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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现状、不足及措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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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水权交易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水权交易的价格受到社会高度重视。本文深入分析水权交易案例中交易价格的构成要素以及定价要求要素、影响因素等,可见我国当下水权交易价格形成的机制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尚未形成水权交易收益能够作为财产性收益的意识,行政手段是当水权交易价格定制的主要内容,市场机制的作用难以被充分的发挥出来,成本导向是水权交易价格所强调的终点,第三方影响与水资源价值并未被充分的考量。因此,要进一步将水权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进行完善,还应当对水权交易价格的构成以及定价方式进行科学的界定,政府应当从组织者的身份向着监管者转变,建立合理的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
  关键词: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现状;不足;措施
  现阶段,我国水权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等都开展了大量的区域间、用水户间、流域上下游以及流域间的水权交易工作。作为水权交易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在当下还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究。本文就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现状做出分析,探究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若干应对措施,以供参考。
  一、我国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现状
  (一)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构成要素
  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生态补偿费用、经济利益补偿费用、交易佣金、交易收益以及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费用共同组成了水权交易价格。实际落实中,水权交易价格会受到实际交易过程中各项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化。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而言,其是当下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作为一种基本要素其能够对水权交易的价格形成十分直接的影响,在进行水权交易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往往都会需要很多新建的节水工程或者是输水工程,需要大量的工程建设投资以及后期运行维护成本;但是其在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价格构成中则十分很重要;交易佣金只有在出现第三方服务的过程中才会出现。当下在进行水权交易的过程中,其他生态补偿费用,经济利益补偿费用等并没有被水权交易充分体现出来,之所以会出现水权交易价格不合理的情况下,通常都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重视交易收益以及各方面之间的平衡,难以保障水权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这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当高度重视,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优化升级。
  (二)水权交易价格定价方式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水权交易价格定价方式主要包括政府指导价、双方协商定价、公开竞价以及委托平台交易等。
  (三)水权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
  对水权交易价格的构成要素、定价方式进行深入的分析可以发现,能够对水权交易价格造成影响的因素分为政策因素、生态因素、经济因素、工程因素以及供求因素这五个方面。
  二、现阶段我国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不足
  (一)意识不足
  水权的持有者具备一定的财产权,就像金融资产、不动产以及土地等等,通过市场交易可以获取收益,以此才能够把水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同时通过水权市场对水资源牌子的效益以及效率提供充分保障。当下,我国交易的最终实现是我国水权交易实践更加侧重的点,水权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受到了严重的忽视,水资源价值本身的估价和对水权所能够得到收益的相关意识也十分匮乏。
  (二)水权市场机制的作用未被充分的发挥
  总体上而言,现阶段我国水市场仍然处于初步培育阶段,我国政府虽然承认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是竞价的方式对水权交易的价格进行明确,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取水权交易以及区域水权交易的过程中,整个交易的组织者仍然是政府。在这样的工作模式之下,政府干预定价,努力撮合双方达成交易,但是政府更应当作为一个市场监管者参与到交易过程中,避免交易市场出现失灵的情况,让市场去决定水权交易的价格。若进行水权交易的双方对于价格调整的主动权过于缺乏,市场机制的空间会内大量的侵占,难以充分的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水权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也无从保障。
  (三)水资源价值以及第三方影响等没有被充分考量
  站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资源以及权属价格的内涵有合理收益、资源产权以及稀缺性等多重含义。现阶段,我国在进行水权交易价格核算的过程中,成本法计算的思维以及惯例依然被沿用,水权交易价格构成的主体为功能成本,其他因素的考量十分欠缺,例如市场因素以及真实价值等等。这对于水权交易价格的形成而言影响十分深远,水权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若不能全面的考量全方位的因素,必然难以保障水权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以及有效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必将受到侵害,导致整个水权交易失去公正性、公平性。
  三、对策与建议
  (一)科学界定水权交易价格的构成与定价方式
  在对水权交易交个进行核定的过程中,应当对水权交易价格的构成进行充分的明确,为水权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做出保障。不仅仅要将水资源的真实价值充分的体现出来,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一个合理的评估机制,科学、合理地补偿相关者的利益,不再只针对成本利益进行考虑。充分避免水权交易价格出现扭曲的现象,逐步形成一個相对完善的水权交易价格构成体系。此外,对于当下水权交易价格模式应当尽快地转变,不再只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对水权交易市场的进行管理,要充分保障水权交易市场的合理性以及公平性,对水权交易的价格构成与定价方式进行科学的界定,充分保障水权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形成一个自我约束的水权交易市场,促进水权交易的顺利开展。
  (二)政府角色的转变
  在今后开展水权交易的过程中,首先,政府应当逐渐地退出市场,转换自身组织者的身份,充当的对政府进行监管的角色,作为市场监管的主体参与到水权交易中,对于属于自身的权利应当积极的承担,在水权交易过程中政府部门的干预应当最大限度的减少。其次,政府部门应当更加合理地评估水权交易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充分避免在进行实际水权交易的过程中,水权交易价格对第三方部门产生影响,同时还需要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真正将水资源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为民众的生活提供保障。
  (三)建立水权交易价格形成的部门合作机制
  公益性是水资源最为明显的特征,因此在进行水权交易的过程中应当在政府的管控制下进行价格确定。我国政府与2018年明确提出地方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通过政府回购的方式有权回收水权,也可以通过将个人投资节约的水权以及取水权回收;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民众的生活用水以及生态用水为基本原则,其他的水权可以通过进行市场竞争的方式去转让水权,当水权转染之后,所有的水权收益则水政府的税收收入,需要及时的上交国库的一般预算管理中。在进行水权交易价格确定的过程中需要与财政、改革、发展以及水利等部门进行充分的协调,同时应当充分明确建设一个多部门合作的管理机制的重要性,深入调研当下财政、改革以发展部门在水权交易形成机制中的影响,对水权交易市场进行全过程的动态化监控,及时调整不规范的内容,为水权交易价格的合理性提供保障。
  四、结语
  总而言之,虽然现阶段水权改革工作已经不断深入,但是在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分析现阶段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不足,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优化,保障我国水权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以及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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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浙江省2016年度高校访问学者“教师专业发展项目”(FX2016035)“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研究——以杭州市居民用水、天然气价格改革为例”;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产权保护下的知识溢出与创新绩效—基于生物制药业的研究”(Y201432580)。
  作者简介:李 玮(1974—),女,安徽淮南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资源性产品,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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