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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背景下金融精准扶贫的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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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新时代普惠金融的环境下,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任务驱动着金融精准扶贫工作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文章首先提出普惠金融与金融精准扶贫的一致性,接着从扶贫对象、机构、政策以及产品四个方面阐述了目前金融扶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加强贫困地区思想建设、扩展精准扶贫资金来源、加大普惠金融政策扶持力度以及因地制宜开发普惠金融新产品和增加扶贫精准程度等措施建议。
  关键词:普惠金融;精准扶贫;路径
  一、 引言
   2019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咬定既定脱贫目标,落实已有政策部署,到2020年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这说明在当下时刻,脱贫工作已经进入了黎明前的最后冲刺阶段。而在2013年,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了普惠金融战略,其在服务对象、发展方式、创新要求、持续性要求、精准化要求均与精准扶贫保持了良好的一致性,因此在普惠金融的背景下,金融可作为精准扶贫的支持手段。
   二、 普惠金融与金融精准扶贫的一致性
   普惠金融与传统金融“爱富弃贫”截然不同,它是一种理念上的创新,和传统的金融服务模式比较,普惠金融主要目的是让贫困地区的人口在金融服务平台中得到相关利益,不管群众的地位、阶层和学历是什么水平,都可以得到均等的机会去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水平。精准扶贫对传统扶贫进行了反思与改进,根据弱势群体的实际生产、生活水平进行精准判断,针对判断结果给出相对应的扶贫方式和方法。
   普惠金融针对的对象是小微企业、创业人员、老弱病残及城市低收入群体,金融精准扶贫的扶贫对象多以贫困地区人口为主,金融精准扶贫致力于提高贫困地区人口获得金融服务的便捷性、有效性,因此两者的服务对象上是保持一致性的;普惠金融和传统意义上的政策性扶贫不同,它是有偿性扶贫,为扶贫对象提供有偿的服务,在金融机构通过金融等方式向他们提供服务后,贫困对象可以从中获利,即在扶贫对象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后,将贷款资金投入到农业、工业生产中,向脱贫的目标迈进,而金融精准扶贫则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信贷支持,因此两者在发展方式上是一致的;普惠金融的“可持续性”强化了扶贫效果,因此两者在持续性要求上是相辅相成的;金融精准扶贫考虑到各地经济状态不同、贫困程度的差异,故而提供因地制宜的政策方针和产品服务,而普惠金融则是依据贫困地区的人口特点,开发或产生精确性更高的产品,两者在精准性上的做法也是一致的。
   三、 金融精准扶贫现存困境
   1. 扶贫对象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在思想层面,因部分贫困人民存在“等、靠、要”等惰性思维方式,导致他们没有产生独立自主、积极有效开展劳作的计划,缺乏主动性,在实施精准扶贫过程中缺乏贫困人民的主动参与感,从而在思想层面为扶贫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增加了些许障碍;在教育程度层面,因贫困地区的教育配置和教学资源略显薄弱,导致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从而出现了对相关金融扶持政策的理解不到位、接受度不高以及认可度低下的局面,并且教育程度会间接影响其收入水平,从而在贷后过程中存在还款能力不够的现象;在劳动力层面,因部分贫困人民主动开发项目的积极性不高,或因一些不可抗力导致仅仅只能依靠社会保障兜底,从而对政策扶持中给他们创造机会的利用程度大大减少;在收入水平层面,贫困户经济来源单一,大多都依靠农耕活动生活,而农耕生产受气候、环境影响非常大,因此导致他们的收入不稳定,再加上贫困人口通过农耕活动生产的农产品市场需求稳定,盈利空间有限,农副产品价格波动剧烈,难以抵御市场风险,再度造成他们收入水平不确定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扶贫信贷活动贷后的还款保障。
   2. 扶贫机构扶贫合力不到位。一方面,目前我国金融扶贫工作出于政策、环境以及局势的考量出发,均是基于所有层面的金融机构进行开展和落实,但因没有明确到具体的金融机构种类或倾向,导致没有形成良性市场扶贫机制。虽然,从工作表面覆盖程度上来看,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均有涉及扶贫工作,可是真正将扶贫工作扎扎实实深入到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中去的数量少之又少。若继续维持现状不再变化,即金融精准扶贫的具体责任没有落实到具体机构和单位,那么金融精准扶贫的实现情况就远不如预期计划,也就不能够真正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给2020年完成七千万人口脱贫的任务增加一定程度的阻力。
   另一方面,地区之间和地区内部会因为机构间的扶贫合力不到位,导致出现扶贫效果不佳的局面。目前存在些许问题,例如一些地方政府虽与与当地金融机构达成了精准扶贫的战略联盟,但出于各种原因,信贷扶贫资金未能按时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贫困人民积极劳作的主动性;一些金融机构的下属分支机构出现了基层贷款审批权限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问题,阻碍了所在贫困地区相关工作的发展。
   3. 扶贫政策和制度缺少政府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国精准扶贫的政策依旧处于一个明确程度和深入程度不够的局面,尤其是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上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并且难以落到实处。不可否认,国家为了精准扶贫,在金融层面上发布了许多相关的政策文件,但是除了个别类别和项目明确具体的支持政策之外,另外的项目或领域便没有相关的金融扶贫优惠政策了。
   再加上在目前的贫困地区现存环境中,会出现在生态自然环境恶劣、基础设施不完善以及公共服务不到位等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相关政策的落实和相关机构的工作开展造成了阻碍,例如金融机构没有能力下沉到较为落后的贫困地区中,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太多余沉重,面对如此局势,因欠缺相关指导性政策和规范出台,才使优化工作和解决方案得不到快速与有效的出现。
   另外,扶贫工作中涉及到的金融机构由于过往经验几乎为城市地区和人口,相较于贫困地区而言,其与之相匹配的金融业务掌握不熟练、理解不到位,对于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工作狀态缺乏深入的了解。因此在贫困地区落实金融扶贫政策的时候,会过度看重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没有完全体会贫困地区精准扶贫环境下对金融的真正需求,所以相关金融机构缺乏与金融扶贫相匹配的制度。    4. 扶贫产品略显单一。我国金融机构在扶贫过程中针对贫困地区设计的金融产品略显单一,服务手段不够多元化。因为我国贫困地区大部分依靠自然经济而发展,以商品经济的形式开展生产的程度较低欠,自我发展能力较弱,市场竞争力欠缺,产业结构多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导致相关金融机构针对金融扶贫政策推出的产品主要以小额贷款为主,形式单薄,缺乏多元化发展。除了小额贷款,金融机构的扶贫工作还存在另外一种形式,即为官方指定的贫困地区整体搬迁发放贷款以及依省区代发扶贫债券。故而单一的金融产品只供特殊的生产和生活需要,覆盖程度远远不够。
   扶贫产品精准程度较低。第一,扶贫贷款申请流程环节复杂,材料要求过多且审批流程过长。因贫困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其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导致在贷款申请流程环节复杂的背景下,增加了他们提交申请的难度。第二,扶贫贷款门槛较高。对于贫困地区的人口来说,高门槛就对他们的申请产生了障碍,因此也间接说明产品的不适配问题。第三,扶贫贷款设计有缺陷,如金融机构设置的还款周期与农作物生长周期不符,使其无法按时还贷。
   四、 利用普惠金融方式落实金融精准扶贫的路径
   1. 加强贫困地区思想建设,使普惠金融思想深入民心。在进行普惠金融思想贯彻前,首先需要对当地贫困人民的思想进行引导和铺垫,提升他们自我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在文化教育方面,因贫困地区经济、产业发展水平有限,间接导致了当地居民的精神思想高度不到位,具体表现为“等、靠、要”思想、消极思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等等。为了改变这种局势,需要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建设,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水平,强化自律自控意识,培养良好的思想观念;并应该借助政府的力量,增强贫困人口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在基础教育的根基打牢固的同时,需要循序渐进转变“等、靠、要”等消极思想,改变其百分之百依靠政府和国家支持的心态,使其慢慢接受并支持有借有还的良性经济途径。因此,当思想和观念从消极转化为积极后,贫困地区才能从根本上脱贫。
   其次,除了从文化教育层面入手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思想建设,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借助金融机构的作用渐渐向贫困地区深入贯彻普惠金融的思想。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扶贫的行动中,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向贫困人口进行普惠金融的宣传,比如教育、咨询、讲座、社区活动等,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方式可以使思想宣传更到位,更便于他们对普惠金融的了解和认可。不仅如此,金融机构还可以加强贫困地区对未来工作的规划,帮助贫困地区梳理过往、现在以及未来经济发展的脉络;通过对贫困地区相关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加他们对普通贫困人民的领导力,带领大家更有动力的摆脱贫困,借助金融的力量发展实业。
   最后,可以采用扶智模式作为金融精准扶贫的方式。因为贫困地区的群众本身对金融方面的知识和产品接触甚少,如果没有相关金融专业人才的带领,可能会造成对普惠金融不理解、不放心、不支持的态度,因此需要从金融机构选出优秀的从业人员或行业专家派出到贫困地区,充分利用这些专业人才的专业优势,围绕扶贫业务、普惠金融以及金融知识等主题进行贫困人民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帮助贫困地区整体对普惠金融的把控,从而更好的贯彻金融精准扶贫。
   2. 扩展精准扶贫资金来源,完善扶贫机构扶贫机制。首先,扩展精准扶贫资金来源可以为开展普惠金融工作提供良好的基础。打开资金来源渠道可以通过借助不同金融工具,例如债券、股权、资产支持证券等,同事灵活运用多种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差异化监管等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同时政府和国家可以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这样,地区之间和地区内部的机构间的扶贫合力便会得到显著提高,信贷扶贫资金的按时到位,增强了贫困地区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其次,完善扶贫机构的扶贫机制需要当地政府的有效引导和激励机制。政府可以主动采取措施发挥良好引领作用,引导、激励、监督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贯彻情况。对于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和突出的金融机构,可针对性地给与鼓励和免税行为,使得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学习,促进普惠金融的良好落实。同时,面对一些大型银行,政府可以根据合理的比例下发一定的贷款额度,以供普惠金融的工作有效开展,以达到精准扶贫的初衷。政府还可以建立健全扶贫考核方式对扶贫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更好地落实精准扶贫工作。
   3. 加大普惠金融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扶贫工作良好落实。从我国整体上看,贫困地区的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支持。国家为了精准扶贫,在金融层面上发布了许多相关的政策文件,但还应增加更多细化类的政策文件予以扶贫工作更为详细的指导。第一、针对在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上的支持,政府可以提升力度,并出台相关文件予以鼓励和指导;第二、出台地方政策,在配合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第三、针对不同地区,出台不同的优惠政策,以大力促进和加快扶贫工作的开展。
   当然,除了出台政府政策提供相关扶持,还应在风险层面发力,可以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的风险防范机制,减少或化解贫困地区的金融风险,使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从被动变主动。另外,由于扶贫工作中涉及到的金融机构对于贫困地区的经济状态了解不到位,贫困地区落实金融扶贫政策的时候,会过度看重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所以需要了解贫困地区精准扶贫环境下对金融的真正需求,再制定与当地金融扶贫相匹配的相关制度。
   同时,除了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制度支持,还可以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例如可以依托国家信用,投入利率相对低、期限相对长的产品,尽力化解贫困地区融资难的难题,努力满足贫困人口异地扶贫搬迁、特色产业发展、医疗教育等资金需求,改善深度贫困地区脱贫的环境。
   4. 因地制宜开发普惠金融新产品,提升扶贫精准程度。因我国金融机构在扶贫过程中针对贫困地区设计的金融产品略显单一,所以需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特点,设计符合当地贫困地区特有的金融产品。地方金融机构需要努力贯彻金融扶贫,尽力去真正了解和认知当地的金融需求,并加以刺激,加大对金融产品、工作机制以及服务的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扶贫的服务水平。不仅可以利用担保的形式,在政府建立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的同时,根据自愿参与的原则,构建联保机制,由合作组织为贫困群众提供担保,让扶贫资金真正发挥作用;还可以开发金融新产品,各级金融機构以市场为导向,根据贫困户真实需求,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特点,积极探索推行低成本、可持续的金融产品,使金融扶贫落到实处。此外,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好贫困地区基础金融服务。    对于金融扶贫的精准程度,大型金融机构若能将服务网点开拓到贫困地区中,就能更好地深入到贫困地区当中,建立金融机构和扶贫对象之间最直接的扶持平台,加强扶贫机构和贫困地区的有效、及时沟通和交流,最大化程度上减少因距离问题导致的扶贫工作不到位;因地制宜,积极发现贫困地区的产业优势,努力探索适合当地生产发展的经营模式,引进优质经营企业以带动贫困地区的发展;制定适合贫困地区业务发展的服务方案。
   五、 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对普惠金融和金融精准扶贫在在服务对象、发展方式、创新要求、持续性要求、精准化要求方面的一致性进行了合理分析,然后指出了目前金融精准扶贫所存在一些问题,即扶贫对象缺乏积极性、扶贫机构扶贫合力不到位、扶贫政策和制度缺少政府的大力支持、扶贫产品略显单一。根据目前现存困境,本文对普惠金融背景下金融精准扶贫的路径研究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探索,第一是加强贫困地区思想建设,采用扶智模式围绕扶贫业务、普惠金融以及金融知识等主题进行贫困人民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使普惠金融思想深入民心,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建设,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水平;第二是扩展精准扶贫资金来源,完善扶贫机构扶贫机制,政府可以主动采取措施发挥良好引领作用,引导、激励、监督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贯彻情况;第三是加大普惠金融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扶贫工作良好落实,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第四是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特点,设计符合当地贫困地区特有的金融产品,并在贫困地区增加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建立金融机构和扶贫对象之间最直接的扶持平台,以此提升扶贫精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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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杨帆(1993-),女,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中南大学商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应用经济学、行为金融学、公司金融。
  收稿日期: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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