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融资担保行业“4321”分险模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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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融资担保是破除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广西着力推动融资担保行业改革,充分发挥“广西特色”政府性担保体系的作用,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开展“4321”新型融资担保业务模式,实行四方风险分担机制,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文章通过归纳广西融资担保行业“4321”分险模式取得的现有成效,发现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融资担保 小微担保公司 政银担合作 “4321”风险分担
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融资担保行业的进一步成长,其发挥沟通小微企业与银行合作的桥梁作用越来越大,融资担保业已成为地方金融体系中新兴的、不可或缺的重要行业。借鉴外省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广西特色”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作用,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开展“4321”新型融资担保业务模式,探索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难融资贵痛点,对于推动广西融资担保行业的深入改革,提升行業发展水平,形成自治区、市、县三级全覆盖、服务广泛、担保费率低的新型融资担保发展格局,有着现实的意义。
一、广西融资担保行业“4321”分险模式介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文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以此为依据,沿用“安徽模式”经验,自治区政府于2016年11月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6)62号文,建立以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为核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政府主导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明确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4321”风险分担机制。即由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推动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单位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4321”银政担合作框架协议》和《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建立政银担三方合作关系,按照4:3:2:1的比例共同参与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也就是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分担40%的风险,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分担30%的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担20%的风险,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设区的市或县级财政分担10%的风险。以此构建政府主导的“一个体系”、政银担三方合作、四方风险分担的“广西特色”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广西融资担保行业“4321”分险模式实施的现有成效
经过自治区、市、县各级政府的大力推进,组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简称小微担保公司)、推动政银企三方合作,开展“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业务,态势向好,成效初显。
(一)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已经基本建成
截至2018年4月30日,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发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的纽带作用,与各市人民政府共同发起设立市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全区已在14个市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已经基本建成,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基本实现自治区、市、县的三级覆盖。
(二)全区“4321”融资担保业务全覆盖
截至2018年4月30日,广西14个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所开展的“4321”业务在保余额合计是85865.33万元,共计259个再担保项目,服务214户小微企业。实现了广西全区“4321”融资担保业务全覆盖,小微担保服务功能逐步显现。
(三)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4321”银政担合作代偿风险分担业务协议
截至2018年4月30日,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单位与区内2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4321”银政担合作框架协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6家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2家股份制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4家地方性银行(自治区农信社、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柳州银行)和桂林国民村镇银行等15家村镇银行。已有14家市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签署了《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建立了广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关系。
(四)有效降低了小微企业、“三农”的融资成本
广西再担保公司坚持准公益定位,引导各合作银行根据按照国发[2015]43号和桂政发[2016]62号文件精神对“4321”业务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开展“4321”业务综合年化担保费率(担保费+再担保费)由1.5%进一步降至1.32%,帮助小微企业和“三农”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截至2018年5月底,通过开展比例再担保业务,广西再担保公司已累计引导担保公司主动让利企业5215万元,会同银行让利企业4220万元,平均单户企业单次融资节省保费支出5.86万元,节省利息支出4.74万元,合计节省融资成本支出10.60万元,企业融资利率平均降低3个百分点,成本降幅达30%以上。
三、广西融资担保行业“4321”分险模式实施中存在的困难
(一)各市小微担保公司开展“4321”业务的整体能力不足
多数小微担保公司刚成立不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承担重大责任的县(区)股东,原则上参与小微融资担保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不参与相应股权分红,不派驻董事、监事,形成了责、权、利的不对称。加之公司相应的营销机制、风控机制、维护机制难以到位,业务的发展规模难以扩张,质量难以控制。部分市小微担保公司投信额度受到其母公司挤占,难以发挥自主经营权。各市小微担保公司的收益来源于收取的业务服务费,开展“4321”业务收费不超过年化0.87%,扣除风险准备、税金运营成本后会出现亏损,在没有保费和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补贴的情况下难以持续经营,导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开展“4321”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二)难以调动合作银行开展“4321”业务的积极性 虽然有些市已经出台了《合作银行担保业务存款激励方案》,但仍然难以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4321”业务的积极性,归纳其主要原因有:
一是银行实行上浮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30%的优惠利率有一定难度。目前银行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利率一般超过基准利率50%以上,部分地方性商业银行受制于资金成本较高,个别全国性商业银行提出优惠利率需总行审批,导致银行实行优惠利率存在难度。
二是业务的收益和风险比例不匹配,部分银行存有抵触。商业银行加入政银担合作,开展“4321”业务时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30%,同时还要分担20%的风险敞口,收益与风险的不平衡,同时因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业务的繁琐,需要支付较高的交易成本,基于这些因素的考虑,商业银行的合作意愿降低了。即便有些商业银行在政策导向之下签署政银担合作协议,则也不积极开展或少开展相关业务,造成逆向操作。加上全区大部分银行还未出台“4321”业务尽职免责办法,银行基层信贷经理承受着不良贷款考核挂钩和终身责任追究的风险,導致对办理“4321”业务意愿不强。
(三)“4321”担保贷款申请及办理程序繁琐冗长
目前“4321”担保贷款采用线下申请模式,贷款流程:申请--审核—放款。其中调查、审批和反担保环节为耗时最长环节,程序繁琐冗长,效率较低。第一,受理申请。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由地方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经信部门向小微担保公司推荐;二是银行受理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时视客户基本条件向小微担保公司推荐;三是小微企业直接向小微担保公司申请,初审同意后推荐给合作银行。第二,贷款调查。小微担保公司和银行可以采取单独调查或联合调查的方式进行。第三,逐层审批。第一步由小微担保公司对调查报告形成评审意见,向银行发出意向函及相关材料。第二步是银行接到小微担保公司的相关材料后进行尽职调查,视审贷权限逐级报批。第三步是收到银行贷款意向函的小微担保公司将调查、评审情况、银行意向函及相关材料报告广西再担保公司审核同意。第四,签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保证金质押合同》。第五,办理反担保手续。若担保物为不动产,不动产抵押登记需20个工作日。第六,放款。如此繁琐冗长的程序,如果审批过程中需要小微企业反复补充资料、各审批方的标准不一致、反担保的登记抵押耗时过长等一系列的问题,一笔担保贷款从受理到办结流程需2-3个月,则已过了小微企业用款最佳期。
(四)“4321”融资担保业务配套机制、政策不完善
一是缺乏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小微企业开展“4321”业务的综合费率较高。“4321”业务的综合费用包括贷款利息、担保费、再担保费等。以两年期贷款为例(基准利率为4.75%),每年费用=贷款利率6.175%(基准利率上浮30%)+综合年化担保费率1.32%(担保费率、再担保费率)=7.495%,相当于基准利率上浮58%。这还不包括反担保抵押物的评估费、测绘费和登记费。导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较高。
二是未建立尽职免职机制。小微担保公司、广西再担保公司属于公益性融资担保公司,具备尽职免责的有利因素;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入政银担合作模式,要求其既承担低收益的利率水平,又必须直接分担20%的风险敞口,信贷经理承受着不良贷款考核挂钩和终身责任追究的风险,如无尽职免责机制,其意愿不强。
三是考核激励政策不到位。新型政银担合作是三方合作,其考核应围绕政府、商业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的相互配合。目前广西已经出台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考核暂行办法,各市金融办也相即推出了对县区、开发区以及对小微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方案,但并没有制定对广西再担保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也未将推荐小微企业户数、申贷成功比率和金额纳入县区、开发区推动本区“4321”担保业务的绩效考核指标中,造成县区、开发区积极性不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4321”业务考核内容中:开展“4321”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以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情况等因素核定该机构当年新增“4321”融资担保贷款规模,这一考核内容未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指令性压力。
四、加快推动广西融资担保行业“4321”分险模式的意见与建议
鉴于对目前广西融资担保行业“4321”分险模式的现状分析,找到推行的难点所在,从政府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四方考虑,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
(一)优化小微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小微担保公司是股份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在各市小微担保公司没有设置完整的,应该尽快完成。建议县(区)股东选派人员作为董事或监事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决策,保障县(区)投入注册资本金的权益,达到责、权、利相统一。小微担保公司增设机构和增配人员,将服务延伸至各县,使“4321”担保业务发挥最大效应。
(二)加强业务宣传
加大“4321”担保业务推介,一是借助媒介进行宣传。通过政府网站、各类媒体、微信、QQ等通信平台、企业工作会议、文件等形式宣传相关政策;二是深入社区群体。发动街道办、社区和窗口单位、部门进行宣传,提高覆盖面;三是举办座谈会、业务推介会。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银企座谈会,重点推介“4321”担保业务,深入各县(区)、开发区举办专场业务推介会,既能督促合作银行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又能引导小微企业熟悉相关政策,搭建互通互信渠道。
(三)优化“4321”担保业务流程
建立“4321”政府性融资担保项目储备库,由市本级、各县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由两级对应的工信、农业、商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条件筛选和风险评估后推荐,经市本级、各县(区)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同意后,提交由市小微担保公司建立项目储备库。小微担保公司将项目储备库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向各家银行、再担保公司推送,同步调查,同步审批,精简业务流程,缩减贷款审批时限。抵押登记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小微企业贷款反担保抵押登记,缩短办结时限。 (四)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为农户及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逐步试行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奖补和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的措施;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商业属性,适度放宽合作银行开展“4321”业务的贷款利率上浮30%的限制;允许融资担保机构参照金融企业标准制定薪酬实施方案,高薪聘用优秀人才,将薪资与经营业绩适当挂钩,鼓励担保公司做大规模、发展业务;对落实“4321”担保业务成效突出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可参考人才引进机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五)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激发政银担各方积极性
一是对广西再担保公司的考核。自治区国资委作为广西再担保公司的出资人要履行其监管的职责,尽快制定对广西再担保公司的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政府引导银行业监管部门对“4321”融资担保贷款单列考核标准,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4321”不良贷款给予差别化考核。同时,将辖区内商业银行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的情况作为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的重要考核依据,抄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参与“4321”业务考核结果,与其干部薪酬、奖惩、任免等挂钩,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的积极性。三是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结合全区“4321”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尽快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4321”尽职免责指引。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因市场因素、企业自身经营原因而导致贷款发生风险,对担保公司、银行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四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政府在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中有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建立政府年度考核机制,监督检查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分担资金和代偿补偿资金是否到位,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违纪及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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