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社会风险及其规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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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工智能是当今科技领域最具前瞻性和先导性的高新技术,它的迅速发展深刻影响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也引发诸多社会风险和伦理問题。因而,必须对人工智能进行多维审思,理性对待,以道德规范和制度建设来规避其风险。确保人工智能顺利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伦理风险社会公平
随着智能化、数字化的加强和机器算法的提升,人工智能在当代的迅速发展与应用已渗入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深刻改变着人们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人工智能在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促进技术革新、改变人类思维方式的同时,由它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凸出,道德风险增加,社会伦理关系紧张等,使人类处于一定社会威胁和风险之中。因此,正确认识人工智能带来的积极社会效应,审思产生的新伦理问题,找寻其规避路径在今天尤为重要。
一、人工智能推动人与社会全面发展
人工智能通常是指借助机器算法对人大脑和思维进行模拟,从而完成类似人的智能工作,“本质上是人造机器运用人类喂给它的知识,是人类已有明述知识的转移、利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人工智能在深度与广度上不断延伸和扩展,已由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迈进。智能化通用型人工智能是当今人工智能研究领域的核心和“前沿重镇”。智能机器人、智能语言图像识别系统、无人驾驶汽车等早已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捷之时还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从哲学意义上讲,“人工智能作为未来智能社会的基本技术支撑,对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乃至休闲娱乐方式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为人与社会的自我提升和自由全面发展提供难得的契机。”
人工智能表征着人类对技术领域探索的重大突破,加深了人类认知水平的不断深化。机器算法与人类大脑思维之间的相互转换,促使人工智能在认知与思维水平上接近人类智能,相对于此,人类对自身及客观世界的进一步认识也逐渐具体明晰。一方面,人工智能作为人脑器官的延伸,它的进步使人们对未知客观世界的认识成为可能。借助人工智能,人类实现了人类自身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微智能技术和智能机器人的应用连接了微观世界和不可知事物之间通道,并开辟新的研究领域,扩展了人类对客观世界认知的范围。人工智能在推进人类认知水平不断深化的同时,人类对于真理的把握与应用也更加具体化和合规律性。另一方面,人——机思维的相互转换突破了人脑的生理局限,有益于提升人类思维的创造力,增强人类自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在这一过程中,人脑思维的抽象性和灵活性转换为人工智能的精确化计算和自动化编制。并通过这种外在程序思维,人类解开了人类自身的大脑之谜,且在更大程度上解放了人类大脑的智能思维,最终实现主观能动性和客观创造性的统一。
人工智能将有效提升智能化社会的建设水平。弱人工智能向通用性强人工智能的普及应用,将加速现代社会跃迁式的发展.传统社会形态也将被智能社会替代。在全球范围内,智能网络和智能信息高速公路的架设,连接了全球市场,共享资源、协同发展的新经济模式,在低成本、高配置的协作下推动着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传统旧式的社会分工与生产方式被淘汰,人机共生的智能生产迅速占据主导位置.智能产业崛起为新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在人工智能的推动下,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生产过程与生产方式更加条理和人性化,生产效率极大提高,社会产品丰富多样。日趋完善的智能化社会建设还将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数字化的智能检测系统和精准化的钾能服务使社会管理更加安全高效、舒适便捷。在一定意义上,智能化社会的建设水平展现着一国的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而由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技术革新在深刻影响整个世界的同时,也促进了人自身的解放与自由全面发展。
智能化的加强使人工智能日益独立,参与并帮助人们解决各种复杂工作难题,如医疗机器人、劳动机器人的广泛使用,既解放了人们的双手,又比人更精准地完成了各项危险复杂的工作。新的人机一体化的协同共生关系,再次激发人的潜能,摆脱劳动异化,为人的自身价值和人自由全面的发展创造现实条件。在实践中,人工智能以其高效的工作效率改变着人们传统的生产方式,既缩短必要的劳动时间又增加更多的自由空间,这使人们的精神文化得以丰富,继而创造出更多的文化产晶,反过来,人们又为人工智能的进一步强化与革新提供智力支持。在今天,人工智能的发展前景已显现出极大的优势.尽管它还不能在完全意义上代替人类思考和劳动,但由它所引发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以及创造出的丰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促进人自由全面的发展,奠定了丰厚的物质基础,
二、人工智能引发社会风险和伦理问题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创造了一个“人机协同,人机共生”的复杂社会系统,是当今社会最具前瞻性和先导性的高新技术。然而,它在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风险和伦理问题,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与社会公平。
第一,挑战人的主体性地位。人以其独迂的自主能力和创造力作为社会主体而存在。但人工智能算法的精确性和稳定性则弱化了人的主体能力,人追求的目标被智能机器替代,使人丧失人作为主体的实施能力。在智能社会,人工智能研发之初就获有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并不断丰富完善,它打破了人类的生存极限与情感界限,无利益趋势使其发展更具优势,同时,密切的团队合作协作与持续的创造力将使人类无法追赶和超越。相对于人的主体性而言,人工智能越来越拥有主动权,大数据的精确分析,智能思维对人类大脑的规制,将全方位“解剖”人的能力,消弱人的权利,并最终排挤人的主体性地位。另外,人工智能对人的主体性挑战还体现在自主决策权上,通过计算,人工智能代替人类做出价值评判,这种无血缘和无责任的判断必然导致道德决策风险,自制力的缺失又将加重社会风险的可能。
第二,排斥人的劳动权。作为最新的前沿技术,人工智能在改变传统生产方式的同时也排斥人自身最基本的权利即劳动权。“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未来10年估计有50%的人类工作将会受到人工智能的影响,其中从事翻译、助理、保安、销售、客服、会计、司机、家政等几种职业,预计将有90%的人被人工智能取代。”具体而言,一是动摇人的基本存在方式。劳动是人的本质属性,人通过劳动不断完善和获得解放,一旦人丧失劳动,人的主体地位就会被动摇。而人工智能的加强替代了人的劳动,将人视为单纯的消费者,一定程度上动摇人的基本存在方式。二是弱化人的劳动价值观。人的劳动是创造一切价值的源泉。当人的劳动被替代后,劳动成为人工智能的专利,人变得不再以劳动为美.人的价值丧失,各种交往活动也不复存在。三是改变人类财富的分配方式。社会财富由人类劳动创造,并由人类支配,人工智能替代人的劳动后,“在目前依然是按劳分配的社会财富分配体制下,失去了劳动机会也就失去对社会贡献的机会以及分配财富的机会”,从而必须重新找寻出新的财富分配方式。这一过程,人的劳动被排挤,人参与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被削弱。 第三,导致社会安全与不公平问题。智能社会代表人工智能的未来,是人工智能发展的成熟阶段,但这一阶段却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生产关系的改变,社会系统的重塑以及转型适应期的不稳定,将导致社会安全与公平公正问题。一方面是算法偏差引发信息风险和歧视问题。如大数据系统对个人信息的泄露,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另一方面是大规模人口失业导致社会局部动荡。自动化的专业生产线与高性能智能机器人的紧密配合,使生产持续性强、错误低、效率高、成本少且稳定,在冲击就业人口的同时还导致了大量劳动工人的失业,生活水平的下降,社会心理的失衡,将诱发各种矛盾,加剧社会风险。最后是社会公平公正问题进一步扩大。在智能社会,人——机“数字鸿沟”的不断扩大,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开发运用人工智能的不均衡,成员能力和素质高低的不同等,必然产生收入上和地位上的不平等,最终导致地区差距拉大,贫富分化悬殊等不公平不公正问题。
三、规避人工智能技术问题的可能路径
鉴于人工智能的深刻影响,以及由它引发的诸多社会风险及伦理问题,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理性反思,冷静对待,以道德规范和制度建设来规避其问题,从而保障人工智能的顺利发展。
第一,正确认识人与人工智能的本质关系。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劳动是人的本质属性,是人主体性的存在,人工智能作为人的创造物,尽管它被赋予类人脑的思维,但永远不会成为价值主体,也不能作为目的性的存在。也就是说,人与人工智能的本质关系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人始终具有主体性的存在,不能违背。由此,正确看待人与人工智能的本质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人与人工智能的共享共存关系,并消解对人主体性地位的挑战。一方面,人工智能作为人对象化的产物,本身就是人本质力量的客观化,要求要以人的基本社会权益为基础,树立正确的技术观和科技观,克服对工具理性的盲目崇拜和束缚;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虽具有独立形态,规制或干预人的决策,但人的主观能动性能把握这一规律,并内化于人的本质属性,要求要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中心,不断提升人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在与人工智能的共享共存关系中不断完善自身和发展自身。
第二,确立不伤害人类的基本价值原则。人工智能作为人类的创造物,在设计之初和研发上应遵循不伤害人类的基本原则,以促进人类的整体利益和发展为根本。要正确看待人工智能的价值和作用,既不能持反技术主义的立场,拒斥和否定人工智能带来的积极社会效应,也不能以放任的心态,忽略或漠视人工智能引发的可疑社会风险。必须确立不伤害人类的基本价值原则,即智能技术的提升必须用以弥补人类的不足和局限,创造的丰厚成果必须用于帮助和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确保人类获益并有尊严的生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突破这一原则。对人工智能的研发人员来说,要树立高度的道德责任心,做到不偏不倚,以精湛的专业知识来预估人工智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避免因道德责任缺失、科学精神违背、名利诱惑而研发出危害人类的智能机器;在人工智能应用和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不同群体的权益,防范因技术垄断而造成不良后果,保证其应用能适宜人类整体利益,不至论为实现某一集团或个人利益的工具。
第三,完善人工智能伦理制度建设。人工智能伦理制度是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避社会风险的基本规约。完善人工智能伦理制度建设.能够保证人工智能设计、研发、产品应用受制度规范和约束,展现人的主体价值与导向作用;能夠明确生产者、使用者、管理者的主体责任,确保人工智能产品的合法应用与发展的正确方向。因此,应从设计伦理层面和应用规范伦理层面,加强完善人工智能伦理制度建设。设计伦理旨在从源头上预判人工智能研发可能带来的风险,应遵循程序正义的要求,如算法决策必须通过程序设计来实现,否则因透明性与可审查性的缺失必将引发社会公平问题,导致极大危害。应用规范伦理主要针对的是使用群体。由于人工智能产品不具备道德主体资格,因而必须对其使用群体进行制度规约,保证其应用的安全性。此外,群体自身道德素养的提升,内化于自身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的加强,也将促进和完善人工智能伦理制度的建设。
第四,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全流程监管。当前,人工智能引发的诸多社会风险与伦理问题,同其法律监管监控体系的空白有着直接的关联。一个完整高效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应是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覆盖整个研发设计与应用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加强对人工智能领域的全流程监管,亟待建立涉及多领域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在实践中,除人工智能研发设计者外,政府要发挥监管主体作用,积极引导、正确扶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确保其合理高效发展。对出售者而言,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监控人工智能产品的市场运营,对特殊智能产品,要采取市场准入和信息登记制度.严控非法滥用。对民众来说,要积极参与人工智能的应用监督,合法使用。及时发现问题,上报问题,降至最低风险,保障其健康运行。此外,成立“伦理委员会”对人工智能的前沿问题和可疑风险进行论证评估,以审慎的态度全流程参与其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对保证人工智能的兴利除弊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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