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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管标准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炯 吕智浩

   2011年,中国银行业监管处在向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并重的时期,国际上已于2010年末正式推出“巴塞尔协议Ⅲ”,中国银监会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结合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也于2011年4月末推出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新监管标准》);同时,“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越来越深化,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可以看到,多重约束时代已经来临,以往过度依赖高资本消耗和规模扩张的业务发展模式成为历史。在新监管标准指引下,如何开展经营管理,如何在资本充足、业务发展、监管要求之间寻求平衡,成为商业银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全球金融危机与中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始于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国际、国内监管机构以及银行界重新审视银行业的金融监管。2009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对于资本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并发表了一系列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准,被业界称为“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确立的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更为严格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必将为后危机时代商业银行运营树立新的标杆和游戏规则,也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中国银行业虽然受到一定冲击,但总体上经受住了考验,这得益于我国银行监管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运行规则。特别是金融危机前后,银监会探索创立并于2011年4月发布实施的《新监管标准》,既主动吸收了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又考虑了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实际特点,无疑是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与工具的一次中国式革新。
   中国银监会的《新监管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建立了更具前瞻性、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集中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二是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三是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新监管标准》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四是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统筹兼顾,避免《新监管标准》实施对信贷供给及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
  
   《新监管标准》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新监管标准》以及与其相关的资本约束、流动性约束、市场约束、“金融脱媒”和同业竞争加剧,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转变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走质量提高的内涵式增长之路,在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盈利结构调整、客户选择和资源配置上积极反应,谋求经营转型。
   《新监管标准》使资本约束成为商业银行的基本约束条件。这决定了商业银行需建立起以风险资产预算配置为核心的资本管理模式,实现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回报率之间的平衡。《新监管标准》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更严格的资本充足要求,包括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两大指标。在经历了2009年信贷扩张的大幅资本消耗后,如果新监管标准得以全面实施,中国银行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资本短缺,而受制于国内资本市场的约束,银行补充资本的速度远赶不上业务的扩张需求,资本受限将成为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基本约束条件。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想保持基本或者更高的发展速度,必将以集约资本、提高资本回报水平为要求,引入风险资产或者风险资本预算方案。具体来看,商业银行在年初就应围绕年度经营目标,引入资本配置机制,在经营计划、结构调整、资源配置、绩效评价中深化资本约束理念,改变以往重业务计划轻资本计划的现状,使资本管理在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型中发挥更大作用。在预算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加强对主要产品风险资本回报水平的分析,并根据经营特点优化业务结构、资产结构、客户结构和盈利结构,建立起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业务增长模式和盈利增长方式,实现资本管理由侧重于事后考核向事前规划、事中监控、事后考核演进,增强资本管理的主动性和导向性。
   《新监管标准》使流动性监管更加细致严格。这进一步强调了商业银行维持流动性的能力,也决定了商业银行需大力做好增存稳存工作。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从2012年开始实施,并要求过渡期结束后所有银行均要达标。可以预期,流动性监管将因为这两项新指标的引入而愈发细致,愈发严格。在中国银行业以存款为负债主要来源的资产负债结构现状下,这两项指标所涉及的高流动性资产储备和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实际上都与银行存款息息相关,可谓是存贷比管理的精细化延续。因此,存款的持续稳定增长,将对流动性管理及各项业务稳健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2011年以来的监管实践中监管机构多次强调存贷比达标的严肃性,并已对存贷比调控成效不理想的部分商行暂停了业务准入和机构准入,并且要求除逐月月末时点存贷比达标外,每月日均存贷比也要控制在75%以下,存款时点和日均的重要性不断被彰显,“拉存款”重新成为各家银行的头等大事。面临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加息预期增强、投资担保公司等体制外变相揽储压力,各家银行一方面要严格控制贷款投放总量和进度,重视控制贷款投放节奏,确保贷款投放均衡有序;另一方面要着力构建存款内生增长机制,既缓解监管考核压力,也使增存稳存工作落到实处。
   《新监管标准》重塑商业银行客户价值创造管理体系。这决定了商业银行需“以客户为中心,以价值为导向”,转变客户经营策略。资本约束、流动性约束和市场约束,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进行经营转型,并把转型的重点落实到“以价值管理为导向”上来,而在“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银行经营理念下,“以价值管理为导向”具体到客户管理层面,就是要以价值为标准来评价客户、选择客户、经营客户,实现客户管理与银行经营的共赢。要实现上述目标,商业银行至少需要做三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以客户价值衡量为基础,构建客户综合贡献度评价体系,其重点是解决资源有限条件下如何理性地选择最有价值的客户。二是在目标客户选择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分层管理,其重点是运用客户分析结果,掌握不同类别客户的行为特征和业务偏好,科学地构建客户分类营销服务机制、资源配置机制和产品定价机制,实施差异化的营销服务策略,客户经营实现从粗放营销转变为精准营销,从以大论优转变为以值论优。三是在服务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引导客户需求,创新业务产品优化客户结构,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共赢。例如对于大型客户,强调获取综合收益,可用“投行”模式重点满足其低成本融资、直接融资和跨境融资需求,提高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的服务能力,并介入更多的新兴业务领域;对于中型企业和私人银行客户,强调挖掘其在成长过程中的潜在价值,用“投行+商行”模式为其在转型或扩张过程中提供财务顾问、私募、上市推介等增值服务,提高综合贡献度,适当时候不放弃授信方式进入;对于中小企业客户和零售客户,强调信贷业务的定价管理,可重点采用“商行”模式,大力发展授信、供应链、电子银行、网银等重点业务,全方位多角度跟踪式介入,通过专营机构提供套餐式、标准化金融产品,满足日常融资需求,银行获得高溢价受益。
   《新监管标准》使多重约束经营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常态。这决定了商业银行需全方位推动创新,提供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尽管《新监管标准》可能存在过度监管的问题,但约束常态下的经营管理已成为商业银行不争的事实,2011年以来,各家行普遍感受到了资本、信贷规模和存贷比管控压力。在多重约束环境下,商业银行只有在有效控制风险下的前提下,在体制、产品、技术和营销模式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创新,实现从传统融资中介向金融服务中介的逐步转变,才可能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在激烈的转型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具体来看,首先是要建立健全总分行创新工作的领导、实施机制,成立创新委员会,制订科学的创新发展战略,切实推动有效创新。总行层面创新主要集中在体制优化,开展覆盖全局性、全行性业务的产品、服务和技术创新,分行层面创新主要集中在传统业务或产品的个性化、组合化改进,个性化营销方案的设计。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创新支持保障体系,建立科学的创新考核激励机制,强化信息技术对创新的支持,建立创新产品的后评估及监测体系,加强创新产品成果的推广。
   (作者单位:中信银行海口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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