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寻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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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梓坪 韩玉启
关联方交易的负面效应通常可能被企业用来进行会计寻租。政府作为市场的管理者,应在消除关联方交易的市场基础、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
关联方交易,在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被定义为“关联方(或关联者)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包括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商品或其他资产的购销业务、提供或接受劳务 担保、代理、租赁、提供资金,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等内容。
一、关联方交易与利益守恒原则
关联方交易不完全等同于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交易在本质上还是一种产权交易,可能涉及他人的利益,因此,关联方交易应该遵守公开市场交易原则。
公开市场交易的主体都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或效应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双方只有以公平交易。等价交换的条件才能促成交易的实现,交易的客体在价值上应该等同或基本等同,即对于交易的主体,双方各自的利益应该是守恒的或是基本守恒的。这就是公开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可称之为利益守恒原则。
关联方交易既然也是一种产权交易,也应该遵守利益守恒原则,要使关联方交易中关联方的利益守恒,交易的价格是决定性因素,如果价格不合理,利益的天平就会向 方倾斜,就会侵害他人的利益。正是企业科层组织的行政权威性容易改变利益的倾向,因此,关联方交易的另一负面效应是可能成为关联方之间相互进行利益输送(tunneling)的重要手段。
二、会计寻租与关联方交易的关系
公共领域里有价值的资源就是“租”,自利的经济人都想据为己有。寻租(rent-seeking )是指自利的经济人在不新增社会财富的情况下追求社会财富的非公平性转移和社会资源的非公平性配置,从而导致一部分人福利的改善,而另一部分人福利的减损。寻租不是一种单纯的经济现象,而是一种具有内在制度依据的广泛的社会现象。
在会计领域,规范会计行为的规则是会计制度(包括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既是一种产权制度,又是一种公共契约,它对某一特定经济领域里的利益分配和资源配置作出了各种特定安排。由于人类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对称,会计制度不可能完全正确地界定应由会计制度界定的所有权利,没有界定的权利就把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公共领域里。如果企业的真实业绩未改变,而通过改变会计数据将这些公共领域里的资源进行非公平性转移或不恰当地配置,可称之为会计寻租。
前述关联方交易的负面效应与寻租的思想不谋而合,如果人为地制造不合理的关联方交易价格,一方的资源就会向另一方非公平性转移,导致一方的财富非公平性受损和另一方财富的非公平性增加,由于关联方交易有相关的会计制度规范。因此,通过关联方交易来进行财富的非公平性转移的行为,是典型的会计寻租行为。
如果将关联方交易价格分为高价(即高于公允价)、公允价、低价(即低于公允价)三种,不同的关联方交易价格组合可以形成九种不同的关联方交易模式,根据其对上市公司的利益影响又可以形成利益输出、利益输入,利益平衡三种模式,如表1所示。
表1中。模式⑦不仅是利益平衡模式,还是利益守恒模式,是关联方交易应该遵循的模式。模式①至③是利益输出模式,模式①较模式②和②利益输出的速度更快;模式④至⑥是利益输入模式,模式④较模式⑤和⑥利益输入的速度更快,利益输出模式看起来会导致利益(租金)流失,但往往被企业做为利益调节的手段,如为了避税将利润转移至尚为亏损或低税率的关联方,使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降低,达到向国家财政寻租的目的,又如,其可能被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用来短期内增加上市公司的收入,帮助上市公司避免停牌或被特别处理,以保住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功能:或更快、更多地发行股票,当上市公司成功发行股票以后,再利用利益输入模式向上市公司寻租,因此,利益输出往往是暂时的,其目的是先予后取,可见利益输出模式具有间接寻租的功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是一种间接的会计寻租模式,而利益输入模式是典型的、直接的会计寻租模式。
三、关于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制度缺陷
目前,我国会计制度仍然实行双轨制,即主要在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而其他企业主要还是执行2000年版的《企业会计制度》。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关联方交易的主要核算特点可概括为:当有利于增加企业当期收益时,收益的确认受到限制;当不利于企业增加收益时,则没有限制性规定。换言之,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益输入时,对利润表的改善有限,而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益输出时,则无制度障碍。
如按新《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的主要核算特点可概括为:一般情况下的关联方交易可视同正常的交易进行会计核算,并确认相关损益;只有当关联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时,才不确认损益。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主要依据是交易价格是否根据公允价值确定。
就会计信息披露而言,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均强调了要完整披露关联方交易情况,并要求“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的”。
用寻租理论来考察《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会计核算的规定,不难发现它们都不能阻止关联方之间进行资源的不公平或下合理交换,只是约束了关联方交易发生后损益确认的归类方法,这对于抑制短期内利用关联方交易来改善企业(主要是上市公司)的会计利润有一定的作用,而对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也没有解决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问题,因为最及时、最完整的信息披露也只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完全可以采取“披露管理”进行应对,事实上,诸多上市公司就是抓住了“公允价值”难以“公允”的特点,在披露时含糊其辞,出现了诸如市场价,协议价,合同价,批发价、出厂价,正常价、不优于第三方价等表现形式,躲过了监管。可见,现行会计制度对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会计寻租缺乏约束功能。
四、对策与措施
从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进行规制的内容来看,虽然在许多重大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还是不能有效抑制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会计寻租,根源在于与之配套的市场基础制度还不完善。首先,关联方交易的市场基础还存在,即关联方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很多企业不具有完整的产业链,技术,资源、供、产、销等某一重要环节掌握在关联方的手中,企业的独立性不够,导致关联方交易大量存在:第
二,我国要素市场还不发达,有时很难合理确定关联方交易对象的公允价值标准;第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对于不公平关联方交易没有有效的纠错机制和惩罚机制,一旦损害投资者利益。投资者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获得赔偿。
因此,要有效地抑制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会计寻租,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政府作为市场的管理者在消除关联方交易的市场基础、约束关联方交易价格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应该可以优先作为。
目前,证券监督部门已规定不具备完整产业链的企业不能上市,已上市的不具备完整产业链的公司正在推进整体上市或收购重组,但对非上市公司还没有相关的法规规定,应该在相关法规中做出类似规定。
针对关联方交易的公允价格难以确定的问题,税法的规定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并在其实施条例中明确了“合理方法”是指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方法,这样就从制度上有效遏制了利用关联方交易调节应税所得额。但是,这只是起到保护了国家税收的作用。
针对现行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中,操纵不公平关联方交易的往往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损的是公司或中小股东,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相关成员责任时,应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诉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实际中,中小股东面临举证困难,因此还应改变目前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适用过失责任原则,采用举证倒置,即不要求原告举证,而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由其作出自己无过错或过错与股东或公司的损失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证明。在相关法规中还可推行受益方担保制度,即关联交易的受益方为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损失对另一方提供担保。这种制度在香港已有先例,重要的是,受益方担保成为关联交易的前提条件,也是加强控股股东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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