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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出口贸易:基于2000―2006分省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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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和地区创新能力培养的基石,也是制约和影响中国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利用2000--2006年中国24个地区的面板数据,采用一阶差分广义矩(GMM)方法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出口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出口总量和结构存在显著正向作用,但不同的变量的作用存在差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高技术产品进口与出口正相关,研发投入与出口负相关。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出口贸易;高技术产品
  中图分类号:F75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60(2010)03-0060-06
  
  一、引言
  
  长期以来,出口贸易作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备受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年复一年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使我国贸易大国地位稳步确立,但知识产权与国际品牌的缺乏正逐渐成为制约我国向贸易强国迈进的最显著因素。出口商品中技术含量低、区域结构不平衡、高附加值的产品比例偏低、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等问题一直为理论和实务界所热切关注。而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日显重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其出口额在全球出口中所占的比重由1985年的13%提高到2006年的52%,对各国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也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15%增长到2005年的40%以上。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已经确立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并将其作为进出口贸易竞争的主要手段和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
  正是意识到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对于出口贸易的重要性,我国1999年提出“科技兴贸”战略,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档次和附加值,增强国际竞争力;2006年开始实施“自主创新”发展战略,明确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2008年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更是直接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在这些基本发展战略的指引下,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从1983年《专利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行政法规30余件,保护范围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音像制品、植物新品种等各个方面。同时,自1980年以来我国陆续加入了14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积极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接轨。如果单就立法保护而言,我国在2001年就已经超过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在1990年时的水平(韩玉雄等,2005;许春明等,2008)。
  
  
  在立法领域取得较大成就的同时,人们普遍认为,由于法律执行和民众意识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停留在较低的水平。鉴于出口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该领域近年来逐步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不仅涉及到我国出口贸易产品结构的调整,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宏观经济的发展质量。基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从知识产权保护执行的角度,利用2000-2006年的分省数据考察其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现代经济理论对知识产权的关注起始于Arrow(1962)对信息不完全专有的分析,经Chin等(1988)、Helpman(1993)、Maskus等(1995)、Park等(1997)等人的不断努力,其触角逐步延伸到对经济福利、经济增长、全要素生产力(TFP)提高、FDI、创新活动、技术转移与技术模仿和国际贸易的影响等领域。部分学者认为,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利于全球净经济福利的改善,它不仅可以使发展中国家通过模仿等途径改善本国的经济福利,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起到促进发达国家的创新活动和经济福利的作用(Chin,et al,1988;Helpman,1993;Lai,et al,2003)。与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提高将鼓励来自北方的FDI或联合投资,降低发达国家保护性研发的投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Diwan,et al,1991;Taylor,1993;Mansfield,1994;Yang,et al,2001)。另有一些研究则得出了差异化的结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应取决于诸多因素,如技术转移的渠道(Lai,1998)、契约执行(Markusen,1998)和专利注册许可(Yang,et al,2001)等。
  不过,迄今为止专题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贸易影响的文献并不多见,学者们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Fe~antino(1993)分析了进口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国企业行为的影响,认为除了出口之外,专利产品进入外国市场的方式还包括其他类型,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将鼓励外国企业以FDI、专利注册许可而不是贸易的形式进入该国市场,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将导致出口的减少。不过,这种武断的结论迅速受到了其他学者的质疑。Maskus等(1995)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贸易有两种完全相反的作用途径,即“市场扩张”效应和“市场支配力”效应;由于无法判断两种效应的大小,因此在理论上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流动的影响是无法确定的。他们利用1984年欧盟成员国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现市场扩张效应明显超过了市场支配力效应,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总体有利于出口。Smith(1999)利用美国1992年的数据研究则发现了相反的结果,他们认为市场扩张效应取决于当地企业模仿出口产品技术的能力,在这种能力较差的市场上,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进一步巩固出口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导致出口减少。Fink等(1999,2005)利用重力模型检验了1989年89个国家之间双边贸易流动情况,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但对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则没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
  但是,上述研究似乎是受到Chin和Grossman“南一北”分析框架的影响,都只是单向分析了南方(即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吸引投资和进口贸易等的影响,而对本国的对外投资和出口贸易则涉猎较少。事实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会对本国经济和出口贸易产生积极作用。Sherwood(1990)的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利于获取国外的最新技术,而且,他们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更好的法律保护将促使企业更重视研发活动和雇员培训。Bmga等(1991)对巴西3000多家公司做出调查后发现,强的保护程度会促使本地企业加强对新技术的采用,而弱的保护水平会妨碍其获取国外新技术的激励,降低了获取国外技术的可能性。这些措施毫无疑问地都将影响到本国产品的竞争力和出口能力。另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不同产业的效果也有所不同(Yang,et al,2001)。相对说来,低技术商品和服务(如纺织服装业、餐饮业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依赖性较低。与此相反,类似医药、化工、软件业等知识含量较

高的产业,其产品和技术更容易被模仿和复制,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发展的影响更大。
  尽管国内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日渐增多(邹薇,2002;韩玉雄等,2005;杨全发等,2006:许春明等,2008),但多数文献主要从经济福利、技术溢出、FDI和技术赶超等角度分析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而几乎没有讨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出口贸易的作用。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实证分析的角度,为该问题提供初步的经验证据。
  
  
  、模型、变量与数据
  根据前述分析,我们将计量模型设定为如下动态面板回归形式:
  式中,下标i和t分别表示第i个省份的第t年,v为不可观测的地区效应,ε为随机扰动项。EX-PORT用来衡量出口贸易,在本文的实证检验中,分别代表出口总量和高技术产品出口量。
  IPRI为知识产权保护指标,根据前文分析,本文没有考虑书面立法的改进,而选择从执行角度考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具体而言,我们选取以下四个指标来反映知识产权执法情况:
  (1)LAWER,地区每万人拥有律师数,描述地区法治化程度。该值越大,表明该地区法制化程度越高,相关立法更能被人们遵守,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能得到更好的执行。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鱼Jk的生产经营、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市场交易的维持是必须的,因而它对出口应有显著正向作用。
  (2)HUMAN,各地区6岁以上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描述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受教育程度与出口贸易的关系可能是多元的:其一,受教育程度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既有的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与人均GDP高度正相关,经济发达的地区能吸引更多的人才并投入更多资金发展教育,而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其出口总量也越多;其二,受教育程度越高,表明公众素质越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尊重意识越强(许春明等,2008)。因此该指标对出口应有显著正向作用。
  (3)CORRUPTION,人民检察院每年立案侦察贪污贿赂、渎职涉案人数与公职人员数之比(人/千人),描述以政府为中心的行政执法活动。该值越低,表明政府廉洁程度越高,因而政府行政执法水平越高。政府的作用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执行而言至关重要,廉洁程度越高的地区政府越能维护法律的权威,知识产权执法情况越好,因此我们判断该项指标与出口负相关。
  (4)PTE,专利侵权纠纷结案率,为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结案数和立案数的比值,衡量以法院为中心的执法活动。该值越大,表明知识产权执法活动越好,因此它对出口的影响应显著为正。
  x为其他控制变量,参考相关研究(许和连等,2002),剔除掉各地区共同性指标后,我们选取了如下几个变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INVEST)、科学研究支出(RD)、地区吸引FDI、高技术产品进口额(HIIM)和地区创新能力(PATENT)。其中,地区创新能力以当地每万人拥有三种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数衡量,科学研究支出以当地财政投入R&D经费衡量。需要指出的是,以人均GDP衡量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毫无疑问是影响出口贸易发展的重要指标,但鉴于该指标与我们选取的多个指标相关系数较大,因而以下的实证分析中并没有纳入该指标。根据已有的研究结论,我们预期上述指标对出口总量和高技术产品出口均显著为正。
  本文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中,各地出口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GDP数据来源于色诺芬数据库(ccerdata,com),高科技进出口、R&D支出和三种专利授权数量来自于科技部网站,人民检察院每年立案侦察的贪污贿赂、渎职案件数与涉案人数来源于历年《中国检查年鉴》中各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律师数来源于相应年份各地区统计年鉴,各地区6岁以上人口受教育程度的抽样调查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其它未做特别说明的数据均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由于内蒙古、广西、海南、云南、西藏、甘肃和青海等7个省(自治区)部分数据缺失,本文将它们从样本中剔除,最终收集到2000--2006年7年和24个截面所组成的面板数据。为了研究的方便,出口总量、高技术产品进口和出口以及FDI四个指标取对数,投资和RD均取其与当年地区GDP之比。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
  
  四、实证检验结果及讨论
  
  本文的实证检验采用STATA9.2完成。为避免因忽略一些必要的解释变量而产生的偏差,并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住双向因果关系引起的内生性,我们采用一阶差分广义矩阵法(GMM)来完成实证检验。由于外商直接投资(FDI)与高技术产品进口(HIIM)相关系数较大(超过了0.8)、百万人拥有三种专利数量(PATENT)和多数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也超过了0.6,这两个变量没有进入回归。根据前述,我们的回归分为两组。其中,方程1~5检验各变量对出口总量的影响,方程6~10则估计对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检验结果报告在表2中,Sargan检验“没有拒绝”工具变量的选择满足过渡识别约束条件的零假设,同时,所有方程AR(1)和AR(2)检验结果均“没有拒绝”残差不存在一阶和二阶自相关的零假设。
  几个反映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变量的作用是本文关注的焦点。总体上,表2中的回归结果较好地支持了我们的判断:(1)在所有回归方程中,直接反映知识产权执法活动的PTE指标对两类出口的作用均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知识产权诉讼结案率提高―个百分点,出口总额和高技术产品出口增加分别约O.013%和0.01%。(2)反映公众守法意识的HUMAN指标对两类出口均有正向作用,且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人均受教育年限增加一年,两类出口的增加比例大致为O,1 8%。(3)反映地区法治水平的LAW指标对出口仅具有弱的正相关性,但对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我们判断这是由于律师对不同产品出口的参与程度有所差异而引起的。(4)反映政府执法活动的CORRUPTION指标对两类出口的作用存在差异,对出口总额的估计系数为负,不具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但对高技术产品出口则显著为负,表明以政府为中心的执法活动对出口没有显著影响,但对高技术产品出口则相对重要。
  各控制变量的影响各有不同:(1)高技术产品的进口对于两类出口的估计系数均在l%水平下显著为正。这种结果的出现与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现状是一致的。一方面,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主要是对进口的高科技产品进行加工装配然后再出口,这种生产方式显然高度依赖于高技术产品的进口,所以两者显著正相关。另一方面,高技术产品进口特别是生产设备的进口对于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而言,能有效提高其生产效率,进而导致出口增加。(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INVEST)对两类出口的估计系数均在l%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该项指标对促进出口总量有显著作用。这与国内学者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余道先等,2008)。(3)各地研发投入(RD)总体上对两类出口的影响具有负向作用,但在不同方程中显著程度有所差异。对于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我们判断可能是由于我国统计数据中只包含了以

政府为主体的研发经费投入,而在我国目前这种研发资金的产出效率并不太高,各地均普遍存在为获取经费而进行研发活动的情况,真正转化为生产力的成果有限,从而制约了我国出口产业的发展。
  
  五、结论和政策含义
  
  2008年以来,受美国金融危机冲击而逐步放缓的世界经济发展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了重大冲击,但这种格局也是我国改变出口贸易现状的一个良机。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构建了四个不同的执法变量从不同侧面来描述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情况,并利用我国24个地区2000--2006年的面板数据考察其对我国出口总量和高技术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包括:(I)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活动对出口总量和结构有明显的正向促进作用,但不同的变量的作用存在差异,其中,以法院为中心的执法活动和民众的法律意识对上述两类出口均有显著的正向作用,而各地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政府廉洁程度对于高技术产品发展至关重要,但对出口总量仅具有弱的影响;(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高技术产品进口对两类出口均具有显著正向作用,表明基础设施的改善对出口行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同时也表明我国企业对外来技术具备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3)以政府为主导的研发投入对两类出口具有负向作用,表明我国现阶段政府投入的研发经费作用有限。
  上述结论对于我国出口贸易的长远发展具有较强的政策含义。在全球高技术产业迅猛发展的时期,依靠大量低技术含量和低附加值产品来推动和维持出口贸易的发展方式已被证明难以为继,它不仅会耗费大量本土资源、透支未来经济增长的潜力,也会受到更多进口市场的排斥,近几年我国和美国、欧盟等经济体贸易摩擦频发就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本文的实证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的加强无论是对于我国出口总额还是结构优化均有较强的促进作用,为了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可持续性发展,除了坚定不移地加强以法院为中心的执法活动外,尚需进一步强化政府和民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同时,律师在出口贸易中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增强,特别是对于非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而言,应更多地引入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服务,避免因知识产权纠纷而导致的贸易摩擦。
  
  参考文献:
  韩玉雄,李怀祖.2005.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学研究(3):377-381.
  许春明,陈敏.2008.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定和验证[J].知识产权(1):27-36.
  许和连,赖明勇.2002.影响中国出口贸易相关因素的实证分析[J].软科学(6):30-38.
  杨全发,韩樱.2006.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策略[J].经济研究(4):18-24,
  余道先,刘海云.2008.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对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3):28-33.
  邹薇.2002.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J].世界经济(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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