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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背景下的企业纳税筹划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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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企业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通过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科学筹划,能够有效规避企业所得税或者减少企业所得税,最终达到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但借助纳税筹划来避税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自2008年起正式实施的新税法,统一了企业适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新企业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反避税措施,对企业纳税筹划产生了一定影响。本文针对新税法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提出企业规避纳税风险的管理措施,旨在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经济效益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0.02.005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20)02-00-02
  0     引 言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税制改革迈向新征程,更预示着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初步建立。新税法对企业纳税筹划产生了一定影响,规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适用于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和扣除标准,并将企业所得税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为25%。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我国的企业结构也不断发生变化,在新税法的影响下企业需要重新筹划纳税情况,详细了解税收的优惠政策,为规避企业所得税、增加经济效益奠定基础。本文首先从企业纳税筹划的概念、新税法对纳税筹划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有效规避风险的应对措施。
  1     新稅法背景下的企业纳税筹划与风险管理概述
  企业所得税筹划是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企业一般通过纳税筹划规避风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财务管理手段降低企业应纳税额,从而为企业节省税收,达到避税目的。企业纳税筹划与其他违法偷税漏税方式有本质区别,企业纳税筹划是在合法情况下,结合相关纳税优惠政策对纳税实施管理,不得做出违法行为,保证纳税筹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条例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了重大影响,纳税筹划更加具有前瞻性和目的性。纳税义务前应该采取节税避税,而不是应税行为后再进行避税。纳税筹划应以降低税赋和延长滞纳缴税时间等为目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政策的变动,合理调整纳税筹划方式,规避企业纳税风险。新税法颁布后我国短时间内不再会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大幅度调整,新税法将税制简化以后,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难度降低,因而也减少了因政策改动导致的选择风险。
  2     新税法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2.1   对纳税人筹划身份的影响
  新税法落实前,原有的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外商投资能够在税收政策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内外资企业税收的待遇存在巨大差异,这就会出现部分内资企业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将资金投回国内,最终享受到这种外商优惠纳税政策,这种假的外资企业纳税情况就成了所谓的避税港。新税法实施后,对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统一,对纳税人身份和税收待遇都进行统一管理。可见,新税法对纳税人筹划身份的统一,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通过变性避税的情况,增加了税收筹划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2.2   对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纳税筹划包括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的筹划方式,新税法对两种筹划方式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2.2.1   对转移定价方式筹划的影响
  大部分企业通常会用转让定价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避税方法。转让定价的方式主要是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在商品买卖和提供相关交易时将价格高定或者低定,这种行为能够将利润直接转移到企业行为。而融通资金、提供劳务、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和无形资产转让等行为都属于转移定价行为。我国现阶段的企业产权关系不明确,从引进外资角度看,缺乏对外资的审核管理,导致企业和投资者、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金融机构存在股权、债权等权益关系。这种复杂的资金来往关系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提供了有利条件。部分外国投资者会借助国内合作企业不熟悉国际市场行情的情况,配合国际避税地设立的关联企业实施转移定价行为。这些国外投资者将国内企业当作砝码实施避税,让所得在两个以上纳税人之间达到节俭税收的目的。
  2.2.2   对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资本弱化方式主要指跨国公司未来减税额利用贷款方式代替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融资或投资的行为。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未来达到税收待遇以贷款方式融资使投资企业形成负债远高于资本的不合理情况。这种通过关联企业的资金融通将利润进行转移的方式,体现在企业与关联企业实施无偿借贷。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方式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投资人可借助资本弱化方式收取贷款本息,从而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增加投资收益。资本弱化方式筹划避税主要是纳税人自主利用借款和债券利息在税前扣除税收,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提高投资收益,达到减税避税目的。新税法对转让定价税制进行了完善,首先,指出关联方的交易应符合一方在类似情况下从事类似交易时建立起来的财务关系,既独立交易原则。其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和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后经关联方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的安排,即遵循预约定价机制,为关联方交易构建稳定可预见的税收环境。最后,新税法引入了成本分摊原则,其中规定了企业和关联方应共同受让无形资产,并共同提供和接受劳务,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对应税所得额进行分摊,分摊关联方产生的共同成本费用。同时,新税法还规定了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在超出规定标准利息支出的情况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其扣除。这就增加了资本弱化税制的法律保障,有效强化反避税措施,使纳税筹划更加体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2.2.3   对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影响
  新税法对纳税人進行了区分,对居民企业做出了规定。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非法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国内,在中国境内有机构或场所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纳税方面有区别。居民企业应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针对境内外所有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只针对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对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规范预示着我国税务机关可以运用国际税收实践中的“管理和控制”来决定公司税收居民地。对于我国境外注册成立而实际管理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也将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新税法对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规范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内资企业,中国投资者想在境外注册并经营公司应该充分考虑境内对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所以,将对境内所得转移到境外税收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于一部分在香港上市但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将产生巨大影响。此外,对于外资企业而言,准备设立跨国公司的机构应关注新税法对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严格审查自身经营情况,对是否构成纳税义务进行投资决策。
  2.2.4   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新税法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改革,保留了原有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将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和区域优惠为辅的新格局。新税法颁布后,企业应详细了解优惠政策和对应的项目标准。首先,新税法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地域限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更加严格,加大了对创业投资机构的优惠力度。其次,新税法出具了替代性优惠政策。再次,新税法对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品出口外商企业免征或者减半征收。同时,取消了地方性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最后,新税法按照现行税法对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使其过渡到新税率,避免新税法实施的冲击性。同时,新税法还引导企业加强新技术和新设备引入,大力支持节能环保企业经营机制。
  3     新税法背景下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
  3.1   合理利用企业形式
  新税法规定中国境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而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需要分别缴税;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者经济特区企业可以在其他地区设置分支机构。为了避免新税法的冲击性,给予这些企业5年过渡时间。因此,相关企业能够借助这些制度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总机构进行纳税,再由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弥补亏损。对于已存在亏损的企业可通过工商变更方式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3.2   合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
  新税法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的股息和红利开征所得税,这对于部分借助国外避税港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企业来说有重大影响。纳税人应合理采取避税方法,如非居民纳税人利用我国或者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进行避税。比如巴巴多斯和毛里求斯等国家与我国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税率;美国等国家与网购签订税收协定股息适用不超过10%税率。对于非居民企业而言,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到上述这些国家达到避税目的。
  3.3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一定改革,主要遵循以产业性优惠为主,以区域性优惠为辅的策略。但新优惠政策落实还需要一定时间,部分区域内对特定的企业仍然实行固有优惠政策。比如5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中高新技术企业仍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因此,这些地区新设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地区鼓励该类企业仍然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这些特定地区与其他地区存在税收优惠差异,这就为企业风险管理提供了一定空间。
  4     结 语
  新税法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改革,对纳税人身份认定进行了规范。企业未来规避风险,增加经济收益,应详细了解新税法的改革政策。同时,企业还应立足长期税收筹划,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保持与税务部门的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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