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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投资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有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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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电力基建项目由于投资金额巨大,基建期历时较长,存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滞后,财务竣工决算难以按照预期工作进度开展。基于电力投资建设企业的视角,以云南省某大型电力投资项目为例,现将财务竣工决算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认真梳理并深入研究,总结归纳财务竣工决算工作经验。对于今后加快推进项目工程结算,顺利完成财务竣工决算,提升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出相应的实践建议。
  关键词:基建项目;工程结算;财务竣工决算
  一、云南省某电力投资项目概述
  项目由240万吨/年煤炭和2×600MW发电厂两部分组成,采用煤电一体化方式同步建设,项目核准总投资73.52亿元,其中电力一期新建工程项目投资52.63亿元,该项目一期为2X600MW发电机组新建项目。主辅生产系统主要包括 1#、2#机组各生产系统及烟气脱硫装置、脱硝装置,项目同步建设了生产配套的进场公路、水库及进库公路、贮灰场及运灰公路、场外环厂公路、河道改造、办公用房等配套附属工程。核准项目动态总投资约为47.58亿元,项目计划总资金526301万元。
  一期新建工程项目于2006年11月开工,2012年7月1号机组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正式移交生产。2012年12月2号机组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2013年12月正式移交生产。一期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于2018年10月完成,整体竣工决算最终至2019年2月才正式完成。
  二、该电力投资基建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竣工决算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问题主要有
  (一)工程结算审核滞后
  1.本项目工程1号、2号机组分别于2012年7月及2012年12月已正式移交生产,但工程结算审核于2018年10月方基本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滞后,主要原因为:项目中主要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长,建安工程涉及合同总价较高约近19亿元,以及地理区域、气候、其他等原因,导致合同履行条件变更涉及面多,施工方、监理方索赔问题多,超原合同金额较大;部分工程合同招标文件编写考虑不够全面、存在缺陷,导致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变更多、争议多、纠纷多,处理时间长、合同价调整幅度大;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因涉及地方政府移交的相关材料达不到专项审计审核要求,其专项待摊费用清理结算造成滞后。
  2.部分工程项目未进行结算审核。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有部分移民安置地场平、线路搬迁工程未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本次决算按施工方结算金额或实际支付金额计入。截至报告审计日,无相关结算、定案资料,以财务实际付款为投资依据的项目共计23项。
  3.超概算投资。按审计核实的总投资与概算投资526301.03万元相比较,本电力投资项目超出概算投资近八千万元。项目实际投资超过概算投资的主要原因为: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长,工程建设期贷款利息超支较大,较概算投资超支金额较多,超支率较大,这也是部分大型基建项目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关于煤电一体化项目共用工程权属计量的界定未明确
  由于本项目为煤电一体化建设项目,进场公路、河道改造工程由煤矿和电厂两公司共同承擔,且支付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费用中涉及的公共费用(耕地占用税、协调费、手续费、行政处罚收款、失地农民保证金等)双方均有支付,目前双方共用工程权属计量的界定未明确,本项目征地费用仅按电厂和煤矿双方协议来确定,并未能按照项目实际权属予以确认。
  (三)征地拆迁补偿费存在的问题
  1.本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公司财务已支付的凭证数计入电厂项目决算投资,并未能按照项目实际权属予以确认。本项目还存在: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资料不完整,手续不全;项目征地未按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协议实施,少量补偿未按标准执行;征地协议尚未签订;归档资料不完整、规范等问题。
  2.项目不动产权属未进行登记。截至报告审计日,本项目形成固定资产中的房屋、无形资产(土地征用费),均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尚未取得相关权属证明。
  (四)项目建设程序方面的问题
  建设单位基本执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资本金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履行了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使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基本得到控制。但项目建设中仍存在:项目建设用地未取得相关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际征地面积与批复不相符;工程建设施工未办理开工备案手续等问题。
  (五)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问题
  1.设备管理方面
  本项目移交资产中,经盘点确认有部分设备已使用损坏,备品备件已领用完。建议资产移交后对已损坏的设备,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处置,备品备件按规定下账处理,以保证企业资产账实相符。
  2.合同管理方面
  (1)项目部分合同未按规定招标,本项目施工类合同中,合同金额大于200万元的,有11份合同未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设备、物资类合同中,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的,有9份合同未能提供确定采购单位的招标资料;勘察设计类合同中,合同金额大于50万元的,有6份合同未通过招标确定服务提供商。
  上述做法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范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第七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公司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及相关管理规定。   (2)部分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结算,在合同中止时,未及时与对方沟通取得双方书面中止协议文件。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线路搬迁协议、云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线路搬迁协议等。
  3.账务设置方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国家会计政策的调整及公司的财务软件频繁更换,导致会计科目设置不连续、账套数据连续性差,数据追溯困难。如2005年本项目在“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核算,2006年改为“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且明细科目也同时变更;“前期工程费”2011年前在“项目管理费”科目下核算,2012年改在“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科目下核算,2014年又改在“项目管理费”科目下核算;本项目部分投资(如生产用车辆)未待工程决算完成已转入固定资产。
  (六)其它方面的问题
  1.多计工程价款。一期新建工程送审该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共107项,经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程价款结算中由于工程量多计、错计、重计,造成施工单位多计工程价款3561.19万元。
  根据国家计委、审计署、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对各施工单位多计工程款3561.19万元予以核减。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施工单位。
  2.应完善公司的工程建设资料的收集管理制度,防止因人员变动造成重要建设资料丢失;对审计中发现的保存不全的各种项目管理资料,应安排专人收集整理,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
  三、财务竣工决算工作经验总结与实践建议
  1.进一步收集整理与项目相关的资料,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同时做好项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2.审计核实的该项目多计工程价款的问题,应当按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结算报告,及时作出会计处理,保证往来款项的准确性。
  3.建议对工程项目及时办理结算审核,并严格按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施工单位。
  4.建议及时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并取得相关权属证明,对预留的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相关费用若有结余应冲减工程投资。
  5.及时开展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后续工作。建议根据竣工决算报告完成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完成工程、设备合同往来款项的账务清理,并积极联系对方单位核对长期往来款情况,明确双方债权债务。
  參考文献: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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