东星航空的飞机出租人来说,承租企业停产、破产就会形成呆账、坏账,即使承租方已破产,出租人仍需按“权责发生制”交税,健全呆坏账准备金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二)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体系较为混乱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主要有三类公司:一是由中国银监会批准并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并监管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是其他部门审批管理,但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多头管理易造成融资租赁企业各自为政、自由发展的局面,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经银监会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适用2007年出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商务部批准的公司则适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和《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两者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和监管内容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同。
(三)融资租赁业的融资渠道有限
按照公司性质划分,我国融资租赁业主要有两种融资模式:一是经商务部批准的内资试点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融资能力十分有限,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资本金、国外股东投资和境内外的银行的贷款。二是由银监会管辖的具有“金融租赁”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理论上可以依据2007年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对于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通过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和向金融机构借款等方式进行融资,但由于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尚存在一定的问题,暂时无法有效的通过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金融机构借款和同业拆借等方式获得资金,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向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方式更是困难重重,难以实现,导致融资租赁企业只能依靠资本金和银行贷款进行融资,成本较高。因此无法有效落实资金来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瓶颈。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路径分析
(一)以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试点,率先开展税收政策创新
为融资租赁业创造更好的外部税收环境关键在于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目前我国在政策创新方面倾向于采用以发达地区“先行先试”,取得成效后,以点带面,全面推广,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和深圳特区等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恰恰具有以上的特点。因此建议选择天津滨海新区、浦东新区和深圳特区等以金融为重点改革任务的区域作为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改革的试点。
(二)逐步统一对融资租赁业的管理,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
为解决多头管理问题,应建立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三层管理体系。选择合适的时机,由银监会逐步统一对融资租赁业的管理,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以融物为表象的融资行为,属于金融活动。二是进入银监会的监管体系,将被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与金融机构开展借款、同业拆借和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等业务,在融资租赁市场成熟时,还可通过向公众发行金融债券获得资金,扩大融资渠道。
同时,应尽快建立全国性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来承接银监会原有的部分职能,以对全国租赁业进行自律管理,交流信息和管理经验,加强风险防范,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中介作用。几年前,由12家金融租赁公司发起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金融租赁协会平台,为未来建立全国性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地方政府引导为主,多渠道扩大融资租赁业的资金来源
一是出台相关政策,以奖励或税收返回等形式给予企业资金扶持。二是在地方政府可控范围内,对于基础设施、土地开发等项目,优先考虑区域融资租赁企业进入。三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为区域内银租合作、保租合作搭建平台,加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对租赁公司支持,引入保险资金和长期的银行借款,同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逐步实现租赁企业与金融市场的连接。(责任编辑秦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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