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股指期货市场法律规制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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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坤
摘要: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品种。我国于2010年4月16日起正式推出了沪深300指数期货。股指期货对于我国金融市场而言是新生事物,但在西方,股指期货是金融市场中发展最晚但也是最为成功的品种,国外期货专家已在股指期货交易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对中外股指期货监管体系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吸取国外市场的有益经验,研究其教训的症结所在,尽量防止和避免消极影响,以充分发挥股指期货对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股指期货;监管;法律;比较
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品种。双方交易的是一定期限后的股票指数价格水平,通过现金结算差价来进行交割。股指期货交易离不开法律规制的监管。本文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发达国家和地区股指期货交易法律规制的借鉴意义,提出了完善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法律规制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宽泛地包括:法律、国务院法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做出的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行为的法律解释、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作出的自律管理规定等等。在这些法律规章中,我国期货市场初步建立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2个配套管理办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全文共8章91条,分为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8个部分。
两部配套管理办法分别是《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两部管理办法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精神,从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方面作了更加详尽的规范,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构成了我国期货市场法规体系的初步框架。
股指期货上市以后,在中国证监会的直接监管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2个配套管理办法积极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加强股指期货交易盘中监控,跟踪分析客户交易行为,及时发现盘中异动情况,并积极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持续开展适当性制度检查,力争将市场违规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中。对此,会员单位普遍表示,将紧密配合股指期货严格监管措施,加强对客户交易的管理,呵护来之不易的金融创新,致力于推动行业长期受益和发展。第一,实时监控异动。股指期货实行“有异动必报告,有违规必查处”,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引起股指期货市场波动的各种谣言进行及时跟踪分析。第二,坚决制止违规。对于异常交易现象,中金所迅速通过电话提醒、下发书面警示函,会员公司高管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手段,及时纠正客户行为,强化会员监管责任,督促客户合规理性参与股指期货。第三,实行跨市场监管。2007年8月,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和协调下,沪深证券交易所、中金所、中证登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等五方共同签署了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系列协议。第四,从源头上防范风险。除了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工作,中金所还从会员单位入手,加强投资者管理和教育,未雨绸缪,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第五,持久督导开户检查。股指期货上市以来,中金所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投入监管力量,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继续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工作,确保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标准不降,程序不减,贯彻始终。第六,配合监管长期受益。股指期货严格监管得到了各大会员单位的积极配合。
严格的监管措施保证了股指期货平稳运行。
二、中外股指期货法律制度体系
1.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
美国有关股指期货的法律规范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国家期货管理法律、法规,二是交易所期货交易规则,互为补充和配合。两部分法律规范体系不仅保证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并且实现了市场的充分竞争和高效性。美国国家期货管理法律在宏观上对股指期货的发展起到监督保障和调控作用。在微观方面,美国股指期货规则是保证股指期货交易活动正常运转的基本法规。美国有关股指期货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佣金及佣金商制度、价格报告制度、价格限制制度、交易头寸限制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制裁制度等。
2.英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
英国也较早地开办了股指期货,其管理股指期货是有法律保障的。1986年以前存在着许多法规,有些法规之间相互矛盾,导致监管效率不高。1986年后的法规主要是通过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一系列控制来保护投资者,总的监管权刚开始授予证券与投资委员会(SIB),后来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更名为金融服务局(FSA)。1997年,工党执政上台以后,首先对金融监管进行了反思,对一些不合适的做法进行了改革。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交易,规避风险,英国出台了许多法律。
英国于2001年3月15日颁布了《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成立了FSA,FSA成为金融服务业惟一的监管者,负责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FSA成立后,主要从市场准入、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等方面加强了对金融衍生市场的监管,初步建立了相对统一的监管体系。
3.德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
在发展初期,实行立法后行的德国在20世纪90年代前,《民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利用价格差进行投机生意获利的契约,对公民个人没有约束力”,期货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使期货业无法生存和发展。后德国修改相关法律,于1990年成立了德国期货交易所(DTB),推出了DAX指数期货等品种,便后来居上,成交量跃居欧洲大陆之首。因此,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推出股指期货无不是立法先行,中国也不能例外。
4.日本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
日本有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主要是1950年颁布的《商品交易所法》,这是日本政府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日本期货市场的法律框架比较完备,这就决定了交易所在自律管理方面有较稳固的法制基础。日本的股指期货从产生到迅速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初始期。80年代初期到1987年,日本虽然已开放了其证券市场,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日本股市。但是,首先出现的股指期货合约却并非来自日本本土。在第一阶段时期,日本的《证券交易法》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禁止从事期货交易。因此,法律法规并没有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扫清法律政策障碍。
(2)发展期。1988年到1992年,此时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股指期货刚推出时,并不被太多交易者关注,通过修改和制订法律法规,如《金融期货交易法》等法律法规,为股指期货发展注入了一支强心剂,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政策也倾向于保护国内的机构投资者,促使股指期货健康的发展。
(3)成熟期。1992年直至今天,股指期货市场逐渐成熟。日本积极改革创新,制定新法并修改旧法,如2004年对《商品期货交易所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确保股指期货市场走向正轨。
5.中国香港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
香港于1975年8月通过了《商品交易条例》,发展商品期货,后意识到香港不适宜发展商品期货,更适宜发展金融期货,于是,香港立法局通过修改条例,直接促成了2003年香港期货交易所的诞生,及其成功推出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的问世。日后,在此基础上,2005年香港交易所又推出了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
三、完善我国股指期货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议
各国对股指期货的法律监管经验对我国股指期货监管有极大的启示。为此,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股指期货法律监管体系。
第一,对会员实行分层负责制度。沪深300股指期货规则对会员的设定可吸取香港经验,实行风险管理分层负责制,即交易所管理结算会员的风险,结算会员管理代理投资者和交易会员的风险,交易会员管理代理投资者的风险。具体规则要求:申请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的会员须经过交易所严格的资格审批,结算会员要求资金实力和信用等级都较高,抗风险能力较强,结算会员可能是交易会员,而交易会员则不能是结算会员。这种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分离做法,有利于结算中心建立分层次风险管理体系。此外,要实行大客户报告制度。建议我国也实行大客户报告制度,当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额80%以上时,投资者应通过结算或交易会员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持仓量情况,交易所还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这样的规定,在股指期货推出初期是有其约束力的。
第二,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实行美国联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当个别结算会员出现违约时,在动用完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之后,可要求其他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按比例共同承担该会员的履约责任。这种联保方式虽可提高市场整体抗风险能力,但由于结算会员成本太高,可能造成结算会员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等,影响交易积极性。
第三,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保障。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股指期货法律制度,要坚持“以法立市”、“以法治市”,使股指期货的交易能有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2007年4月15日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奠定了突破性的基准,以前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经过修订后,现已在市场上发挥了作用。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定《期货法》,从而形成一整套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统一期货法规体系。不仅如此,还应严格执法。为维护良好的股指期货交易环境,还必须做到“执法必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整合政府调控的资源,减少宏观调控的交易成本,提高股指期货风险管理的效率,提升期指风险控制的水平。股指期货成功的重点是风险控制,除股指期货合约设置要科学外,股指期货风险的监管需政府宏观行政管理的多方共抓、多管齐下及“以法治市”,继续抓紧做好相关的法律保障,执法必严,完善期货交易条例等。金融机构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市场,提升对价格趋势的判断水平。高级管理人员要人尽其才,建立现代化的风险控制系统,紧抓风险控制战略,实施动态风险控制。普通投资者要牢记风险与收益同等重要,适可而止,充分了解股指期货,要靠头脑定量测算。不管是散户还是大户,投资总的风险控制措施有:严格遵守各项规则,采用多元化策略,辩证地看待股指期货,从长计议,目标不能变等。
第四,依法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股指期货市场的走势是以股票现货市场为基础的,其发挥规避风险、价格发现功能的程度依赖于股票现货市场的完善程度。尽管中国股票市场在发展进程中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我国尚未健全同国际接轨的财务会计制度,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缺乏透明度,披露不够规范。在公司财务失真的情况下,绩优股和蓝筹股缺乏价值评判的依据,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股价走势往往受到众多的非市场因素和过度投机性因素的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缺少大盘蓝筹股为股票指数保驾护航,这也是管理层难以较早推出股指期货的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加强现货市场的基础性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层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吸引更多优质境外上市大盘股“海归”,提高股市的质量,增强投资者信心,为股指期货交易的完善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指期货交易和风险特性的认知,使其充分认识到保证金交易制度的杠杆效应是柄双刃剑,在放大收益的同时增加了风险。也可在股指期货推出前后,加强风险的宣传工作,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交易技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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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经济学院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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