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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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金花 杨建慧
一、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罗纳德・科斯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但“科斯定理”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1966年,斯蒂格勒在教科书《价格理论》中加入了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内容并第一次使用了“科斯定理”这个名称,科斯定理有三种不同的版本。根据张五常的总结,第一种是标准意义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提出的,表述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第二种版本也称为无相关性定理。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中引申出来的。它表述为: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这是最流行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一种说法。第三种版本表述为: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将能够实现。
大多数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种版本为科斯定理的原型。它包括两个核心概念,一为交易成本,另一个是产权。
二、产权经济理论对科斯定理的深化
科斯之后,在阿尔钦、德姆塞茨、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等一大批杰出的产权经济学家的推动下,产权经济理论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本文将他们的进展视为对科斯定理的深化。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最后一节“方法的改变”中提倡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他认为人们拥有生产要素实际上是拥有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是无限的,对个人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科斯在这里的分析实际上已开创了产权经济学的先河。
产权的涵义是什么?德姆塞茨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 “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和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对产权文献所作的一篇综述中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立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
产权理论所强调的是资源配置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这一点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中一向被忽视或最多被假定是和谐的而不加考虑。产权学派认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也就是说,当产权对外部性内在化为收益和成本的影响更为经济时,即当对外部性内在化的收益大于内在化的成本时,产权就会产生并发挥作用,反之,在对外部性内在化的收益小于内在化的成本的情况下,外部性则不值得考虑,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必要讨论产权及其功能。
三、产权理论的应用
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运用是对企业制度的分析。本文主要分析一下公有产权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古典社会主义企业。
公有产权是这样一种权利界定:有关资源的权利作为一个整体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某个人对资源行使某些权利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这种产权结构虽然名义上将有关资源的权利赋予了全体社会成员,但实际上却是一种模糊的产权界定,它与私有产权界定的三个原则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
1.私有产权的拥有者享有直接受益受损的权利,具体到企业制度中既拥有剩余索取权又要承担损失的风险,即要承担有限的或无限的责任。而公有产权的拥有者没有直接的受损受益的权利,具体体现在企业制度中既没有剩余索取权也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2.私有产权的拥有者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而公有产权的拥有者则没有。
3.私有产权的拥有者享有让渡或交易的权利而公有产权则没有。由此所决定的公有产权必然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古典社会主义企业是指那些按照经典社会主义理论家的设想以公有产权为基础形成的企业制度。这种企业制度曾普遍存在于改革前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在古典社会主义企业制度下,社会生产被当作一个大工厂,企业实质上是其中的一个车间或班组。古典社会主义企业的产权属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但在实际控制意义上,一个企业只涉及一小部分社会成员。因此对于古典社会主义企业本质上仍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这种企业是以全体社会成员作为最初委托人,然后通过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部门形成层层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与现代股份公司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不管规模有多大,其最初委托人总能追溯到一些明确的个人,而前者则永远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成员或其代表――国家。这就决定了前者总是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使整个经济充满了大量的外部性。所以从长期来看,古典社会主义企业总是表现为动力不足和经济绩效低下。也正是这个原因,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纷纷掀起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浪潮。
四、科斯定理对国企改革的启示
科斯的产权理论是私有产权理论;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环节,不是改变所有制,如何在坚持公有产权的基础上搞活国有企业,始终是一个重要而又艰巨的问题。
从改革的过程来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大致上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股份制改造和抓大放小等几个阶段。但从实际成效来看,至少截止目前仍未能取得理想效果,因此改革仍在探索之中。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肯定的是:国有企业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动力不足和绩效低下的问题,关键在于未来的国有企业不论采取何种具体形式,都必须能够提供一套可以有效地消除外部性因素的激励约束机制,否则,改革将永远是南辕北辙。
参考文献:
[1]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第49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2]德姆塞茨:H.(1967)关于产权的理论.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阿尔钦:A.与德姆塞茨,H.(1972)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同上
[4]李仁君:西方学者对科斯定理的重构与发展.青海社会科学1999,06 ,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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