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票期权所得税问题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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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秀峰
【摘要】企业用于激励员工的股票期权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应该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首先是是否能够作为费用来扣除;其次是在能够扣除的情况下,应该怎么样来计算扣除的金额;再次就是何时能扣除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以上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股票期权 委托代理 费用 所得税
股票期权是为了应对当代社会因为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而所产生的各种委托和代理问题所产生的激励机制,对于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缺乏资金和优秀的管理人才,股票期权必然会起到强化公司治理的效果。当公司决定实行股票股权激励机制时,投资者会对企业产生信心,由此可得,我国应该对股票期权的税收采取优惠的税收措施。
但是到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能否在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没有真正准确的规定,因为以往的公司股票期权计划一般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基金,这些对企业的影响不大。当前,因为股份支付准则已经发布了,这就要求公司股票期权的费用必须在税前予以确认,所以必须确定期权费用能不能在税前予以扣除。
一、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是否能作为费用予以扣除
根据最新的会计准则,从企业缴纳的费用来说,股票期权是一种报酬,是企业为了激励员工服务而付给公司员工的一定报酬,在会如果在会计上,把股票期权作为与企业相关的费用或者成本来核算的话,会使企业的利润显著地减少,所以, 因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在税前予以扣除。
其次,从企业利润来说,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在对股票期权进行处理之后,公司的利润就会减少。这样,首先会使股东原先的每股收益摊薄,其次也会使高级管理人员不容易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股票期权不容易发挥作用。所以,因为实施股票股权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如果在税前不能扣除,会使企业在资金运用方面的压力增大,并且会使股权激励机制失去对企业的吸引力。由于股票期权是一种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认为解决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与管理人员利益冲突的有效方式之一,企业因实施股权激励而产生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是非常必要的。此外,股票期权激励的费用不能够在税前予以扣除,由于这种费用化的处理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那些以税后利润为基础制定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企业来说。因为这样做会使高级管理人员增加公司管理人员公司目标能否实现的难度,同时会降低其激励作用。
再次,从维护公平性的方面来说:假如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费用不能在税前予以扣除,如果其他的一些条件维持不变,在企业作会计处理之后,除了利润的减少要报告,另外还应该像从前那样同样支付很多的所得税,那么这样做将不利于股票期权的实施。同时这样做对员工甚至企业来说都是不够公平的,因此,股票期权也不会起到强化公司治理的效果。
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费用的扣除额如何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支出的抵税环节应分以下三种情况确认股票期权支出,抵减应所得。
第一种情况是当以回购股票来作为激励员工的股票期权来源时,应该以回购股票当天地股市价格比最后行权价高的那部分差额来扣除每股期权费用,并且应该依据实际行权的数量来计算当期期权费用的实际扣除额。
第二种情况是以预留的股份来作为激励员工的股票期权来源时,这种情况应以预留的股份的发行价比行权价的价格高的那一部分来作为扣除期权费用的标准,并且应该依据实际行权的数量来计算当期期权费用的实际扣除额,所以,如果施权的价格最终比公司新股的发行价格或者股票的回购价格要高,那么实际上公司并没有股票期权激励费用的支出,那么也就没有所得税抵扣的有关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股票期权的扣除金额并不是等同于股票期权在资产的损益表中所确认的具体费用,两者之间相应的会计处理要按照暂时性的差异来做会计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当以刚刚发行的新股票来作为激励员工的股票期权时,施权价比刚刚发行的股票的价格低的那一部分应该作为费用,用来抵减公司当期的利润。
二、如何确定股票期权费用扣除时间
股票期权费用扣除时间应以期权的实际行权的日期来作为扣除的时间标准。
(1)应该与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要求一致。据财政部《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票期权所得税其性质的确认以及应该怎么征税是这样的:a.当公司职员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计划的时侯,除非有其他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征收所得税的 b.当公司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时,他们从公司取得实际的股票的购买价(施权价) 是应该低于购买日当天的市场公平价格的差额的,这样规定是因为公司的员工因为在公司的优异表现或者因为公司效益的提高这些情况而得到的与其任职情况、受雇等相关的收入,应该按照工资或者薪金所得适用的相关规定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股票期权的授予当天时,受期权激励的员工仅仅是得到了以某些条件为前提的权利,因此这项权力的最后能否真正的实现还要受到行使权力的前提、行使权力期间股价变动情况等很多种要素的影响,所以这项权利能否实现的不确定性是很大的,由此可得,以股票期权的最后行权的实际日期来作为股票期权的扣除时间比以股票期权的授予当天作为股票期权的扣除日期来说是更加合理的。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提高公司管理层的尽职意愿,管理层在其股票、股票期权具备较高流动性,市场较有效,或可以通过一系列契约来减轻低流动性、有效性的前提下,可以对其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机制。会计法规和税法法规应当允许公司对管理层实施的股权激励做费用化处理,即在确认税收前作为费用予以扣除,而且两法有必要就股权激励扣除额度和时间的确定方面做出一致的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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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翟秀峰(1985-),男,汉族,山东济南人,西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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