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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与企业法律风险规避问题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凌 薇

  [摘 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企业作为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主体,面对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已日显突出。合理有效的规避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需要企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积极运作,其中,从会计的视角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规避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本文从会计信息角度,提出有关企业法律风险规避的新途径。
  [关键词] 企业法律风险 会计信息
  
  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法律风险的成因包括违法行为、自甘冒险行为、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性,以及法律监控活动的不规范性等。企业法律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而客观存在的,因此迫切需要企业自觉主动地加以防范和规避。
  一、会计信息:企业法律风险的量化表现
  会计信息是由会计在不同环节、不同阶段通过各相关数据加工而成的,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的有助于其进行经济决策的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一般都与资金有关,会计作为一种货币符号,反映着企业的运作情况,因此可以说,通过会计信息可以反映企业大部分经营活动。企业法律风险同样是通过会计信息加以表示的。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管理层获取会计信息,以监督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情况,同时也依赖这些会计信息对风险进行评估,做出相关决策。通过会计信息可以表示企业已经发生或者潜在的法律风险,如企业可能发生的担保损失、诉讼损失、违约损失等都可以通过“或有事项”等科目预先反映,因此合理利用这些会计信息,有助于企业及时做出决策,达到损失最小化。因此,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业务情况,设立合理的风险临界指标,重点关注可能导致企业法律风险的会计信息,从而使企业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会计信息系统面对法律风险的缺陷
  纵观各大企业法律风险案例,在现实状况下,会计信息有时并没能对企业法律风险的规避起到应有的作用。这说明在现阶段,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包括:企业法律风险信息自身难以量化的特点与现行会计信息数字化披露体制之间的矛盾;会计信息不对称。
  1.企业法律风险信息量化困难
  众所周知,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然而,正是由于其不确定性,表征企业法律风险的相关信息难以量化,很难以数字化的形式按照现行会计报告的要求进行披露,这就使很多企业法律风险问题游离于数字报表信息之外,不能被客观地反映出来。比如,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赔偿风险等等。当某些潜在的企业法律风险显现出来的时候,企业则面临必须对其进行披露的问题。如果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量化,加以披露,则在这个量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很大成分的估计、判断,这样,貌似惟一的数字信息背后其实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这必然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质量,增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使用成本。如果对法律风险进行表外披露,由于表外披露属于自愿性披露,不受法律、法规及准则的限制,因此,表外披露信息的内容和质量都会大打折扣,其使用价值远低于表内披露的内容。
  2.会计信息的不对称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带来了公司治理过程中诸多缺陷,如经济主体治理缺陷、监督机制治理缺陷等。公司治理中的种种缺陷为企业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会计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的外部使用者与资源提供者在对会计信息了解程度上存在差异。从会计信息量来看,会计人员、管理当局、外部使用者三者所获得的信息量呈递减分布;从会计信息获取时间来看,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会计人员)对信息的获取早于会计信息的需求者(管理当局和外部使用者),而管理当局对信息的获取又早于外部使用者;从信息质量来看,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计人员可能会向管理当局隐瞒会计部分信息,而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也有可能合谋向外部披露虚假或不全面的会计信息,造成三者之间会计信息质量的不对称分布。会计信息不对称一般表现为: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1)逆向选择是委托代理双方在达成交易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是企业内部信息在向外提供的过程中,由公司管理者和其他内部人员比外部投资者掌握了更多关于公司当前和未来状况的信息引起的。逆向选择会产生类似货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2)道德风险是指委托代理双方在达成交易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进行寻租行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利益,同时做出不利于所有者及外部信息使用者的行为。无论是逆向选择问题还是道德风险问题,企业管理者都会为了谋求自我利益进行短期行为,都会对企业潜在的或者已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粉饰、掩盖甚至虚假披露。从而阻碍企业长期健康的发展,为企业的发展留下种种隐患,从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上述分析表明,由于企业法律风险自身难以量化的特点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和会计信息市场现阶段尚欠完善,则就要求政府参与其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控制和监管,增加非数字化相关指标的披露要求,明确规定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质量,构建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补充的信息披露机制。
  三、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在某些外在因素的影响下,使得市场在自由运作下无法达到最优效率的结果。信息经济学认为,由于存在不完全信息或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参与者的信息差别,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市场失灵会使企业会成为信息独家提供者,并使得会计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市场失灵要求强制性的会计信息披露来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防止出现会计信息供给不足和垄断性定价。
  1.企业是会计信息的独家提供者
  企业作为其自身信息的独家提供者会促使市场走向垄断,进一步导致市场失灵。生产的边际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的水平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同的地位,进而致使某些具有一定优势的企业占据垄断地位。同时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一些市场主体往往通过联合、合并、兼并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垄断,从而导致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有效发挥其调控功能。此时,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也就成为纯粹的假设,市场失灵状态进一步加剧。这就需要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竞争予以适当的引导、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比让个人相互竞争从而私底下以垄断价格购买信息更有利于市场稳定。由于大多数信息都是由会计系统生成的相关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使信息需要大大地节约成本。一旦边际信息生产成本降低,那么与强制性财务报告相关的社会成本也会随之降低。这将有利于阻止垄断企业的发展,维护市场稳定。
  2.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竞争市场中,会计信息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每一个人都可以消费这一信息内容,这就是会计信息具有了外部性(Externalities)。然而,由于会计信息生产和披露成本等因素,企业并没有强烈的动机去生产和销售本企业的会计信息。因为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披露需要的成本,从理论上讲,应该由全体受益者共同分担。但实际上,会计信息一旦生产和披露,完全不能排除没有负担任何成本的使用者进行信息消费,其结果便造成了供给小于真正的市场需求,而作为公共物品其真正的市场需求并没有在市场中体现出来。那么,如果要使生产和披露的会计信息满足市场需求,免费消费者部分的成本就必须由整个社会来承担。因此,为了确保对会计信息真正的市场需求得以满足,政府应强制性地要求公司披露符合一定质量和数量的会计信息。

  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信息披露机制
  要建立与知识经济时代相符的现代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充分披露企业法律风险,需要对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进行改进,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信息披露
  在新经济时代,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经营业务的不确定性和金融工具的多元化,使企业可能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大大提高。因此,应充分披露企业的法律风险,以便企业管理者及时发现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做出相应对策,从而避免企业损失。并且,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
  2.货币计量和非货币计量并存,以满足企业法律风险确认的需要
  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的可以量化的各类法律风险,可以在量上进行汇总和比较。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如担保风险、合同风险等,由于不适合会计数字计量的有关原则,所以可能没有办法用货币进行计量。因此,对于这些类型的企业法律风险应进行非货币计量。
  3.对重要会计事项的披露内容加以细化
  现行会计信息按照准则披露,对某些信息的披露过于笼统,不能明确反映问题实质。笔者认为应对以下事项进行详细披露:(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上市公司应披露与其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企业,当与关联方存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交易时,应同时披露其交易内容、交易价格、市场价格与交易价格的区别及关联交易对利润的影响。若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事项时,也应披露其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客观反映与关联方之间的各项对企业的可能影响,以使各方信息使用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各种可能潜在的法律风险情况,有利于其及时做出决策。(2)或有事项。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诉讼、对外提供担保、产品质量保证等预计负债时,应详细披露其内容。比如针对重大诉讼而言,属于尚未结案的诉讼,应说明其进展情况、估计可能发生的结果等等。对于已结案的诉讼,应及时说明其执行情况。通过细化的披露企业非会计信息的各项法律风险,为管理当局及时把握企业法律风险状况,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提供了准确、及时的信息保证,同样,也有利于其他信息使用者利用企业信息做出相应决策。并且,企业法律风险的详尽披露,可以避免其他信息使用者由于企业信息披露不足胡乱猜忌而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4.强调强制性披露
  对于企业契约的各方理性经纪人而言,以道德约束的自愿性披露是行不通的。企业的会计行为需要政府以完善的会计法规和制度来约束,明确规定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及格式、范围等等,并对相应的信息披露成果进行适时地监督、评审。只有通过强制性披露的权力保证,才能够使企业对各项会计信息进行详尽、及时地披露。从而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客观性。
  
  参考文献:
  [1]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2006~06~06
  [2]包庆华:现代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技巧解析[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6
  [3]王宾容等: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4]李凤鸣:会计制度设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5]吕 伟:以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强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J].江西冶金,2005,(8):1~3
  [6]邹胜美: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对称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10):38~39
  [7]陈 艳: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经济学思考[J].会计研究,2004,(8):51~56
  [8]法律风险中国全力打造国企法律风险防范机制[N].法制早报,200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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