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基于风险分析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乔 娜

  [摘要] 巴曙松指出,自2008年11月以来,为应对国际经济金融危机和扩大内需,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飞速发展,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总的负债率已经超过了百分之百,其债务风险已经引起监管层的重视。本文通过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风险分析,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现状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 投融资平台地方政府风险评估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现状
  长久以来, 我国奉行“政府主导下的赶超式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政府主导着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地方经济发展领域。但这类投资往往投入大、周期长、收益低,使得地方政府本级财政入不敷出。尤其是自2008下半年世界爆发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面临着更大的保持国内经济增长的压力,政府采取一系列的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措施,地方政府为了实施这些措施,只能通过间接融资,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银行借贷来解决巨大的投资需求。在这种经济大背景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与市场力量有效结合的一种新型方式不断涌现。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有3000个以上的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其中超过70%为县区级平台公司。2009年,地方融资平台新增贷款3.05万亿元, 占银行业贷款余额的42.4%,同时地方融资平台融资渠道也由最初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扩展到商业银行和国内债券市场。
  地方融资平台,就是指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风险分析
  虽然,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为我国扩大内需、解决就业人口等做出了贡献,增强了我国国民信心,但这种投融资方式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在给地方政府财政带来隐患风险的同时,也把商业银行拉下了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还款能力可能导致一定的风险。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地方融资平台最大的风险,在于把地方政府基础建设和公共事业产生的债务信贷化。
  首先,多数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负债率较高,放贷款银行却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获得平台公司的真实信息。由于平台公司的贷款相当于由地方政府作隐性担保,商业银行在与其互动中相对处于弱势,无法获得全面的信息来评估贷款公司的真实还款能力。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往往是“多头融资、多重授信”,通过多个融资平台公司从多家银行获得信贷。单家银行设定一个总授信额度来防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过度融资,而其他银行却继续发放贷款,过度融资并不因哪家银行控制总量而降低。
  其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缺少严格的约束机制,造成少数地方政府挤占信贷资源,并最终转嫁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投资项目往往是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本身没有收入或收入仅能维持平台公司的日常经营,无法用项目本身产生的效益来还贷,贷款最终或者转嫁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或者由政府财政完成偿付,使得平台公司的投资风险转移到中央财政或者商业银行体系。
  第三,地方融资平台的权责不清晰,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只作为政府借款行为的主体,而资金的使用者是政府的项目建设单位,贷款资金脱离借款人监控。在目前多头融资、贷管分离、权责模糊的格局下,投资决策失误的债务风险责任难以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仍不健全,下级的债务不可避免地成为上级的或有债务。
  三、关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建议
  1.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共同建立投融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贷款风险管理。
  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多重授信、多头贷款”的现状,应尽量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参贷银行共同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举债能力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总贷款额度,避免过度融资。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信贷风险监测制度,加强对平台公司项目建设、运营的监控,通过科学的测算和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将负债总额控制在当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一定比例范围内。
  2.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问责制度
  为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对信贷资金的滥贷、滥用,规定本届政府只能按规划进行投资建设,以避免超前投资或重复、过度的项目建设。要求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必须与财力相匹配,期限必须尽可能与政府任期相一致,还要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责任制度,严格管理地方政府担保行为。同时在地方政府资不抵债、不能有效清偿的情况下,适时探索实施地方政府财政破产制度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3.加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透明度
  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融资平台绩效评价制、年度审计制和过失问责制,委派专职财务监督人员对平台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高效利用贷款资源。同时成立权威公正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全面分析平台企业的各项财务和经营指标,考察地方经济规模、发展速度、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地方政府的信用情况,定期发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资信状况,推动地方政府把投融资平台形成的隐形负债公开披露,转变为合规的显性负债,改变目前信息严重不透明的状况。
  
  参考文献:
  [1]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聚集中. 新华网
  [2]魏国雄: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约束机制[J]. 《中国金融》2009年第20期
  [3]政府融资平台面临机遇和挑战――对话南开大学教授刘晓欣[J].《金融时报》2009年08月22日
  [4]刘峰:政府投融资平台运作研究[J].《建筑经济》2007年2月第292期
  [5]余萍: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年第5期
  [6]彭红利:构建地方融资平台“阳光融资”机制货币时论[J].浙江金融.2010年第3期
  [7]高 立:采取综合措施规范地方融资平台[J].政策与建议.2010年第10期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762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