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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率先实现新中国币制统一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 伊 刘仲直

  摘要: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为彻底摧毁国民党政府的货币制度,迅速收兑了金圆券及其解放区的货币,打击金、银黑市,肃清外国货币,并统一发行人民币,建立人民币市场。为新中国人民币制度的初步形成做出重要贡献。
  关键词:币制改革;新中国;中国金融史
  中图分类号:F8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3-0067-03
  
  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在天津市军管会的领导下,于16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宣告成立,并发行人民币。当时人民革命战争还在继续,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尚未解放。天津作为近代我国北方经济金融中心和重要的对外贸易口岸,为彻底摧毁国民党政府的货币制度,需要尽快在新中国率先建立起统一的、独立自主的人民币市场,需要稳定金融秩序,恢复城乡物资交流、对外贸易,推动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军管会的领导下,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收兑了金圆券及其解放区的货币;打击金、银黑市;肃清外国货币;统一发行人民币;建立人民币市场。到1949年底天津基本完成了收兑各种旧币的任务,顺利地完成了人民币的统一工作。从此,人民币在天津率先成为唯一合法流通货币。为新中国人民币制度的初步形成做出重要贡献,成为永久载入历史史册的辉煌篇章。
  
  一、投放人民币,迅速肃清国民党货币,用人民币统一市场
  
  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当时市场上货币流通极度复杂混乱:有国民党政府发行的金圆券、东北流通券;有解放区发行的晋察冀边区银行钞票、东北银行钞票、长城银行钞票等;还有因受当时通货膨胀影响形成的黄金、白银、外币,特别是多年来使用的银币流通更为广泛。为了使人民币迅速占领市场,同年1月16日,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了金字第1号布告,对天津市货币流通办法作出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之钞票,是全国解放区统一流通之本位币,自即日起为本市一切公私会计交易计价单位。即一切公私单位记帐、结算与经济往来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对其他流通中的货币,根据不同情况作了收兑并禁止流通的规定。
  首先,对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采取坚决、迅速、彻底肃清的方针。1月16日,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了金字第2号布告,宣布国民党政府所发行之一切货币为非法货币,人民可以拒用。为了照顾人民实际困难,规定处理办法如下:
  1.持有10万元以上的,准许向海关(或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携运出境,换回物资;2.持有10万元以下的,准许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中心兑换所申请登记,开出证件,携运出境,换回物资;3.如商民确因自行携运出境困难,特准予向本市中国人民银行各兑换所或代兑所按牌价兑换人民币;4.凡工人、农民、学生、教职员和贫苦市民持有500元以下的,取得派驻所在单位军管会的证明,准向各兑换所或代换所按特定优待比价兑换人民币;5.金圆券限于2月4日停止流通,违者严惩。
  天津自1月17日起规定人民币1元兑换金圆券6元,优待比价为人民币1元兑换金圆券3元。1月22日和1月26日两次调整兑换比率为人民币1元兑换金圆券8元和10元,优待比价未变。在规定的20天兑换期限中,全市先后共设兑换所23个,委托各行庄代兑所196个,国境兑换所9个,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实施并贯彻了“禁止流通,规定比价,限期兑换,坚决排挤”的方针,达到了迅速肃清金圆券的目的。
  到1月26日人民币在市场上的流通量已占93%,2月4日兑换工作结束,共投放人民币9000余万元(旧币),兑换金圆券4.4亿元。其中市内居民兑换金圆券3.48亿元,其余为外地流入,胜利地完成了肃清伪币工作。在兑换金圆券总额中优待比价兑入的占43.2%,充分说明了党和政府对劳动人民的关怀和照顾。
  
  二、逐步收兑各解放区发行的货币
  
  天津解放前夕,市场上流通有解放区发行的晋察冀边区银行钞票、东北银行钞票、长城银行钞票等。为了适应当时平津战役的需要,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1949年发布的金字第1号布告规定,暂准冀南银行、东北银行的纸币,按人民币1元等于冀券100元,东北券1000元流通使用外,其他解放区发行的纸币不准在天津市计价流通。如持有各解放区的纸币,可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指定的各兑换所或代兑所按法定比价兑换人民币。其兑换比率按华北人民政府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券1元等于长城银行券、晋察冀边区银行券、热河银行券1000元;北海银行券100元;西北银行券2000元;晋察冀边区银行券加冀热辽字样的5000元。以上各币到1949年3月12日停止兑换。平津战役胜利后,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4月15日发出布告,停止冀南银行、东北银行的纸币在平津地区流通,并限期进行收兑。截至1949年12月止共收兑各解放区发行的货币5.99亿元。至此天津市场上各种旧币彻底肃清,顺利地完成了天津市人民币的统一工作。
  
  三、禁止金、银计价流通和私下买卖
  
  天津解放前,有因受当时通货膨胀影响形成的黄金、白银、外币,特别是多年来使用的银币流通更为广泛。市场上存在着黄金、白银和银币、外币的买卖与投机,这对稳定金融物价和让人民币占领市场都是不利的。1月16日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了金字第3号布告,规定严禁一切外国货币和金、银、银币计价流通或私下买卖。对持有外币的商民等限于1月31日前向本市人民银行按牌价兑换人民币,一切金、银、银币允许人民持有,愿出售者可到人民银行兑换。同时,对扰乱市场的投机分子和黑市交易进行有力打击,查缉惩办,坚决取缔。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金银的收兑采取了“低价冻结”政策,规定以较低牌价进行收兑;对银元规定了适当的牌价积极收兑。采取这样的政策是考虑到,当时物价尚未稳定,如果再拿出大量货币兑换金银,市场将更加紧张,对稳定物价不利,而且金银主要掌握在一部分有钱人手里,它本身又具有价值,暂时冻结在他们手中,对他们无害,对国家则有利。有些职工、农民在国民党反动政府通货膨胀情况下为了免受损失,手里也保留一些金、银。对这些人持有小量金银,贯彻执行了党的阶级政策,按适当价格收兑,予以照顾。
  为了贯彻执行禁止金银计价行使和私下买卖法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军事管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运用人民政府的威力,加强查缉,对金钞黑市予以清剿。1月底就迫使银元退出了市场,3月底基本割断了金价与物价的联系,消灭了十多年来黄金引领物价上涨的畸形状态。1949年共查获案件68件,惩治罪犯320人,查获黄金818两,白银8325两,银元1367元,美钞11426余元及其他金银首饰。
  解放前,天津市有金店、银楼172家,他们绝大部分是依靠金银投机活动畸形发展起来的,实际上已成为我国北方金银黑市的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华北区金银管理办法,对金银经营进行了严格管理,规定业务经营范围,只能出售制成品,不得收兑金银和私下买卖。当时金店、银楼的业务不断萎缩,国家又进行了严格管理,金店银楼业已经失去了存在条件,先后由政府帮助,转入其他行业。为满足人民对饰品的需要,1951年5月成立了天津市国营金银首饰店,从此金银首饰业务完全由国家专营。
  
  四、禁止一切外国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1月15日天津市军事管理委员会即宣布了禁止人民持有一切外国货币,并“严禁一切外国货币计价流通或私下买卖。凡持有外汇、外币的居民,必须在限期内将外汇、外币售与或存入中国银行”。1949年仅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即收进美钞1303.80万元,港币99.75万元,彻底肃清了帝国主义货币在天津市场上的流通。

  
  五、制定和公布人民币汇率
  
  在稳定金融秩序,建立起人民币一元化市场的同时,天津市军事管理委员会将制定和公布人民币汇率的工作交给了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为此,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成立了人民币汇率计算组,专门负责人民币汇率制定工作。人民币汇率计算组共有20多名同志,工作分为两部分:15―16名同志负责进出口商品市场价格、进出口各项费用和国外商品市场价格的调研;5―6名同志负责有关人民币汇率计算方法的研究和具体计算,并负责将当日计算结果电告总行和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核准挂牌公布。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向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出确定人民币汇率的原则应是:“奖出限入,照顾侨汇”,这项建议立即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总行的同意并给予支持。到1953年3月以前的近四年时间内一直作为我国制定人民币汇率的基本原则。
  最初人民币汇率具体计算方法是:在服从出口原则下有限度有计划的照顾进口及一般物价。验证当时牌价的合理性主要看四个指标:某项出口商品不计利润的比价、某项某出口商品计利润的比价、出口商品盈利百分数和出口商品亏损百分数。根据单项出口商品理论比价的计算,天津中行报经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审核后,1949年4月18日向全世界公布了首日挂牌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对80元人民币(旧币)。
  1949年7月时任中国人民银行总经理南汉宸作出关于:“外汇价格的规定,应以当时全部出口物资(除统销者外)中大宗的(从价格上看)出口有利为原则。若有少数冷货出口不利,可由国家贸易公司或银行设法贴补,它的基本精神就是为了大力扶持出口,使国家争取掌握外汇,并使内地工厂获得迅速恢复生产的可能”的指示。根据指示精神,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对初创的出口比价计算方法做了改进。主要是把保证大宗出口有利的因素注入算式之中,并结合当时易货,结汇两种制度并存的情况,及各种出口商品按其价值所占全部出口商品总额的比重,分别计算出易货出口物资加权平均比价及结汇出口物资加权平均比价,最后再求出一个总的出口物资加权平均比价。为了保证汇价对出口有利,根据当时规定允许出口有15%利润的政策,于是在上述加权平均比价基础上加15%,求出标准比价,并以此标准比价来验证当时汇价是否能达到照顾大宗出口商品有利的原则。这种计算方式比最初的出口物资理论比价计算更加成熟,更加合理。从1949年10月到1950年4月,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用这种计算方式在实际工作中,验证了当时汇价的合理性。
  
  六、积极开展反假人民币工作
  
  1949年3月市面发现冀钞千元假币,其假票两端有号码,市民对此发生怀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出纳科及时组织宣传队展开反假与宣传工作。7月以来人民币已普遍使用,敌对分子制造假人民币渐渐在市面流行,反假工作更为重要,因此联合各行部处,协同工作,成立专门工作组,加强调查研究,对付假票不仅有了办法,并且有了专门组织负责。
  (一)进行宣传
  1949年3月8日出纳科展开工作时组成5个小组,有计划,有步骤的宣传。先到各机关、国营企业、工厂、商店、钱庄等分别指明假票特点。再做普通宣传,到大街小巷,河岸码头,娱乐场所等处作讲]式的宣传。
  (二)加强对假票的认识辨别
  为了提高工作人员对假票的辨别力,曾展开多次的集体学习,把各种假票的特点记录下来作为反假工作的参考资料。
  (三)假票案件
  1949年基层银行发现伪造人民币有:50元券一种,100元券3种,200元券2种,危害很大,银行部门针对不同情况追辑假币使用者。6月8日根据总行和河北省分行提供情况,经过与公安部门配合,查出天津印制假币地点和人犯等,在半个月时间内将主犯及印制机器等全部查获,追缴了大量假币。同年发生假票案件共35件,涉及金额14.23万元。没收假票包括:人民币、冀南券、北海券、晋察冀券,折合当时人民币共95.88万元。有力打击了制贩假票的犯罪活动。
  
  参考文献:
  [1]《天津金融四十年》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11月。
  [2]《1949年天津金融年刊》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编《天津近代钱币》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7月。
  
  (责任编辑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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