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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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降斌
[摘 要] 企业年金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由企业和员工按照量力、自愿原则自主设立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保险存在企业年金制度不规范、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应采用规范调整企业年金制度、提供法律政策支持并完善外部法律环境、政府提供明确的优惠政策并实行EET税制、健全监管机制等对策加以解决。
[关键词]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 激励机制
一、企业年金保险特点
企业年金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由企业和员工按照量力、自愿原则自主设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它通过设立个人账户和年金基金,采取政府监管与市场化运作方式,为参保员工支付养老待遇。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不同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也不同于普通的商业人寿保险,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养老保险形式。
企业年金保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企业年金处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第二层面,处于补充地位。其次,企业年金具有立法的半强制性,但更主要的是体现出政策的导向性。世界各国基本养老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均以法律或法规来强制实施为其基本特征,具有体现国家意志的强制性,而企业年金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与灵活性,绝大多数情况下,取决于企业的自愿,取决于企业与职工的谈判和协商。第三,企业年金的公平性较差。由于法制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作为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基本养老保险,较多地体现“普惠性”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公平性。在企业年金中,公平性却明显地要弱得多。因为企业年金取决于企业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巨大差别性,必然决定着劳动者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中受益水平的较大差异性,从而表现出地区、行业或企业之间的补充养老保险水平较大的不公平性。第四,政府承担的责任较小。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对国民应尽的责任,国家或政府对其财务负最后的担保责任,而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政府不会对其财务提供担保,所以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取决于企业年金运作状况和补充养老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因而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二、我国企业年金保险存在的问题
1.企业年金制度不规范。(1)企业年金定位不清。企业年金是属于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的长期之争,导致了对企业年金的定位不清、管理权限的归属不明确。(2)运行模式存在缺陷。目前,企业年金运行模式主要有三类:一是大型企业自办的企业年金;二是社保机构办理的企业年金;三是由保险公司销售的年金类产品(主要是团体分红)。三种运行模式都有其内在的缺陷。(3)资金来源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雷同。
2.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在业界一直对企业年金的增量充满信心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失始终是阻碍企业年金发展的众矢之的。虽然已有19个省市颁发了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但基本上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化、切实可行的政策体系。
3.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我国有关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法规很少,还没有专门针对企业年金设立的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是在社会保障体系法规中有所涉及。
4.监管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法律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信息不透明。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年金基金监管成功的经验。它即可以通过市场来监管有关当事人,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也可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应有完善的体系,使企业年金信息披露涵盖运作的主要环节,避免“暗箱操作”;应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使基金信息披露能满足委托人、受益人的需要,并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但由于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缺乏必要的经验,企业年金制度的监管机制不健全,一般都没有建立起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企业年金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缺乏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政府的监管不力,出现了企业或行业对企业年金水平不负责任的承诺和企业年金不必要的运行风险,年金基金的运营效益和安全性难以保证,致使许多企业年金方案中途破产。
三、我国企业年金保险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规范调整企业年金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改革遗留诸多问题的现实条件下,企业背负着沉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而各种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轻重不一,他们对企业年金的了解、需要程度不尽相同。并且建立企业年金存在着很多制度的和环境的制约条件,这就需要政府发挥积极引导和提倡作用,促成企业年金的建立。
2.政府提供明确的优惠政策并实行EET税制。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对国家、对企业、对员工都是有利的,企业年金应该是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引导下发生的企业行为,运用减税、免税、延迟纳税等优惠政策可激励雇主雇员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同时也是政府间接介入企业年金领域、引导企业年金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EET税制允许雇主和雇员从税前收入中扣除缴费额,减免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只在领取养老金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这种政府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开展企业年金保险。
3.提供法律政策支持并完善外部法律环境。目前,企业年金的法律地位己经在相关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但是一些具体的操作性法规还没有出台。因此,当前我国政府应加大立法力度,尽快出台《企业年金法》、《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法》、《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完善外部法律环境。
4.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才能增强企业和职工参与者的信任,才能保证企业年金的安全,同时为企业年金长远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只有建立起完善严格的监管体系,才能保护好计划参与人权益的保护,才能规范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才能控制企业年金制度中的系统风险。我国当前已经确立了信托制的企业年金管理体制,但是现实是资本市场还不完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这些都不允许实行英美的“审慎人”监管原则。所以当前必须也只能实行定量限制的监管原则,这就要求我国的企业年金监管体体系是完善和严格的。企业年金监管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1)严格准入机制;(2)适度投资比例限制;(3)确立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
参考文献:
[1] 杜 鹃:长寿风险与年金保险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 2008(06)
[2] 刘 万:账户年金化与商业年金保险的发展 [J].经济评论, 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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