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伦理关系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江 平 李 芹

  摘 要: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垄断性质的权利,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赋予权利人的一种垄断地位。但是法律离不开伦理的支撑。通过对法律与伦理关系、知识产权法理与伦理的表象的研究,得出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基础和目的是正确的,但就某些领域以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方式,还需要将法理和伦理二者统筹兼顾。尤其是在健康权、环境权等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律约束不适宜专属约定,而是应该将法理与伦理二者融合,甚至有必要法律为人类基本权利让位。
  关键词:知识产权 法律 论理 融合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5-067-02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垄断性质的权利,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赋予权利人的一种垄断地位。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的特殊运行机制控制无形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这种特殊的机制必然包含了垄断的诱因。知识产权法的出现曾被誉为“罗马法以来财产权领域中的一场深刻的制度创新与变革”而备受推崇,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现代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影响到了知识产权法律与伦理边界的模糊。为此,从法律与伦理的关系入手,开展在知识产权背景下法律与伦理的重新界定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作为社会整个系统的两大基本侧面,法律与伦理这两个子系统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的有机联系。法律与伦理或者说道德各以其独特的方式在各自的领域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调整着法制现代化的社会生活, 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法律制度,如同社会中任何其它的基本制度、基本结构一样,都离不开伦理的支撑,都需要获得一种合法性基础。二者相互关联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起源于道德。法律起源于道德这一事实由根本上赋予法律一种天然的伦理属性,并使得道德成为法律有机体之内血脉。它要求法律必须体现某种伦理精神,必须遵循某些价值准则。
  2.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必然以某种伦理价值为依归。只要在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情形下,它必定仰赖某种或某些伦理价值观念、价值准则。在法律中道德价值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3.法律真正目的在于指导社会生活、形成社会秩序,而法律富于活力的重要条件之一,要求立法者自觉地将社会一般的、主流的并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伦理观念恰当地纳入到法律制度中,否则因缺乏足够的基础而成为虚设。
  4.我国法律具有十分浓厚的宗法伦理的性质。植根于古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它支撑、规定了古代法律的确立、发展以及运作的方方面面。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逻辑与历史起点。
  二、知识产权法理与伦理的表象
  1.知识产权垄断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通过法律规范建立在抽象物质上的,而抽象物的本质决定了其可以被同时使用而不会剥夺其标的上的权利,也决定了权利人无法通过实际占有控制标的物来保持其权利的享有。这种权利的形成是以法律上的假设为前提的,依赖这一假设,许多真实的权利得以存在。这种权利的行使完全借助于法律机制,使得权利人可以依据手中抽象的权利控制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有形物,从而形成对一种社会资源的控制。
  2.知识产权法律价值。知识产权法价值是知识产权法理论的基础性和核心性问题,知识产权法应然价值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这里面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工具性和伦理性价值的共同追求。法的价值是一个综合的体系范畴,其内容结构极为丰富和复杂。从法律的社会功能来看,任何法都包含着工具性价值和伦理性价值。所谓知识产权法工具性价值,是指知识产权法是人们确认、行使、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活动的一种工具。知识产权法这一价值目标从其发端之始便不同程度得以宣扬,之后不断得以强化。总体看来,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是以和谐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应该以和谐价值为指引,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使创造者(所有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得以协调,更使人、社会和自然之间保持和谐状态。
  3.知识产权法律与伦理的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知识产权制度涉及知识生产、传播、利用、分享等各个环节的利益关系,其工具性价值得以不断强化的同时,伦理价值却出现了迷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1)不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通过法律授权形式确认智力成果的产权,保证发明创造者应有的利益,促进智力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开发和利用,这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基本功能。但是知识本质上是一种公共信息,因而知识本身并不具有专有性,而且任何智力成果都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所以知识产权法必须建立一种权利人与社会的利益分享机制。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产生之初就受到经济因素的左右,知识产权法设计的传统利益分享机制出现了异化,知识产权法在维护权利人的利益的同时,日益被演绎成全球知识产品垄断和知识霸权工具。现有知识产权规则极大地限制了知识的自由传播,阻碍了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2)人文关怀的缺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注重对新技术成果的保护,这是知识产权法“创新”价值的体现。但是按照国际人权公约的人权标准,现今知识产权制度对健康权的实现已经带来消极影响。由于专利实施的限制性条件,权利持有人可以阻止他人获得药品专利技术,甚至在其政府的支持下限制贫穷国家及其人民获得强制许可。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容置疑,但在医药领域,技术直接触及人的生命,再把它放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
  (3)环境要素的淡化。环境权是指公民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按照目前的知识产权法,人们可以就现代生物新技术及其成果获取知识产权。但是知识产权制度并未关切环境资源保护,环境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协调尚未建立有效机制。当代生物技术,特别是转基因技术的大量使用,打破原有生态平衡,从而影响环境质量;其次,是基因生物损害。有的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4)传统知识利用的曲解。传统知识是基于传统而产生的一切基于传统的工业、农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创新和创造。20世纪中期以来,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大量对存在于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进行挖掘和利用,并取得了商业上的巨大成功。由于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关法律保护制度缺失,传统文化发源地的人们不但没有获得任何回报,反而因开发者、使用者随意地改造和曲解而进一步受到剥削和压迫。
  三、知识产权法理和伦理的融合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基础和目的是正确的,但就某些领域以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方式,还需要将法理和伦理二者统筹兼顾。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构建知识产权法理念。知识产权除了具备民法上私权的一般特征之外,又具有自己的法律特征,比如它有时间性、地域性、法定性、客体的无形性、客体的可复制性等特征。这种多重特征使它在性质上与民法保持一致之外,也不可能与其他法的性质完全分野。因此,知识产权法理念是利益均衡。知识产权法应该以私权为基础,以人权为中心,以公权为考量构建利益均衡体系。
  2.强化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现代知识产权法通过修改扩大了知识产权的种类和内容,但与权利保护制度同为知识产权规则的权利限制制度却鲜有修正。因此,必须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扩大限制的范围、内容,强化限制的方法和手段。
  3.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健康权则是与人的生命权、生存权紧密联系的基本人权。当知识产权与健康权出现冲突时,人的生存、健康权利应当优于财产权利,这就是人权优先原则,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人类基本价值观。因此,必须建立健康权侵权例外制度。
  4.构建生物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生物资源是当今世界进行知识产权开发最为重要的物质来源,而涉及环境权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生物资源的保护问题。在现有公法的基础上,生物资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采用资源共享的方式,不仅达到保护生物安全的目的,而且可以维护当地人民的经济利益。
  总之,在健康权、环境权等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律约束不适宜专属约定,而是应该将法理与伦理二者融合,甚至有必要法律为人类基本权利让位。
  
  参考文献:
  1.蒋序刚.试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元主义[J].法学杂志,1999(5)
  2.魏秀玲.论中国传统法律的民主精神[J].当代法学,2003(5)
  3.陈宗波.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伦理迷失及其回归路径[J].求是学刊, 2009(11)
  4.冯心明.论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取向[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8)
  5.吕娟丽.知识产权与垄断的规制[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5(2)
  6.陈景良.人文精神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借鉴[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7.余洪波.试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特点[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
  8.徐忠明.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省思[J].学术研究,2003(12)
  9.张中秋.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J].比较法研究,1991(1)
  10.高秦伟.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人情观――兼论法的亲和力[J].湖南社会科学,2001(6)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 浙江杭州 314115;燕山大学 河北秦皇岛 066004)(责编:若佳)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343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