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旧准则存货的改进和差异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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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 阳
[摘要] 新旧会计准则关于存货的框架、适用范围和存货的主要内容方面做了较大改进,本文从三个方向来进行对比研究。分析了存货的相关概念,在对新旧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时,发现在存货的定义、初始计量、发出成本、借款费用、跌价准备和披露等几个方面有所改进。得出新准则的适用范围比旧准则更加广泛。
[关键词] 准则 存货 比较分析
一、引言
旧的会计准则关于存货方面包含了引言、定义、确认、计量、披露等13项规定,新准则只包括了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4章。在适用范围方面存在以下方向的不同。
第一,新的存货准则将收获后的农产品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纳入了核算范围,去掉了消耗性生物资产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
第二,旧准则只是不包括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牲畜等与农产品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以及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二、存货概念及差异比较
旧准则对存货的定义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新准则的定义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通过比较发现,虽然两个准则所表示出的大致意思是相同的,但新准则将“正常生产”改为“日常生产”,语言更规范。
1.存货的初始计量及发出成本。旧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存货采购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
新准则没有再单独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成本的计量问题。根据新准则的要求,不论企业的性质是工业企业还是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的内容都是一致的,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关于存货的加工成本,没有发生变化。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以及仓储费用,和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等,不计入存货成本,应当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旧准则中对于发出存货的确定,采用的是列举方式。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从理论上讲,先进先出法更能体现出存货的成本流动和实物流动的一致性。
2.存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新准则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规定处理。也就是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了某些存货项目,尤其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比如造船厂的船舶。新准则的出台意味着允许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而发生利息资本化,可以计入存货价值,不再计入损益。所以可资本化也不再仅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3.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及披露。新准则规定“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其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旧准则未做此方面的规定。2006年由于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完成,各个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在披露部分均只是规定在附注中应披露的内容。新准则相应的取消了两方面的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与其他方法的差异,以及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的披露。
4.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
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等。”而新准则进一步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只能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新准则的改进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
三、转回存货的跌价准备处理
旧准则规定“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新准则规定为“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结论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新准则的适用范围比旧准则更加广泛。因此对存货的改进和差异比较应用新准则更容易把握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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