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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活动的纳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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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如今,企业面对经营多元化、销售行为多样性的商业环境,往往会根据目标市场定位和特定的销售经营模式,创新促销手段,获取商业利润。目前,比较常见的促销手段有“打折销售”“买赠销售”等。因为这些促销活动与主营销售业务不同,所运用的会计核算方法有差别,纳税规则也不一样。本文通过使用几个小案例,对不同的促销方式下会计和税法处理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实现企业效益最佳。
  [关键词] 理论基础;促销方案;纳税研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05. 017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9)05- 0043- 03
  1      促销的会计理论基础和税务处理依据
  1.1   會计理论
  在研究促销这个问题时,必然需要会计理论的支持。其实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有关“促销”的会计处理,我们是联系“收入”准则来探索。主要是三种处理方法:第一,商家开展促销活动,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向消费者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的行为,因为发生销售行为时间不同、销售数量增减变化以及客户群体不同,实际是企业对价格做出让步,所以用减掉折扣,剩余的金额确认收入。 第二,卖家在消费者的购物到达一定金额后,推出赠送物品或价格减免活动,实质是为了留住顾客,由此发生的费用与日常经营活动销售商品是很难分开的,在会计上应计入“销售费用”。第三,促销目的是促进当前或以后的销售,表现为未来某段时间中可能偿还的金额,说明促销金额对收入有递延的作用。从买卖双方来看,企业通过开展促销活动,让顾客在支付相同价款先购买商品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其他的商品或服务。这样看来,促销活动不仅会影响销售当期的利润,还对以后各期的利润有作用,因此通过 “递延收益”能比较准确地反映企业潜在的收益。
  1.2   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方式。第一,销售主要商品开具发票,而赠品不开发票,此时赠品不确认收入。增值税法没有法条表示销售商品时附带的无偿赠送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所以无偿赠送同样要交增值税。但所得税法指出,赠送的物品依照公允价的比例独自来核算收入的,不视同销售。这样的话,赠品应该全部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不能有任何扣减,显然会多缴税款,增加了企业负担。 第二,主货物的销售开具发票,赠品不开具发票,收入已经在主营商品与赠送品之间分别按公允价值的占比独立核算。这种处理方式主要是因为税收政策环境、执行税法的环境和相关人员对于税法的理解存在偏差,有的视同销售,也有不视同销售的。第三,主营商品和赠品在一张发票上分别列示并单独核算的。在这种方法下,赠品不视同销售,缴税少,值得我们去采用。
  2      不同促销方式的纳税分析
  本文选择零售行业中的商场作为研究对象,商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主要是从生产商和批发商处购进商品,然后通过零售的方式卖给消费者,它的交易频繁但是每次交易数量不多,商品的品种五花八门,价格相对而言比较稳定。商场为一般纳税人,本文以2018年5月1日前税率为基准,对商场不同的促销方式进行探索。
  2.1   打折销售
  2.1.1   直接打折销售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促销手段,就是我们经常在商场中看到的“全场8折、跳楼6.5折”。直接打折属于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我们需用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额。在分别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必须按折扣前价格计税。而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时,销售收入减少直接导致应交企业所得税减少。
  方案1:
  消费者购物单笔满100元,打八折,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采购成本60元(含税)(下同)。
  销项税额=80/1.17×0.17=11.62元,应结转销售成本=60/1.17=51.28元,应交增值税=11.62-51.28×17%=2.90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附加=2.90×12%=0.35元,应交企业所得税=(68.38-51.28-0.35)×25%=4.19元,应纳税额=2.90+0.35+4.19=7.44元,税负水平=7.44/68.38×100%=10.88%。
  2.1.2   满额返现
  商场的返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返还现金,即“满300返30”,另一种是当场抵扣商品价格,比如“满300减30”。购物返还现金是属于还本销售的方式,增值税法规定,应该用全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购物返现所返还的现金可理解为赠送行为,不得在税前扣除。购物满返直接减少了企业的营业利润,造成了资金的流出,所以实务中,我们大多采用第二种方式。
  方案2:
  消费者购物单笔满100元,给予20元返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销项税额=100/1.17×0.17=14.53元,应结转销售成本=60/1.17=51.28元,应交增值税=14.53-51.28×17%=5.81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附加=5.81×12%=0.7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20/(1-20%)×20%=5元,应交企业所得税=(85.47-51.28-0.70-20)×25%=3.37元,应纳税额=5.81+0.70+5+3.37=14.88元,税负水平=14.88/85.47×100%=17.41%。   2.2   购物满赠
  2.2.1   购物赠券
  购物赠券是消费者购买商品达到预订金额后,会被赠送相应的优惠券,主要是为了激励顾客进行二次消费,是保持客户数量和忠诚度的一种手段。首先出售的商品按一般的外销进行处理。由于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的三个确认条件,所以把优惠券确认为“预计负债”。其次是预计负债偿还日期的问题,优惠券发出后,商场无法确定消费者在哪一个时点使用,无法确定经济利益流出的时间,只好通过优惠券的日期限制来合理估计。
  顾客拿优惠券消费时,商场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资产,收回抵偿现金的购物券冲减 “预计负债”,同时确认销售收入和税费。月末还需据备查登记簿记载情况,对过期未使用的购物券予以注销。
  方案3:
  单笔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的优惠券,商品的采购成本60元,再次购物的成本收益率为50%,所赠商品含税成本10元。(下同)
  后续用购物券消费时:
  销项税额=20-20/1.17=2.91元,应结转的销售成本=20/1.17×50%=8.55元,应交增值税=14.53+2.91-(60+10)/1.17×0.17=7.27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附加=7.27×12%=0.87元
  應交企业所得税=(85.47+17.09-51.28-8.55-0.87-20)×25%=5.47元,应纳税额=7.27+0.87+5.47=13.61元,税负水平=13.61/(85.47+17.09)×100%=13.27%。
  2.2.2   购物赠物
  购物到一定金额标准后,商场会对的客户进行赠物活动,再赠送的物品一是赠同款物品,二是赠送非同类物品。前者,可以理解为销售折扣,会计上要求购买物和赠品一同计入商品的销售收入中,并结转成本,但税法则认为赠品和销售没有关系,只要求购买的商品和赠物开具在一张发票上,并注明哪个是赠品,目的是为了冲减销售收入。第二种的会计和税法的处理方式相同,按照实收金额计入销售收入,并确认销项,赠品计入销售费用。
  方案4:
  购物单笔满100元,给予20元的赠物,所赠商品含税成本10元。
  赠物视同销售:
  销项税额=20-20/1.17=2.91元,应结转的销售成本=20/1.17×50%=8.55元,应交增值税=14.53+2.91-(60+10)/1.17×0.17=7.27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附加=7.27×12%=0.87元,应交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20/(1-20%)×20%=5元,应交企业所得税=(85.47-51.28-10/1.17-2.91-0.87)×25%=5.47元,应纳税额=7.27+0.87+5+5.47=18.61元,税负水平=18.61/85.47×100%=21.77%
  2.3   奖励积分
  积分奖励大体是指,在商场消费后据本次消费金额折合成相应积分,凭借累计的积分,顾客可兑换相应的商品和服务,这种兑换范围较广,有时会联系到第三方,比如和电信合作奖励话费或换取4S店的服务等。这种促销方式与返券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方案5:
  购物单笔满100元,可获得20个积分,积分在1年内兑换成相应商品,1积分=1元。
  消费者用积分抵付现金:
  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20/1.17×0.17=2.91元,应结转成本10/1.17=8.55元,应交增值税=14.53+2.91-(60+10)/1.17×0.17=7.27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附加=7.27×12%=0.87元,应交企业所得税=(65.47+17.09-(60+10)/1.17-0.87)×25%=5.47元,应纳税额=7.27+0.87+5.47=13.61元,税负水平=13.61/(65.47+17.09)×100%=16.48%
  3      促销方案税负和税收筹划分析
  3.1   各促销方案税负分析
  由表1 可以看出,不同促销方式的税负差距还是比较大的,购物赠券、购物赠物、奖励积分是按照正常的销售收入来计算销项税额的,所以这三项应交的增值税最高是7.27元。购物满返和购物赠物,涉及个人所得税,由此税负水平提高。商场直接的打折销售的成本是最低的。购物赠券所赠送的物品的销售毛利提高,它适应于相对的收入水平,所以税负较稳定,并没有大幅度的提升。
  3.2   促销活动税收筹划
  经过上述的分析可知,虽然促销活动每次所优惠的金额是相同的,对于顾客而言,任意一种促销方式对于他们购物的影响并不大。但是应该如何设计促销的方式,对于卖家来说,所纳税的金额差异明显。
  企业的销售部门希望选择更有吸引力的方案,提高销量拉动利润。所以,在商场销售中,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打折和满减是最受欢迎的优惠方式。然而,财务部门所要考虑的就不只是营业收入问题,更多的是如何降低税负,因为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净利润,因此财务部门需要详细比较每种促销方式的会税区别。比如,商场所进行的消费满减活动的减除金额,以及按规定赠送的商品是不用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如果商场进行抽奖活动,那么视同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影响了应纳税额的大小。同时,促销活动中还涉及发票问题,销售金额和折扣部分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列示,关系到应纳税的抵扣。
  实务中,经常讨论如何进行合理避税,促销活动税收筹划,就是一个很好的避税案例。在设计促销方案时,我们要考虑诸多因素,例如,商家应首先了解不同商品的销售状况,对于那些销量增长缓慢的物品,可以选择搭配出售,这样可以降低运营的成本,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其次,消费者对于商品的偏好,是企业需时刻关注的,满足顾客需求的同时,扩大销售,实现双赢,不仅能提高顾客的信赖,而且能使企业有机会在竞争市场中脱颖而出。当然,促销活动的税收筹划也存在着风险,市场千变万化,税收政策很难及时跟上市场前进的步伐。企业在进行促销活动设计和纳税规划时,很有可能预测失败,由此引发企业的经营风险。从内部来说,由于促销优惠方式的多样性,大多数商家会选择一到两种方式,由此错失的机会成本,对于企业降低成本,增加销售量和提高利润的目标是不能贴合的。因此,我们需要具体分析内外部环境变化,因地制宜制定最符合自身企业发展的促销方式。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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