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审判案例谈高校工程合同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点内容。通过2个司法审判案例,提出工程合同管理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制定审核工程合同;加强工程合同的规范性;结合学校工程实际,明晰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不断加强合同管理,制定更加公平、公正、明确、细致的工程合同,从而促进高校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开展。
关键词:司法案例;合同管理;高校;工程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高校的迅速发展,高校工程硬件建设的投资和规模不断增大,为确保工程建设的完成,不断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已成为必然,而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点内容。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
2017年7月,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支付某弱电工程清单中未列项,而实际已施工的一区、二区、三区、四区(网络系统)安装关于电气配管PVC20、光纤连接、电缆(光纤)链路系统测试、网络调试、网络试运行以及技术等费用60余万元。
2018年7月法院判定,XX公司主张的电气配管PVC20、光纤连接、电缆(光纤)链路系统测试、网络调试、网络试运行以及技术等费用均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XX公司主张上述工程量为招标文件中的漏项,与法院查明的投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不符,且无证据证明XX公司在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安装施工的过程中曾向业主单位提出过对计价方式的异议或对漏项的补充意见,法院认为,XX公司对招标文件的计价方式认可并响应,对XX公司提出的在合同价之外另行计算费用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诉求。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2
2017年1月,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学校向该公司支付因某工程量的增加导致增加的混凝土模板费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其理由是:原告按约完成了合同义务。鉴于本工程实际完工工程量较中标工程量多15%左右,被告认可了该增加工程量,并依据合同专用条款2.6.1.3.“本工程实行实物工程量可限制性调整,工程量增减调整系数为3%及工程量增减超过+/一3%的,在扣减的3%工程量后的工程量按实进行调整”之约定,在结算时对该增加工程量按3%予以扣减并实际支付了增加的工程款,但被告对因增加工程量而增加的砼模板工程费用至今未予以支付。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6.2.2.4条及第16.2.2.5等约定可知,本合同约定的砼模板包干费用是综合单价而非中标中的总价。
2017年5月和2017年10月,法院一、二审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内容严格履行各自义务。针对原、被告对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理解不一致和矛盾冲突的地方,依据1.4.2条约定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依据合同专用相关条款约定,本案工程实行的是实物工程量可限制性调整,该调整没有包括措施项目工程,而砼模板项目属于措施项目工程。本案涉及的砼模板项目工程量增减按实调整的条件是设计变更导致主体结构形式发生变化,但本案所涉工程并没有达到该条件,即本案中砼模板项目工程量在结算时应不予调整。原告已根据砼模板项目工程需要,综合相关费用在投标文件中报出了模板综合单价,同时本合同采用的也是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形式,故模板的综合单价也是不变的。原告已依据砼模板的固定综合单价和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量在投标文件中报出了砼模板的投标总价。依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3条理解,中标人的报价应为投标总价,包括综合单价和核算的工程量,对中标人未列的措施项目,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中标后不调整,已列的措施费用更应该包括在投标总价中。综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包干使用应为总价包干。即在固定综合单价的情况下,如没有产生约定的设计变更导致主体结构形式发生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按原告投标总价中混凝土模板费用包干使用,不予调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实物工程量增加导致砼模板工程量增加而产生的费用不予支持,驳回诉求。
以上两个案例,传递了这样兩个基本信息。一是双方所签合同必须合法真实有效。案例中,法院的判决,首先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二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工程合同中需要有明确详细的约定条款。上述案例,虽然施工方提出了上述诉求,但是由于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合同组成部分)已有明确详细的约定条款,其诉求不满足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法院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由此,我们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依法依规制定审核工程合同
第一,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制定、审核工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都是我们制定审核工程合同内容的刚性依据,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都将会视为合同无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等等。对这些规定,我们在制定审核工程合同时都应遵照执行,并明确在工程合同相关条款中。
第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法规意识。高校基建管理人员大多是从事建筑专业的人员(如建筑结构专业、工程施工专业、工程造价专业等),相对的法律专业人员偏少甚至没有。从事建筑专业的人员大多从本专业的角度去制定或审核工程合同,受专业限制,从法律法规角度去制定或审核工程合同偏弱。 第四,引进法律专业人员,把好制定审核工程合同法律關。现在很多高校高度重视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为把好制定审核合同法律关,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或设置专门法律部门。这是个很好的做法,应持之以恒。
2加强工程合同的规范性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7年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制定工程合同有了规范性、原则性依据。
学校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工程合同主体框架,就采用了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框架,以免漏掉应有的项目或主要内容。原则性、基本性条款也基本引用了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示范文本中的合同通用条款全部引用,合同专用条款则基本采用,以免内容出错,起到了事倍功半的作用。
3明晰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国家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有许多规定条例,我们应高度重视。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6.2条执行。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的范围的约定:以发包人书面通知内容为准,工程变更决定权归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在未经发包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图纸或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提出时间:原则上在正式施工图会审后15日内提出;存在设计条件与现实情况不符合的,需在发现问题后2日内提出。需设计明确或修改的,在施工到该部位前15日内提出并及时完善手续。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进行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现场签证如涉及可重复利用的设备、材料,必须在施工前得到甲方现场代表的确认。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必须有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变更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原始抄测记录(各家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会签及意见)。变更估价: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6.2条的规定和各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调整材料设备价格调整的约定。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应约定工期误期违约金处罚的上限。可参照国家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工期误期赔偿规定进行合同约定,工期误期赔偿金不超过合同价的5%。
第二,对于民工工资的支付。承包人必须按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民工工资可由学校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转到承包人的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
第三,施工工期的确定。在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科学、合理的施工工期。
第四,明确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时间。可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专用条款的确定,都应在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内容中予以明示。否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只要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记载不一致,都会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这是法律明确的规定。
4结束语
以上两个司法审判案例告诉我们,只要我们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规章,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更加公平、公正、明确、细致的工程合同,就能够减少工程合同法律纠纷,从而促进高校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开展。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9985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