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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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骆玉婷
[摘要]养老是民生之本,保障老有所养是保障民生的大事。根据“十二五”规划的要求,需坚持把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同时加大大方面的工作力度,保证建立起养老服务的长效机制,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水平。
[关键词]养老服务 民生 体系建设
“十二五”规划建议中,鲜明地提出了“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我们一定要按照要求,坚持把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在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水平的同时,加大财政投人,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养老服务的长效机制。
养老是民生之本,保障老有所养是保障民生的大事。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框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能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的治国理念,积极适应了发展的新需要和群众的新期待,加快推进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解决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同时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重点在以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首先,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对养老机构相关服务营业税的免征,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屋、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在社会力量对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时,要根据一定标准享有税收优惠等。其次,要落实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要求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新办的养老机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以及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鼓励有能力的地区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上给予适当补贴。再次,需落实医疗服务政策。鼓励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院、门诊等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可纳入城镇职工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最后,需在落实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有针对性的研究可操作性强的优惠政策,从而为社会各方开办养老服务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更多的社会热心人士从事这项工作,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是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多元化和营运规范化。一方面,要在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主导性、示范性、辐射性作用的同时,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养老机构,大力推动“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社会养老服务模式。养老机构建设主体的多元化,既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又能增加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供应,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缓解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求和供给的矛盾。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首先,要保证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质量,为社会各方兴办的养老机构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其次,要强化监管措施,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杜绝一切有损老年人权益的事件发生。最后,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的准人、退出机制以及评估、评审制度,规范养老机构建设标准,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的服务和设施建设标准。
三是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充实服务内容。依托社区的居家养老方式,集中体现了传统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的优点,既可减轻老年人及家庭的经济负担,又可满足老年人对家庭的心理依赖,同时为财政减轻负担,因此完善社区的养老服务功能,充实服务内容具有重大意义。要加大社区的资源整合力度,推进社区在满足生活照顾、医疗服务等基础需求的同时,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充实服务内容。应从老人实际需求出发,不仅关注老人的物质需求和身体状况,更要重视老年人精神领域的发展需求。同时应对处于不同年龄阶段和身体状况的老人,采取不同层次的照料形式:对低龄老人,可以尽可能的满足他们发挥余热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对生活基本能自理但仍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可以尝试采取托老所的形式,日间老人进入托老所,生活用品和基本服务能够被满足。对高龄老人及病残老人,以上门照料服务为主,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家务等全方位服。
四是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化建设。首先,大力培养从事养老服务的专业性人才,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技能水平。鼓励大学开设老年福利、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为养老服务行业输送高端人才。鼓励医护专业人员到养老机构就业,支持大专院校开展养老服务的职业教育,鼓励学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其次,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在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充分重视对志愿者、家政服务人员以及社区参与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整体的专业技能水平。最后,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与我国现阶段梯度的等级认定标准,对拥有不同专业化水平的服务人员实行差别对待:志愿者和其他流动性大的社区服务群体进行短期培训。在考试通过后颁发初级的资格认定证书;对在大中专院校的专职服务人员,授予中级资格认定证书;对在高等教育机构学习过的专业服务人员,授予高级资格认定证书。
参考文献
[1]姜若愚,综论中国养老服务事业的持续性照护模式[J],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报,2010(6)
[2]李荣华,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的思考[J],江西蓝天学院学报,2010(12)
作者简介:骆玉婷(1990- ),女,回族。河南信阳人,现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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