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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林丽英

  摘要:税收结构多元化发展的今天,增值税一直是我国主体税种之一。2009年,我国主管部门重新修订了增值税相关条例,使其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十分有利于基础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中企业发展,尤其制造企业。为了进一步分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本文扼要探讨了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涉税业务的影响,使企业逐渐适应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涉税业务;影响;增值税新条例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增值税作为流通税的一种,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09年,增值税改革后使其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有助于扩大内需、刺激企业投资,并对企业涉税业务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了使企业逐渐适应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影响,文中结合增值税修订后新内容分析了其对企业涉税业务的影响,发现改变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税范围、应税项目、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抵扣等五个方面,下面将从这五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所改变
  (一)新条例
  增值税新条例中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由此可见,新条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较为详细,旧条例中则没有阐述如此详细。
  (二)纳税实务
  比如,某企业购进设备,合同约定的是先预付一定比例款项,并在设备交付时收取一定比例的质保金。这种情况下销货方如何确定纳税时间呢?关键在于搞清楚货物销售采用的哪一种付款方式,赊销?分期付款?预收付款?经过分析可知此销售行为中采用的是分期付款方式,无论货款收取发生在发货前还是发货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应确定为增值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二、增值税范围发生改变
  (一)新条例
  增值税新条例中关于增值税范围规定内容如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由此可见,新条例没有如旧条例一样明确规定了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未核算货物的销售额的增值税,实现了劳务混合销售。但是,生产企业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货物的销售额和安装费;二是设备必须是自行生产的,不是购买而来的;三是不能恶意降低货物销售额而故意抬高安装费。
  (二)纳税实务
  比如,某设备制造厂(甲)与购买方(乙)签订合同中的合同价143万元(含税)。由于甲不具有专门的建筑安装资质,因而在合同中单独注明了设备款126万元,安装费17万元。
  三、应税项目
  (一)新条例
  增值税新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旧条例中对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一并征收增值税,可新条例中将未核算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理论上表明国家给予了相对宽松的政策。
  (二)纳税实务
  实际上,新条例的推出为企业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政策,可是由于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归国税和地税管辖,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进行核定呢?为了方便于工作,对于企业来讲应分别进行核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四、固定资产增值税征收变化
  (一)新条例
  增值税新条例中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和器具。”确定固定资产定义的同时,对固定资产增值税征收也进行了修改,即“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减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原条例中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规定为需要满足三种条件后才可征收增值税,一是属于国有固定资产目录所标注的货物;二是企业固定资产,并且是使用过的;三是销售价格没有超过原值。
  (二)纳税实务
  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工作,销售按照4%减半纳税的规定资产时,必须持购入发票、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另外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一般发票。比如,某企业为增值税普通纳税人。2010年6月中旬销售出一台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并于2011年3月末进购一台设备。该设备购入原值为73万元,折旧费9万,售价为64万。按照增值税新条例规定,需要收取一定增值税,可是按照原条例则无需征收增值税.
  五、固定资产抵扣规定
  (一)新条例
  按照增值税新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抵扣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一般纳税人自行生产或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通过捐赠获得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第二,具有增值税扣税凭证固定资产可以抵扣,比如专用发票等具体票据。如果专用发票归废旧固定资产所有,则不得用以抵扣;第三,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消费购进及集体福利等途径获得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可是既应用于非增值税应收项目,也应用于以上情况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第四,自用的、需要征收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等不得抵扣。这里要着重注意的是第三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概念,在财税[2009]113号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定义: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该文给我们的实务操作提供了依据。
  (二)纳税实务
  比如,某企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为了给企业职工谋福利,故购进了一批娱乐休闲设备,包括台球桌、羽毛球、篮球等运动工具,根据增值税新条例中的规定,这部分娱乐基础设施作为集体福利不得用以抵扣;再如,该企业为装修办公大楼而购置了中央空调也是不得抵扣的。
  六、结束语
  经过本文分析与论述,我们了解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后,改变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税范围、应税项目、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抵扣等方面的内容,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更为宽松的政策,并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当前,企业及其财务人员应完全了解和掌握增值税新条例,正确理解新条例内容并使其得到合理、有效运用,依法纳税,为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提供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何伟.从财务会计角度看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影响[J].大众商务,2010(02).
  [2]彭勃,彭功庆.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的影响[J].冶金财会,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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