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责任政府理论的行政问责制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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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将从解读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着手,理清行政问责制的构成要素,通过对行政问责制提出与建立的主要理论基础――责任政府理论的梳理来对行政问责制的合理性做出说明。建立在责任政府理论基础之上的行政问责制是具有合理性的,是新世纪我国政府制度改革与创新的重大举措,在发展我国民主政治、建立高效责任政府、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合理性;理论基础;责任政府
中图分类号:F406.17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的行政问责已经从个案走向了制度化的构建,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在行政问责制的建立与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遇到许多困境,如:权责不清、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缺失、异体问责相对薄弱、行政问责配套制度缺失等等,有人甚至怀疑行政问责制存在的合理性,对行政问责制能否履行自己的“历史使命”,达到其价值诉求提出了质疑。本文将从解读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着手,厘清行政问责制的构成要素,通过梳理行政问责制提出与建立的主要理论基础――责任政府理论来对行政问责制的合理性做出说明。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行政问责制,学术界理解不一。国外以美国学者杰・谢菲尔茨(Jay M.shafritz)于1985年主编的《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中提出的“行政问责”(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较有代表性:“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而国内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公众对政府进行的问责制度。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问责制是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制度,属于同体问责范围。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行政问责制可作如下界定: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依据法定程序追究其责任,使其承担否定性结果。
行政问责制的实质是一种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控制与监督的机制,从而使政府及其官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向任命他们的上级和公众负责,从而满足社会的要求。
(二)行政问责制的构成要素
行政问责制主要由行政问责主体、行政问责客体、行政问责范围、行政问责程序、行政问责责任体系和行政问责结果几个方面构成。
1 行政问责主体。行政问责主体是指“由谁问”。在当前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不仅有同体的问责主体即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而且有异体的问责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体、社会公众等。由此可见,行政问责制实现了问责主体的多元化,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双重结合。
2 行政问责客体。行政问责客体是指“向谁问”。总的说来,行政问责的客体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行政问责的每个客体都要受到来自不同问责主体的问责与监督。
3 行政问责范围。行政问责范围是指“问什么”。所涉及的范围不仅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问责,而且要对行政决策失误问责;不仅要对滥用职权的行为问责,而且要对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行政问责不能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畴;不仅对犯了法、有了错要问责,而且要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也要问责;总之,从管理不善、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都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
4 行政问责程序。行政问责程序是指“如何问”。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制度所必备的要素,正当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问责中“问”的过程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的程序要求,如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质询答复时限的规定、问责人员组成的规定、罢免通过人数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听证程序的规定、复议程序的规定等等。
二、责任政府理论――行政问责制的主要理论基础
行政问责制的合理性建立在它的理论基础上,探讨行政问责制的合理性无疑要对其理论基础进行梳理,看看它的理论基础是否具有解释力与说服力。只有夯实了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我们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实施行政问责制。
而行政问责制的主要理论基础则是“责任政府理论”:为了建设起责任政府,提高行政效率,真正成为人民所信赖、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成为必然。责任政府具有丰富的内涵――责任政府是承担明确责任的政府,是切实履行其职能的政府,是高效、廉洁、诚信的政府。同时,责任政府具备以下一些基本特征:民主、法治、理性、服务、公平、以民为本。
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政府面临着国内外的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我们到底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政府管理体制,究竟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府?答案的关键就是要构建现代化责任政府,构建责任政府是对国内外一系列复杂环境的应对,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从国内发展环境的要求来看,首先,构建责任政府是实施宪法的必然要求,其次,构建责任政府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必要条件,再次,构建责任政府是提升政府管理能力的客观要求,最后,构建责任政府是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从国际社会环境的要求来看,首先,构建责任政府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条件,其次,构建责任政府是顺应世界行政改革潮流的必然选择。在世界经济和政治发展相互影响的今天,我国行政改革的脉动以及责任政府的构建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西方国家行政改革潮流的影响。因此,构建现代化责任政府也是顺应这种全球化的行政改革潮流而作出的选择。
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应首先界定政府责任的种类。责任政府的责任包括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长期以来,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已属常事,但使其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则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行政问责制则形成了一套对政府行政人员完整的监督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它使得政府行政人员的行为被完整地置于监控之下,有利于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
责任政府是行政问责制实施的价值追求。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它是建立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张国庆,公共行政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 张康之,公共管理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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