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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应用于证券交易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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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升温,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区块链的去中心化,透明性和抗篡改性让其在证券交易中有十分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有效的减少传统的证券交易漫长的交易时间,防范风险的发生。区块链因为其自身的特性应用于证券交易中固然有其天然的优势,但也有不可避免的风险,容易引发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因此,法律应当对这种可能性风险的发生进行防范,发挥区块链的优势,抑制其弊端的出现,维护市场稳定,走向持续繁荣。
   关键词:区块链;证券交易;风险防范
   2015年10月13日,總部位于美国纽约市的Clique Fund借来了价值100万美元的股票,依靠的是帕特里克·伯恩(Patrick Byrne)建立的基于区块链的证券系统.。通过依赖区块链,Clique Fund购买了构成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30只股票,而不需要由处于当前金融体系核心的多层中介机构进行交易。尽管这是通过区块链发行和出售的一个小的交易,但这却是区块链技术的少数用例之一,可能标志着区块链技术向金融分散化的更大转变的开始。在中国,2016年年底“区块链”第一次被写进“十三五”发展规划。2017年1月,以中央银行为推动力的区块链数字票据交易平台成功上线。可以预期,区块链技术将会给金融业带来重大变化,甚至重塑其竞争格局[1]。
  为实现去中心化的“点对点电子货币系统”这一宏大构想,比特币具有技术支撑与经济逻辑上的保障,后者的核心在于设置激励机制,使得众多互不相识的参与者开展分布式协同作业,能够在自利的同时,依然有激励去维护去中心化区块链网络系统的有效运行。区块链位于新型点对点汇款系统的背后,这种系统降低了向国外汇款的成本,而且这项技术已经在金融服务业找到了早期的立足点,为冲击全球金融核心的新的分散系统提供了动力,包括去中心化的证券和衍生品交易所。
  一、区块链技术的运行原理和特点
  (一)区块链技术的运行原理
  区块链技术融合了几种现有技术,包括对等网络、公私密钥加密和共识机制,创建一个高度弹性和防篡改的数据库,在这个数据库中,人们可以以透明和不可复制的方式存储数据,并参与各种各样的经济交易。区块链正在实现数字货币和其他有价值资产的转移,管理财产所有权和敏感记录,或许最深刻地促进了被称为智能合约的计算机流程的创建,这种流程可以自主执行。区块链的运作方式与早期的数据库不同,因为它们不是集中维护的。它们由分布在全球各地的计算机组成的点对点网络(称为“对等点”或“节点”)共同管理。这些节点存储区块链的精确或几乎精确的副本,并通过使用软件协议进行协调,该协议精确规定了网络参与者如何存储信息,参与交易,执行软件代码。
  由于区块链是广泛复制的,因此,存储在区块链中的任何数据都具有很强的弹性,即使区块链的副本损坏或网络上的节点发生故障,也可以存活下来。只要区块链的有效副本存在于世界某处,区块链就可以被其他人还原和复制,以检索过去的记录并参与新的交易。为了确保信息的有序记录和提高区块链的安全性,每个区块链都包含一个共识机制,这使得任何一方都很难单方面删除或修改存储在区块链上的数据,而且成本高昂。共识机制有助于基于区块链的网络定期就共享数据库的当前状态达成一致意见,即使成员之间并不了解或相互信任。区块链从1.0时期的数字货币走向2.0时期的智能合约2.0智能合约的发展,推动了区块链在各行业多领域的应用。
  (二)区块链技术的特点
  1.去中心化与跨国网络
  区块链在不同的层级结构下运作。它们由一个计算机网络支持,通过一个总体的软件协议连接在一起。从广义上讲,没有一方控制一个区块链,区块链也不依赖一个集中方来维护或运营。这些共享数据库在全球范围内运作,并跨越国界。因为他们没有任何集中的权威机构或把关人,任何有互联网连接的人都可以通过下载免费的开源软件来检索存储在区块链上的信息。这些特点使区块链可以支持去中心化和全球服务,允许各方出于各种原因更直接地相互接触。新服务可以依赖区块链来存储信息、传递价值或协调社会或经济活动,而不需要通过集中的瓶颈。
  2.弹性和抗篡改性
  区块链技术的定义是:一个区块链是一个基于比特币协议而不需要许可的分布式数据库,它可以维持一个持续增长的数据记录列表且数据不可修改与篡改[2]。区块链的特点不仅仅是其全球和跨国性质。它们还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存储数据,至少与现有的数据结构相比是这样。考虑到区块链的分布式性质,以及共识机制(如工作证明)和单向哈希算法,一旦信息被记录到区块链中,更改或删除就变得异常困难。任何一方都无权修改或回滚存储在区块链上的信息,而且智能合约一旦部署,任何一方都不能停止执行,除非代码中另有规定。在流行的基于区块链的网络中,整个区块链被分布在全球各地的数千台不同的计算机上进行复制。这些计算机存储着区块链的精确或几乎精确的副本,而非通用的软件协议确保当任何一方连接到网络时,副本都会得到一致的更新。
  通过使用这种方法,如果一个区块链的一个副本出现故障或以某种方式被破坏,那么事件对更广泛的网络几乎没有影响,使得区块链很难关闭和审查。如果网络上的一台计算机拥有一个完整的区块链副本,则该区块链仍将可供其他人访问和使用。只要有互联网连接,区块链就可以复制,网络就可以重建。即使世界某个地区的互联网连接因政府措施或灾难性事件而关闭,支持区块链的网络的其余部分仍将保留存储新信息和访问先前记录的数据的能力。一旦互联网连接恢复,那些先前被排除在外的地区的各方可以更新他们的个人区块链副本,并继续参与网络,从其他人离开的地方重新开始。
  3.透明性和不可否认性
  由于区块链依赖于点对点网络和数字签名,它们存储的数据既透明又不可否认。区块链上包含的信息经过认证,原数据和其他基于区块链的交易的上下文信息可供他人查看。任何人都可以下载区块链并评估某个给定的账户是否参与了交易。实际上,区块链是对等网络上活动的可审计轨迹。尽管存储在区块链上的信息可能是加密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关于哪些账户参与交易或与智能合约交互的上下文信息是公开的,供任何人查看。透明性和不可否认性的结合,以及存储在区块链上的数据的弹性和防篡改性质,有助于在网络中建立信任。数字签名提供了一种高度的保证,即对等交易的当事人打算受其条款的约束。区块链的透明性意味着各方可以随后审查区块链并验证交易是否确实发生。因为记录在区块链上的数据是防篡改和有弹性的,因此区块链提供了一种安慰,即与交易相关的信息没有被以机会主义的方式改变——将来也不会。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证券交易的优势与风险
  区块链和智能合约被视为简化证券交易结算和清算的一种方式,同时也为建立真正的全球资本市场开辟了可能性。正如区块链在管理数字货币转账时取代中央银行一样,区块链也可以作为促进证券交易的集中存储库。通过使用区块链,可以将公司的股票、美国国债、银团贷款信贷或其他证券“代币化”,并像比特币一样快速交换代币。支持底层区块链的计算机网络可以验证和验证涉及令牌的交易,为每笔交易创建透明、防篡改和每次交易的提姆电子签章记录。
  (一)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证券交易的优势
  1.减少了交易通过多层金融中介的需要
  区块链技术提供了将交易、清算和结算合并为一个流程的可能性,通过传输证书和贷款信用的数字化表示,减少了交易通过多层金融中介的需要。通过使用智能合约,区块链可以减少中介机构在促进相关支付和其他经济权利方面的作用。中介机构在现有的证券交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交易都需要通过中介机构来完成。中介机构的存在方便了现有证券交易的进行,但交易经过过多的中介机构也出现了交易的时间加长,交易信息的不准确和推送的不及时等问题。中介机构的减少有利于交易信息更加及时、迅速和真实的在证券交易中传播。证券交易者可以及时掌握这些信息,从而进行自己的价值判断,进行预期的交易。
  2.降低了出错的风险以及结算和清算交易所需的时间
  有了区块链,一旦基础网络验证并验证基于令牌的交易,交易就完成了。当各方依赖于同一个基于区块链的系统时,交易后确认以及交易和结算数据的一致性就变得不那么必要了。通过减少对数据核对的需求,区块链降低了出错的风险以及结算和清算交易所需的时间。传统证券交易时间过长,漫长时间的等待容易遇到各种突发的风险,从而使交易不能如期的进行下去,等待的时间越长交易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区块链技术应用到证券交易中后,各方可能不再需要等待数天才能完全、最终完成交易,从而降低了交易对手的风险和争议的可能性。
  3.缩小了集中交易所的作用,并可能为OTC市场带来更多的透明度
  分布式账本全网节点共享、复制及同步数据库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化程度,增强了交易后的可追溯性和可审查性,有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降低审查阻力,实现穿透式监[3]。一组独立且不可信的各方可以使用区块链作为弹性和防篡改的数据源来协调交易数据。考虑到任何连接到基于区块链的网络的人都可以执行涉及代币化证券的交易,市场参与者可以在点对点的基础上进行涉及金融产品的交易。与证券交易的价格和时间有关的信息可以直接存储在区块链上,各方可以在任何给定时刻计算证券的价格,这就减少了在集中交易的情况下需要集中交换向市场参与者传播价格信息的情况,或者在OTC市场上公布相关价格信息。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证券交易的风险
  有学者提出,区块链生态和新自由主义均表现为区块链向善这一征兆。然而,区块链能否向善?借助区块链应用,我们可以从中心化的中介机构和政府的权威中解放出来,但付出的代价可能是人类将被困于“代码专治”的枷锁中[4]。尽管区块链带来了改善证券和衍生品交易的交易、清算和结算的希望,但实现和采用区块链技术来增强金融市场的道路并非没有危险。在许多方面,区块链技术使金融体系回到了历史的根源。
  1.区块链技术导致分散市场的扩散,可能增加金融部门的系统性风险
  华尔街起步时,它是非正式的、分散的,经纪人们挤在一棵梧桐树下,在有问题的公司里交易少数证券。只有随着时间的过去——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之后,华尔街才开始实行中央集权。在某种程度上,中央集权是有效的。票据交易所预先防范市场参与者的违约风险,并在高交易量和标准化的金融交易中提高流动性。
  通过汇集抵押品和通过更新流程,这些中介机构为成员机构提供保险,在违约时对成员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并通过充当“资本堡垒”来吸收金融风险。区块链技术导致分散市场的扩散,可能增加金融部门的系统性风险。尽管区块链擅长于转让代币化证券和自动化衍生品交易的某些方面,但它们不是票据交换所。默认情况下,区块链不会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保险。因此,如果越来越多的证券和衍生品交易是在点对点的基础上进行的,而没有使用票据交换所,那么大型金融机构的违约可能会使市场陷入停顿。大型金融机构可以汇集资源来克服这个问题,或者第三方可以提供保险,但目前,这种机制不存在。依靠区块链技术拆分金融体系可能会产生新的风险,最终需要重新集中,以確保经济增长更加稳定和稳定。因此,我们可能冒着重蹈覆辙的风险。
  2.区块链的透明性也可能限制其支持和培育健康金融体系的能力
  区块链的透明性也可能限制其支持和培育健康金融体系的能力。就证券和衍生品而言,如果使用区块链促进金融交易的执行和结算,则与这些交易相关的信息存在公开披露的风险。如果被广泛采用,区块链可能会对公司治理和金融创新产生负面影响。与其他行业的公司不同,金融服务公司一般不依赖专利来保护其知识产权,美国专利和贸易方舟办公室(USPTO)最近才认为“业务流程”是可以申请专利的。由于缺乏专利保护,金融机构主要依赖于贸易保密法,以保持竞争优势并防止其他市场参与者反向设计其专有战略。以对Clique Fund为例,该基金采用“股票多空策略”,即基金对其认为会增值的股票采取A计划,而下降的股票采取B计划。如果所有相关股票都依赖于基于区块链的证券交易所,Clique Fund就有风险在交易时公开披露其策略,让竞争对手有能力分析交易,如果有利可图,则采取类似的策略来限制Clique Fund的潜在财务收益。
  3.区块链的透明度可能会降低股东激进分子和潜在收购者接管公司和实施公司治理改革的能力
  更令人担忧的是,区块链的透明度可能会降低股东激进分子和潜在收购者接管公司和实施公司治理改革的能力。激进分子和潜在收购者经常秘密购买股票,要么是为了执行董事会的行动,要么是为了积累足够大的股份,以便在股东层面上接管或影响一家公司。这种保密性使相关股票的成本低于其他情况,并防止公司采取消极措施防止收购的措施。   如果一家公司篡改了自己的证券并依赖于一个连锁股进行交易,那么可以很容易地识别出激进分子和潜在收购者,让现有企业采取措施防止收购或董事会的影响。通过持续监控一个区块链,就有可能跟踪最近购买的股票,并评估这些股票是否来自同一方。最终,如果区块链阻止了激进分子和潜在收购者的活动,公司治理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这些问题通常通过例如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职能来解决,并且可以试图借此产生可观的回报。
  三、我国证券交易中引进区块链的可行性建议
  (一)强化区块链人才队伍建设,掌握区块链核心技术
  想要更好的使用区块链技术,我们就必然要了解他,掌握其核心技术。作为一项由外引进的技术,我国目前对其研究的人员较少,而区块链技术又包含了多种现有技术对等网络、公私密钥加密和共识机制,对人员和队伍的要求更高。国家应加大对发展区块链相关人才的财政支出。例如,符合条件的高校可以开设专门的课程鼓励相关课题的研究,国家也可以建立相关研究室来专门研究区块链技术。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真实性和透明性固然拥有很大的优势,但其也极易造成系统性风险。我们必须掌握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技术,充分深刻的了解区块链,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服务于经济的发展,减少其风险的出现。
  (二)加快相关法律制度构建,弥补法律空白
  区块链最为一种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技术,世界各个国家都没有完备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制。但法律作为国家管控国民生活的手段,区块链也不能例外。传统金融法中效率与安全相平衡的理念需要在区块链这一新技术应用落地的过程中加以贯彻。我国应前瞻性的创设相应的法律,确保我们能如期顺利的引进该技术,排出相关阻碍,也要对其进行限制,让其在合法的轨道上进行,真正服务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此,我国可以对现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让其能够适用于区块链。针对区块链技术引致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建议通过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对区块链核心技术的保护范围,增强对区块链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保障开发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5]。
  (三)完善监管手段,防范适用风险的出现
  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的技术,必然会对我国的监管体系提出新的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应继续坚持中国特色,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切实解决好技术引进时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维持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针对区块链技术是在网络中进行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其在网络中的监管作用,可以投入到其中一环,成为区块链技术点与点之间的一个节点,从而进行监管。面对未来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情况,我们也应加强创新,即使合适的创设相应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陈蕾,周艳秋.区块链發展态势、安全风险防范与顶层制度设计[J].改革,2020(06):44-57.
  [2]王定祥,覃维.区块链技术与信托租赁业融合发展机制[J].金融论坛,2020,25(06):23-30.
  [3]吴桐.基于区块链的开放式金融的优势、制约与推进对策[J].经济纵横,2020(02):91-98.
  [4]罗玲玲,孙天睿.区块链金融应用场景、存在问题及合规发展[J].企业经济,2020,39(01):42-47.
  [5]陈吉栋.播撒信任的技术幽灵——区块链法律研究述评[J].探索与争鸣,2019(12):84-94+158-159.
  作者简介:贾占英(1995-),男,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崔景隆(1994-),男,汉族,河北省保定人,河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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