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理念下的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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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 雳 成巧云
[摘要] 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结束,低碳经济和碳金融成为我国金融界关注的焦点。碳金融业务发展有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在“碳金融”业务领域进行了尝试性地创新实践,但仍存在一系列因素阻碍了“碳金融”业务的创新性发展,如何开展碳金融业务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低碳经济 碳金融 商业银行
一、低碳经济与碳金融
低碳经济概念由英国政府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之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首次提出。所谓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旨在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碳金融(carbon finance)是随着低碳经济的兴起而出现的。它是指与碳特别是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金融活动,包括银行贷款、直接投融资和碳指标交易等。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主体,碳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有利于其自身经营战略转型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因此,发展碳金融业务对于商业银行将是一个双赢选择,它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在低碳经济时代金融创新的主要方向。
二、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创新实践
第一、注重低碳信贷业务。国内商业银行主要集中于绿色信贷投资。例如上海交通银行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能源消费结构转型的机制上对绿色信贷政策进行创新,利用信贷价格和担保的杠杆放大效应,对低碳经济结构和新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实行低息、财政贴息、财政担保等优先扶持政策,对高碳经济结构的生产和消费提高信贷门槛,实行高息、提高担保条件等信贷限制政策。中国建设银行推出了绿色金融服务“一条龙”系列,包括“绿色融资”、“绿色管家”、“绿色能效”、“绿色生活”和“绿色公益”五个子方案。中国工商银行则以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和新技术产业作为创新绿色信贷政策切入点,积极拓宽节能环保信贷项目的发展领域。
在低碳信贷业务的信贷方式上,国内商业银行也进行了创新。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联合在国内首创推出能源效率融资项目,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项目的融资需求。2008年2月,兴业银行与IFC签订第二期合作协议,将融资适用范围从能源效率项目扩展至所有节能减排的相关项目。
第二、参与碳交易市场。兴业银行探索出了针对清洁技术开发和应用项目的各种创新融资方案,如节能服务商模式(EMC),金融租赁模式等,有效降低了项目开发的成本和风险。中国农业银行也敏锐地捕捉到了碳排放交易这一商机,先后与多家企业达成了CDM项目合作意向,涵盖小型水力发电、水泥回转窑余热发电、炼钢高炉余热发电等清洁发展项目。
第三、开展碳金融中间业务。首先,开发了与碳排放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业务。深圳发展银行和中国银行在2007年8月推出了“二氧化碳挂钩型”人民币/美元理财产品,挂钩标的是欧洲气候交易所(ECX)上市、欧盟第二阶段的“欧盟排碳配额”(EUA)期货合约。该理财产品收益较高,深受市场欢迎。其次,开发低碳信用卡。2010年1月28日,兴业银行联合北京环境交易所在京推出的中国低碳信用卡是国内首张低碳主题的信用卡。该卡具备信用卡的基本功能,同时持卡人还可购买相应的碳排减量。
三、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创新中存在的障碍
1.对“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
“碳金融”是伴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其发展时间并不长,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碳金融仍然是一个新兴事物。我国商业银行对其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操作方法、社会效益的认识还处于低层次水平。
2.与“碳金融”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尚不完善
“碳金融”业务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及国家政策的支持。例如,CDM项目涉及了国内外多个市场主体之间的业务关系,继而派生出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尤其是与外国金融机构、CERs需求方的法律关系更涉及到法律适用、地域管辖权等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而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不仅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认识不够深入,而且关于“碳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也还没能够与国际接轨。此外,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经验不足且风险较大,再加上政策制度对商业银行碳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还不够明显,降低了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积极性。
3.缺乏开展“碳金融”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基础
碳金融业务对具备化工、金融、法律、外语、项目管理等专业知识的综合性人才依赖比较大。国外商业银行在碳金融业务领域拥有大量具备综合性专业知识的人才,开发了一系列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的金融产品。而与此相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综合性人才的储备和积累还不到位,致使我国商业银行所从事的碳金融业务仍然相对单一,主要是集中在绿色信贷、CDM项目融资、与碳交易相关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开发。对于项目咨询、二级市场交易以及相关衍生金融产品开发等领域,则涉足较少。
4.缺乏“碳金融”业务的风险规避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面临着诸多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等。例如,绿色信贷业务在实施过程中,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南、环境风险评级工具等,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这必然加大了绿色信贷的信用风险。而目前我国极少有商业银行能够从组织、人员、运行措施、信息等多方面着手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此外,碳期货、碳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有助于碳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但我国目前缺乏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无法进行相应的风险规避,这使得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市场风险大大增加。
四、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对策
1.转变观念,提升认识
商业银行应将“碳金融”从银行的社会责任意识提升为制度的制约,认识到碳金融业务的发展不仅能够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更能够拓宽利润来源,提高竞争实力。因此,商业银行管理层应该积极健全机构,成立专门负责碳金融业务的部门。兴业银行在这一环节已成为行业领头羊,成立了可持续金融中心,为碳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业务服务。
2.防范化解风险,加快碳金融衍生产品开发
碳金融业务风险较大,商业银行必须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将事前的风险防范、事中的风险化解与事后的风险监督紧密结合,把风险管理贯穿始终,以确保碳金融业务的稳健开展。就CDM项目贷款而言,商业银行可以选择经济强度好、外部担保强的项目,并且在提供贷款的过程中,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资金等方式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由于CDM项目未来本息大多是采用外币偿还,银行还应该实行必要的套期保值以防范汇率变化的风险。此外,加快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开发碳掉期交易、碳基金、碳期货、碳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将有助于商业银行降低碳金融业务面临的市场风险、汇率风险等。
3.加快碳金融中间业务发展
商业银行可以利用下属的金融租赁中心或者与专业的租赁公司合作,为CDM项目建设阶段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作为CDM项目的咨询顾问,协调项目发起人、国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通过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担当CDM项目的资金管理人;参与托管碳基金等业务。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开发设计碳融资产品和碳减排理财产品、提供项目预付款退款保函服务、买方信贷以及结算服务。
4.完善法律法规,并制定激励机制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协调力度,借鉴国外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碳金融业务相关的操作办法和法律法规,使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国际尽快接轨。同时在制度层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例如在税收方面,可以通过降低CDM 项目的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以提高项目的经济强度,对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进行税收优惠;在银行监管方面,可以采取在CDM项目贷款额度内存款准备金要求适当减免,加大项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降低CDM 项目贷款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5.构建开展“碳金融”业务的专业团队
商业银行可以利用现有的人力资源在系统内部进行重组或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同时从外资银行招募专业人士,并聘请一些社会和环境专家或行业环保专业人员充当外部顾问,逐步构建适合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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