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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社会责任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陆瑶君 陆 俊

  [摘要] 营利性的公司,对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多数人所希望的之后,便应放弃营利的意图,从而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的期望。公司的社会责任,除了必须依照法令行事,即公司遵守法律规定的责任外,还必须承担“公司的伦理责任”。由于近年来公司在营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责任问题,如何调和公司利益与全体社会的利益并使之平衡,应是当务之急,而公司应负社会责任也是势所必然的趋势。
  [关键词] 公司治理责任
  
  一、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何谓“公司社会责任”
  
  1.部分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决策者采取保护与促进社会福利行动的义务,就有如他们对待自己的利益一般。
  2.有人认为,社会责任的概念,是指使公司不仅负有经济的与法律的义务,而且更对社会负有超越这些义务的其他责任。
  3.此外,有的学者甚至从事抽象的哲学分析,以探究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4.笔者采多数美国学者的观点,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营利性的公司,对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多数人所希望的之后,该营业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的意图,从而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的期望。更进一步说,公司的社会责任,除了必须依照法令行事,即公司遵守法律规定的责任外,还必须承担“公司的伦理责任”,即“自行裁量责任”,如举办慈善事业等。此定义,较之其他看法,基本能提供一个不过于主观或不陈义过高的标准,故采之。
  
  二、公司的决策者是否有义务关注整个社会的利益而调整自身的行为
  
  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必见诸法律而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
  我国近年来水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这些事件除了突显环保问题外,不禁令人联想到更根本的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或称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难道企业家经营企业,只要守法而如期缴纳应缴税款,即已尽到“社会责任”?或只要为其股东追求最大利润,既已足矣?换言之,营利性公司之经营者的任务,除了努力致力于公司成长,谋求股东最大利益之外,是否也应体认公司为社会一分子,其决策尚应注意其整体社会的利益?再申言之,公司是否不仅仅应寻求公司股东之最大利益,且于具体决策时,也应对其消费者、债权人、员工乃至公司所在地附近一般社区利益加以考量,以善尽其社会责任?
  
  三、对公司是否要承担社会责任问题的争议
  
  经济学者或从自由经济市场的观点认为,企业并需要肩负太多社会责任,政府的任务只要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并排除干预政策,应将经济事物还给市场去负责。但也有经济学者持不同看法认为,“一个能够称得上为企业家的,必须对社会负起应该负的责任,而不是专心于为个人或为企业图谋利益。”虽然偶有论者对公司应负社会责任持否定态度,但中外绝大多数的观点均认为公司应该负社会责任,此点应无疑义。因为正如外国学者所指出的,公司所带给人类的影响已是非常深远。公司决策的影响力常及于消费者、员工、股东甚至一般民众。有人甚至将公司比拟为“私人政府”,因为它不断地课予大众“看不见的税”,因此传统的自由经济市场的理论架构已不能适应,必须给予一定程度的修正。而论者“看不见的税”,例如,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雇佣员工时的歧视行为、不正当的金权政治、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身心受害、以垄断价格出售商品、跨国性公司践踏未开发国家的资源并污染其自然环境,以及公司犯罪行为(如贿赂官员、股票的内线交易、证券欺诈等等)不一而足。
  
  四、我们的公司制度应往何处去
  
  笔者认为,如何调和公司利益与全体社会的利益并使之平衡,应是当务之急,而公司应负社会责任也是势所必然的趋势。理由有三:
  1.从表面上看,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然而,分歧背后却有一个前提性共识:商业公司固然以营利为宗旨,但是,营利与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发生冲突,冲突也并非不可调和,商业公司完全有可能同时达到这两个目标。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应从过去以短期速成为基准的观点,变为着眼于长期利益的追求。如果公司得以追求长期利益为出发点,则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便可找到立论之处,因为公司负起社会责任,当然足以改善公司所处的环境,从而有利于公司长期的发展,并最终可为公司带来利益。
  2.公司之行为如能是负责任者,则有助于公司形象的提升,从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此外,如果公司自动地善尽社会责任,也足以避免政府以不必要的外在法规规制公司的活动,造成公司活动受到不必要的管制。
  3.公司有道德上的义务,以帮助社会处理社会上的问题。这是因为这些社会上的问题,很多是公司所直接造成的,例如公司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公司当然责无旁贷地应负起帮助社会处理这些问题的义务。而且不可否认的是公司本身拥有很多资源可供解决社会性问题的使用。
  4.现代社会对公司组织的期待,已由纯然是经济组织的看法,转变为兼具社会性使命,因此,既然公司所处的环境对其的期待已有不同,公司自应调整其角色,负起社会责任,否则既有可能危及公司存在的合法性。
  如果参酌美国法律研究院所建议的公司应负社会责任化的一般性规定而加以法典化,则不仅可以解决社会责任概念不明确的问题,亦可以此宣示公司应负社会责任这一价值理念,以鼓励公司经营者从事负责任、正当的公司行为,从而,使公司这个制度的价值,更为人们所敬重与肯定。
  
  参考文献:
  [1]梁能主编:《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孙永祥著:《理论与实证研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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