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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静萍

  摘 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尚欠规范,严重阻碍了资本市场从无效向有效的发展,给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文章就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改进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改进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078-02
  
  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依据国家或法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及规范的报告格式,通过适当方式向证券管理机构及广大投资者完全公开与证券发行、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资料的行为。规范有序的信息披露,可以充分发挥其在证券市场中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决策提供高价值、高质量并值得信赖的决策参考。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前瞻性。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期报告的时间期限,但在实际执行中,虽然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但存在着披露时间偏晚的现象,有的公司直到规定披露时间的最后期限才公布企业的财务报告。而对于临时重大事件的披露,及时性更差,极少有公司在股价发生重大变化之前主动披露其重大事件信息的,从而降低了相关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及时性,影响了信息的前瞻性,直接影响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2.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现行财务报表的信息含量主要是以财务信息为主,缺乏非财务信息以及企业背景信息的披露,信息使用者缺乏对企业的全面了解。如缺乏分部信息的披露、衍生金融工具运用的披露、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的区分、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报表中特定项目的不确定性披露等信息。
  3.信息披露不客观、不真实。上市公司公然违犯法律、法规,编造和捏造虚假原始凭证,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大量存在,使得信息使用者难以对上市公司进行合理的判断并正确地作出决策,最终导致理性的投资者失去了对市场的信心。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我国对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当中,此外,还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政出多门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2.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指标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指标不科学,一方面,这些评价指标不能真正反映出公司的真实业绩;另一方面,这些业绩评价指标很容易被上市公司“虚构创造”,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其主要表现为:第一,企业业绩评价指标不合理。目前用来评价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指标主要有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总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等,这些指标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进行评价,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是由于这些指标过于简单,很容易给上市公司提供操纵的机会;第二,企业业绩评价偏重结果,从而促使企业短期行为、会计造假等一系列失态运作的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3.社会监督乏力。社会监督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由于社会监督体系的不完善,使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没有真正担当起“经济警察”的重任,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造假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具体表现为:第一,审计的独立性不足。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形式上审计的委托方是股东大会,但实际上是公司管理者为了应付“年报审计”的规定而聘任注册会计师来审计自己。在此情况下,内部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查自身,无疑使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削弱。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偏小使其在经济上对客户依赖,也就很容易被由内部人控制的客户所收买,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缺失,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第二,审计人员的素质欠佳。国内不少审计执业人员在指导思想上往往过分偏重实务操作,忽视自身理论涵养的培养。各会计师事务所对后续教育又往往不够重视,培训资金投入不足,从而使得不少审计执业人员理论基础不扎实,知识结构较为单一,职业胜任能力不足。由于信誉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机会主义行为严重,不少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比较淡薄。
  三、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要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就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建立以法规、外部监管、公司治理结构为框架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来规范信息披露,同时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法,满足会计信息的需要。
  1.完善法规体系。会计法规体系是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和准绳,只有先规范了会计行为,生成客观公允的信息,才能为会计信息披露奠定基础。因此,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1)健全立法体系。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会计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体制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制度所构成。但在我国,司法明显有偏袒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嫌疑,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尽快出台《民事责任赔偿法》,明确违规责任的归属。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细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对诸如原告被告资格的确定、损失范围规定、赔偿金额计算、举证责任、偿付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加强和细化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对社会审计在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准则体系。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大致包括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审计制度及其他有关经济法规。其中,会计准则是核心。信息披露准则是上市公司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准绳。
  2.完善企业业绩评价指标体系。为全面地考核上市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真正使资金流向经济效益高的企业,抑制企业筹资冲动,应改用总资产收益率来作为配股和增发的考核标准。
  采用总资产收益率来考核企业,还需要对收益指标进行相应的调整,将收益指标不按净利润来计算,而改按利润总额来计算。理由是:一是企业的利润总额是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最直接最全面的反映,而净利润指标则因为扣除所得税,低估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资产的使用效果。二是以利润总额来考核计算,更能真实地反映企业资金利用效果。采用总资产收益率指标来考核,但是具体将配股或增发的资格线定为多少合适,还需要再进一步深入研究。
  3.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以政府监管为主,但由于受到政府监管投入的人力物力限制和专业知识的约束,这种监管方式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需要,有必要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框架。这样,政府在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中不用事必躬亲,又能给予行业监管机构相应的权力,如政府在转变职能中进一步理顺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各级政府部门的关系,使中注协逐步实现行业自律化管理。另外,为了体现市场公正、效率和市场本身的制衡力量,舆论监督和市场参与者的监督也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还应倡导社会其他形式的监管。(1)加强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察员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应大力加强信息披露材料审查,委派信息监察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信用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应颁布《会计信息等级管理办法》,不定期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即从高到低依次分类,并相应实施管理。建立上市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当具有内部逻辑的众多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发出不同种类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为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以提高及时发现违规行为的能力,并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同时立法机关应修改有关法律,适当区分证监会追究责任的形式,在行政处罚之外,再赋予证监会起诉违规行为人、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力。同时,参与监管的各部门之间应当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及时发现监管存在的问题,防止舞弊和错误的发生。(2)加强社会中介评价机制。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大量社会中介机构的组织协调。开放社会中介机构市场,让其承担起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审计的责任,这是会计信息披露走向规范化的重要保障。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其中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尤为重要。注册会计师以第三者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督,有利于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为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转提供保障。(3)加大对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我国现行《会计法》对各种会计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管是罚款还是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为违法的机会成本低,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铤而走险就不足为奇。当务之急是提高查处概率,加大处罚力度,加强违规处罚刚性,重点来提高会计信息及其披露质量。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的关键在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力量提高失信成本。对上市公司进行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切实履行诚信责任,利用新技术、新方法丰富监管手段,建立上市公司诚信评级和公告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建立信用记录,在严厉处罚上市公司中失信、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的同时,将违规记录公告,加大其违规成本。
  4.建立规范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内外部的一种契约或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一书中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力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它还提供了一种结构,使之用于设置公司目标,也提供了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也就是说,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使因两权分离产生的目标差异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尽可能降低,并把这种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曹冈.财务报表分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9
  2.徐玲.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3.刘文梅.规范信息披露重建市场作用[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
  4.李鹏.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J].理论界,2008
  5.任德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资讯,2007
  (作者单位: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沈阳 11000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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