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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成本<守法成本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宇青

  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下称吉化)下发《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2005年11月13日,吉化双苯厂发生爆炸,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随即引咎辞职。根据现行法规,环保部门可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此番对吉化的罚款,已是法律规定的最高数额。然而相对于这起污染所造成的破坏,这100万元实在微不足道。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污染事件的受害者,哈尔滨“奇乐鱼村”老板徐兴文等数十人,早已委托律师分别向黑龙江高院与吉林高院提起索赔诉讼(有的诉讼标的上千万元),但“两高”均未立案。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早已成为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中的瓶颈。
  河南省三门峡化纤厂是向黄河排污的大户之一。2001年以来,曾有三次“偷排”被环保、黄河河务部门发现,按有关规定的最高限,最多的一次只罚了10万元。黄河内蒙古段一家纸厂负责人曾向媒体透露,按制浆能力4万吨的造纸厂计算,日处理污水成本近2万元,每周投入治污成本大致相当于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
  全国人大环资委历次调查证实,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取得合法的排污权,也不愿意投资建处理设施,甚至有的企业建有处理设施也不运行。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就此类事件评论说,通过收缴现行规定的排污费或罚款,已不足以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为此,必须适当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和罚款数额,扭转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以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违法者收益巨大,违法成本却很低,非法开采由此屡禁不止――这也是中国矿难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据专家测算,中国重大矿难事故风险的概率为六百分之一。这说明真正轮到每一位矿主头上,发生矿难的几率并不高。即使事故没能瞒住,被媒体披露、被国家有关部门抓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的最高刑期都不高于有期徒刑七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2005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行《安全生产法》里规定的对违反法律的罚款最多不超过20万元的规定,“显然是不起什么大作用的”。他还建议有关部门要对《刑法》有关条款做出司法解释或者进行修改,对《安全生产法》有关罚款的条款也要进行修改,这样才能加大依法惩处的力度。
  由于立法滞后而导致违法成本低,在金融领域同样可以找到更多案例。1997年6月,红光实业隐瞒巨额亏损,骗取股票上市。1998年,中国证监会查出红光欺骗上市的问题,对红光行政罚款100万元。红光成为全国第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上市公司。1998年,上海的11名投资者在得知红光实业欺诈上市的消息后,就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红光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四年间一直未被受理。
  2003年1月15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这就是被人称作证券民事赔偿“开闸”信号的“115号通知”。
  通知规定,投资者可以到法院起诉因披露虚假信息已经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并向这些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通知同时也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证券市场欺诈行为排除在外,相关证券民事赔偿依然是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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