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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L网络推广收入税收征管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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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互联网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众多传统行业开始向互联网进军,KOL作为一个传媒广告业中的一个新兴领域,其网络推广收入将如何缴纳个税。本文对KOL收入的界定,税收征管的难点等方面予以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KOL;个税;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5-0181-02
  前言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大数据下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如火如荼,随之产生的众多新兴行业中,“网红经济”成了这些年的热门话题。“网红”指在各种社交媒体网站中拥有一定的粉丝量,在年轻群体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本文所说的KOL则是网红的一种。而“网红经济”指的是网红凭借自己的影响力和粉丝基础,通过接受广告推广等方式将流量变现。“网红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该KOL收入的性质及税收征管是否会带来新的税收征管问题,现有税法中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条例对其约束是本文讨论的目的。
  一、KOL收入界定
  (一)何为“KOL”及其收入来源
  KOL全称为Key Opinion Leader,关键意见领袖,指懂得更多更准确的产品信息,并为产品厂家或店家宣传,被受众群体接受,其意见对受众群体购买力有一定影响力的人。KOL是网红的一种,主要活跃于各种社交网站,拥有一定粉丝量,发表对产品,热门时事的看法和观点。随着“女神节”、“双十一”、“双十二”等各种促销节日的产生,各大品牌的广告推广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报刊杂志等纸质媒介和电视网站等明星广告投放,而是将视线投向了活跃在各大社交网站并拥有广大粉丝基础的KOL们。在新品發布或者促销节日前夕,品牌商们不仅会使用传统广告模式,也会大规模和KOL进行商业推广合作,旨在形成全网推广全覆盖无遗漏的推广模式。而与KOL进行的商业推广合作,即为KOL的主要收入来源。
  (二)KOL收入的界定
  现如今的网络社交媒体众多,大家耳熟能详的社交网络平台如微博,小红书,哔哩哔哩动画等网站上拥有大量的KOL。KOL也被分为了生活类,美妆类,母婴类等多种类型。如果品牌商想为产品做推广,如何在广大的KOL群体中找寻适合自己产品的KOL是一件需要耗费大量精力人力的事情,所以很多品牌商会选择寻找新媒体广告公司作为中介来帮助推荐合适的KOL。中介公司从中收取一定分成作为费用。随着这种商业模式的日渐成熟,应运而生的产生了一批新的媒介公司。他们会与KOL签约,与之形成雇佣关系,定期为KOL推荐商业推广合作;同时,他们也会对KOL进行系统培训和账号的维护。想要清楚KOL收入的税收征管问题,首先需要对KOL收入的性质加以界定。KOL一般是以个人形式存在,没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与社交网络平台不存在分成比例,与媒体中介不一定存在雇佣关系。所以对KOL的收入应分情况判定。
  1.KOL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
  当KOL隶属于公司,并签订劳务合同,他们之间合作的方式一般为公司为KOL提供商业合作,KOL的收入来源为固定工资加提成。这种情况下,KOL属于该公司的固定全职员工,其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该公司则为KOL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承担纳税义务。
  2.KOL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
  当KOL隶属于公司,并签订劳务合同,但他们之间的合作方式为公司为KOL提供商业合作机会,KOL自行选择是否合作,合作每单的收入为分成或定价,月总收入为KOL该月合作的单数收入之和。这种情况实际上KOL为该公司的兼职员工。该公司则为KOL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承担纳税义务。
  当KOL不隶属于任何公司及网络平台,仅在平台上发布文章、视频等个人观点。其收入来源有多种:如在微博等发表收费文章,其收入来源为稿费;在小红书等平台发表商业合作文章或视频,其收入来源为商业合作收入。这些收入均为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可以由合作公司或平台代扣代缴,也可以由个人自行上报汇缴。
  3.KOL的收入为赠与
  当KOL不隶属于任何公司及网络平台,其发表公开文章、视频、直播时,其收入来源一般情况下为打赏,例如微博平台的公开文章打赏时直接打到KOL的个人账户中。这种类型的收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该收入为赠与,赠与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有观点认为该收入应与稿酬一同视之为劳务报酬所得,该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税,应有KOL于年底自行申报缴纳。
  当KOL与其他公司或平台有商业合作,模式为公司提供产品或其他形式的等价值的产品或服务给KOL换取商业合作,其收入形式为赠与。这种情况下,KOL实际上并没有现金收入,但是他们取得到了商品或其他类型的产品或服务。国家对这类型的收入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要征收个税,所以部分观点认为其收入为商业合作公司的赠与行为。
  二、KOL收入的税收征管难点
  税收是我国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个税作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来源之一,我国公民,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我国的收入均需要缴纳个税。从1993年至今,我国个税经过数次发展改革,已有较为完善的个税税收制度。
  KOL一般按照粉丝量和流量转化形式收费,比如目前比较热门分享平台小红书,粉丝量百万级或者带货能力强的KOL每单商业图文合作收入万元起,商业视频合作,线下探店合作等收入则更高。其他互联网平台也有各自的收入标准,比如原创视频网站哔哩哔哩动画则一般按照粉丝量和视频播放量核算。在流量经济的刺激下,KOL的收入不容小觑,所以这个群体的个税问题也值得我们研究和关注。我国个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二法并用的形式,主要形式为源泉扣缴,也就是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形式缴纳个税。但是现如今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新兴行业的不断产生,有些新兴行业个税的缴纳并不适用于的源泉扣缴形式。比如我们本文所讨论的KOL的个税缴纳的问题。KOL的税收征管难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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