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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设备抵押风险防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晋学军

   《担保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资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授信业务中,银行授信方案的制定或审批条件中往往把设备抵押或追加设备抵押作为降低风险的风险缓释措施。毋庸置疑,抵押设备使抵押权人对该项资产拥有优先受偿权,针对性较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在风险防控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从实践中发现,设备抵押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使用不当无异于作茧自缚。
   一、抵押物的选定中存在的风险。
   设备抵押时应审慎选择抵押物,对抵押设备的范围作出界定。通常抵押物的选择应牢牢把握“产权清晰、易于抵押;坚固耐用、不易毁损;通用性强,容易变现;价值稳定,不易贬值”的原则。
   如果抵押设备产权不明确,权属瑕疵引起法律纠纷,抵押物不能处理,抵押行为形同虚设。所以办理抵押时应逐项核对设备发票,现场清点抵押设备,同时避免重复抵押。
   其次必须通用性强,易于变现。设备抵押原则上不接受非标准设备。专用设备或已到使用年限的设备设定为抵押物,处置时难度大且不易变现。选定抵押设备时首先选定企业价值高的关键设备。曾有一小企业在申请授信时采用自身设备抵押,为达到规定的抵押率罗列了大量大大小小的设备,甚至低值易耗品也拿来凑数,这样的设备抵押实不足取。
   同时设备应该价值稳定、不易贬值。如果抵押物选择不慎,未考虑功能性贬值、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等因素,抵押物价值大幅缩水,真正的抵押担保能力远远低于设定的评估价值。那么我们授信时设定的设备抵押尤其是追加的设备抵押反而让我们画地为牢,曾经的保险变成了一道枷锁,同时也为保证人推脱责任提供了借口。
   二、抵押物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风险。
   现实操作中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合理性难以确定,存在价值高估现象。银行抵押物价值的确认一般依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但评估机构存在诚信缺失,不尽职不规范,往往根据抵押人的意愿出具评估报告。现有抵押物评估方法有不同的应用前提,局限性大。评估人员多采用成本法,认定的结果多数采用设备的账面价值,有的评估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意高估抵押物价值;甚至于按银行贷款规定的抵押率来倒推评估价值,评估价值公允性差。评估机构为了免责,往往设定很多使用报告的前提条件或特别事项说明。如:“评估结论受本机构具体参加本项目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资产占有方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有关事项,在委托评估时未作特殊说明且在评估人员根据管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市场价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可以说,评估报告出具的是抵押物最好的一面,而我们需要时,往往是最坏的结果。笔者曾在一中型企业调查,企业新上大型设备,价值2000多万元,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该设备对企业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一旦企业无法持续经营,该设备只能以一堆废铁论定。
   所以使用评估结果时应采取谨慎态度,要求评估机构以清算价格作为抵押资产的评估价值。同时配备专业素质较强的内评人员及时进行不同频度的动态评估和监测,反映押品的公允价值。
   三、抵押物持续监控中存在的风险
   尽管设定了抵押,但抵押物仍掌控在抵押人手中,由其支配和使用。抵押机器设备等动产由于其极易拆除或转移,银行可控性差。如某企业设定抵押,使用本企业在用及存量贵金属,虽然在价值上满足了抵押率要求,但一旦发生了不利于银行的状况发生,这种资产也许早已无法控制。工商部门在办理设备抵押登记过程中,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押设备名称和型号作登记,并未到现场作标记。而且设备发生所有权变动时,根本不需要去办理登记手续。在没有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对抵押物监控不严,在办理设备抵押登记后,企业擅自将设备转售他人或重复抵押,抵押担保将如同虚设,一旦出险,损失惨重。
   所以对抵押机器设备等动产要办妥保险手续并经常实地查验,审查押品是否设有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权利,密切关注抵押物是否再抵押、出租、转移、出卖、拆除等可能影响押品变现或处置的潜在风险因素,并尽力采取限制抵押人转移资产的措施;如发现抵押物价值非正常减少,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第二还款来源可靠。
   四、抵押物处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抵押物和抵押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拥有明确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同时要规范抵押物相关管理手续,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手续,确保抵押登记真实有效。在办理设备抵押过程中,我们往往通过企业取得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等,来确认企业对这些设备的所有权。如果企业提供虚假的资料,将不属于借款人或法律手续不完善的设备作为抵押物,那么我们将承担极大的风险。所以对于抵押设备必须现场核实并做标记。
   担保方式的设定其实是考虑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尤其是抵押物更是我们为最坏结果做的防范。但事实上抵押物的处置更是存在较大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我们授信方案中设备抵押同时设有第三方保证。起初貌似多了一层保证,最终反而给保证人免了部分责任。另一方面目前银行抵债资产大多通过法院裁定抵债,通常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对抵押物先行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留底价进行拍卖,如果流拍可酌情降低保留价,以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80%再次进行拍卖,多次流拍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法院可以最后一次流拍的保留价裁定将资产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而且如果法院主持拍卖流拍,拍卖费用将由银行负担,考虑强制执行费用、扩大公告等费用,高估资产价格造成多次拍卖必然增加银行的诉讼成本。高价抵债同样也会增加抵债资产收取过户的相关费用。
   中国银行副行长朱小黄曾表示,商业银行支持小企业融资不应过分依赖抵押。当前企业在用设备大多为量身而做的专用设备,尤其是针对小企业而言设备价值较低。设备抵押很多时候带给我们的是心理上的安慰,在现实操作中隐患多、风险大。担保方式应慎用设备抵押。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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