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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活力激发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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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九大强调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活力激发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依托。目前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活力激发主要存在经费渠道狭窄、发展制度不完善、社会公益价值接受度不高等问题。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本文从相应角度进一步提出若干解决对策。
  关键词:十九大;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活力激发;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9-0181-02
  一、新时代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活力激发的重要意义
  (一)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与社会组织活力激发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重大变化。面对新的社会发展需求,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已经不再适应。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崇尚多元合作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多元合作治理的重要介质,是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重要口径之一。
  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类社会组织是支撑我国社会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其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社会和谐有序发展与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活力激发
  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为基层民众提供公益服务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当前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服务内容丰富,有些是以服务基层社会弱势群体为主,有些是以基层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发展为主。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无论其服务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其相同点在于都是为维护社会和谐有序发展而努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改革过程中涌现出大量的矛盾、问题,传统的自上而下、依靠权力管理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式微,不符合社会现代化发展要求。同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更加强调社会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治理理念、治理效率等更深层次上的优化。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决定了其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化解冲突、维护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作用。新形势背景下,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活力的激发无疑将成为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依托。
  二、当前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活力激发存在的问题
  (一)经费来源渠道狭窄,服务效果局限性大
  当前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筹资能力较差,经费来源渠道狭窄。组织经费主要是通过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捐赠、部分有偿服务收费和政府拨款。不够充裕的经费只能勉强维持机构运转,同时经费不足极大地限制了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服务内容与服务范围,使得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服务只能维持在低水平、小规模、暂时性、高重复率的标准上,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提升服务质量,扩大组织服务效果的影响面。
  (二)促进组织发展的制度不完善
  1.法律制度缺位
  现阶段促进公益类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缺位严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是规范社会组织活动的主要依据,而具体规范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全国性法律条例存在制度空缺。这对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标准化发展存在不利影响,无法为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成熟发展提供法律制度方面的孵化机制。
  2.薪酬制度不健全
  一方面,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服务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给予从业人员高水平的薪资待遇。从业人员的付出与待遇不對等,使得薪酬激励效果较差,这必然影响从业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从业人员缺乏培训机会。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大都没有受过专业的服务教育,服务知识缺乏,日常工作大都是依靠社会阅历积累的工作经验,更缺乏工作创新意识。加强对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是激发组织活力的重要方法,但实际工作中从业人员因为各方面条件限制。很难获得培训机会。
  3.监管、评估制度空白
  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监管、评估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由于监管、评估工作的缺位,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存在只是一味地强调工作任务形式层面的完成,很少考虑活动开展的实质效果,公益资金的使用不够透明等现象。没有形成活动效果评价与反思机制,人员很难从活动中积累有益工作经验,对于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成长并不能起到促进作用。
  (三)社会公益价值接受度不高
  相比国外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成熟发展。目前国内对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重要性的认识还仅仅停留在理论和文字材料上。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并没有纳人政府工作日程。此外,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是改革开放后的新生事物,民众对其不够熟悉,接受度较差,甚至有歧视、偏见心理。政府与民众参与公益服务的社会心理发育不够成熟,阻碍了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获取发展的社会资源。
  三、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活力激发的对策
  (一)提高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同度
  从法律角度对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进行定位,是对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活力激发的最大保障。在法律上规范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合法性、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边界、自身的权利义务、体制机制架构。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的平等地位。从而更好地保障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空间,促进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标准化建设,提升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服务水平。
  公益文化的培育工作是推进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活力激发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后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发展才逐渐进入民众视野。民众对其接受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我国传统文化中包含慈善文化。其突出表现在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如“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安富”等。现今公益类社会组织的服务内容不仅仅是停留在慈善领域。它扩展到对各类社会问题的关注。但二者本质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即对社会的关爱。公益文化的培育需要抓住传统慈善文化在民众心中的传递功能,引导民众对当前公益文化的认知与接受,为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活力激发开拓社会心理空间。   加大对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宣传,提升民众意识,是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活力激发的重要措施。向民众明确告知组织的具体工作对象、工作程序、工作目标以及民众关注的敏感问题,解除民众心理疑问,利用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多种方式,吸纳民众对组织活动的参与,增强对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熟悉度,从而从公民意识角度增强对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认可度,激发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发展活力。
  (二)增强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实力
  对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管理要建立登记、主管、街镇、社区共同参与的协同管理机制,指导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特别是涉及组织资金使用方面的工作一定要做到公开、透明,以责任倒追的方式促使其提高发展的正规性与透明性。
  同时成立由服务对象、专家、相关部门、第三方共同组成的评估小组,不定期对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服务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组织享受优惠政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相关利益挂钩,驱动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规范、有序发展。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服务的评估应当是贯穿整个活动过程的。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前,需要综合考虑组织的能力和优势,以及活动达到预定目标的可行性。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要时刻注意活动开展是否与预定主题相一致,为达到更好的活动效果。考虑预先制定的活动计劃是否需要修正等。活动结束后,对活动效果的评估非常重要。后评估是终结性评估,不仅仅是考察活动达到预定计划的程度,还要考察活动开展中可吸取的成功经验以及下次应当避免的教训。
  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资源不足的问题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参与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服务、为组织发展提供资源的可行办法。企业出于自身社会形象提升和团队文化建设的需要,参与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服务是当前发展趋向,但是目前企业参与力度与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需要解决的问题相比还远远不够。政府应当加快企业社会责任税收优惠制度的调整,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以适应社会现实发展需要,激励企业参与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服务。
  (三)提升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积极性
  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差异较大。很多组织是由低受教育水平、年龄较大人员构成的,这与现代公益类社会组织的服务发展要求并不一致。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目前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的薪酬激励政策不完善。
  改变目前的困境,政府需要培育卖方市场。支持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政府应当制定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制度化购买机制,确保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专业人才的工资水平、社会保障水平,这样既能确保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服务的质量又能加强社会公众及专业人才自身对组织的接纳和认可。另一方面,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应当完善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关注组织成员的成长。为组织成员的职业定位、职业发展做好近期、中期、远期规划,不仅让组织成员能明晰自身职业发展方向,还能激励组织成员提升业务技能,从而确保组织的长远稳健发展,吸纳更多、更优秀的人才加入。
  基层公益类社会组织活力的激发对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当中不仅需要从体制机制层面加强创新提升活力,更需要从文化、价值观念层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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