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36条”的执行力令人愦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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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德文
未出台“新36条”前,我们望穿秋水期待更好的政策出台。出台“新36条”后,我们希望更好的政策效益。
然而,距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作“新36条”)出台已有一周年,之前人们美好的预期:再次拓展民营企业的产业空间,不少民营经济不能进也不敢想的领域向民营经济开放大门,这一预期和愿望并未取得太多令人振奋的效果。
与2005年的“旧36条”相比,“新36条”对非公有资本的开放力度更大,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和参股等方式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领域。“新36条”的出台,是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广泛动员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到各个经济领域,才会激发经济活力,促进中国经济的稳健发展。但是,无论是从政府庙堂之高,还是到民间江湖之远,“新36条”的执行力并不尽人意。
首先,缺乏从政策层面落实到现实层面的细则支持。作为促进民间资本发展的意见,从中央到地方,都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政策看着欢欢喜喜,但民间资本循着政策脚步还是难以在现实中找到落脚点。
以金融领域为例,“新36条”鼓励民间投资进驻金融领域,不少民间资本得到政策允许后就提交了华侨银行的筹划方案,但时间过了大半年仍未批下来。这说明有些政府部门还在犹豫,对民间投资的开放持观望态度,步子迈得过小。
同时,在具体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也没有出台详细的民间资本进入细则。由于缺乏细则引导,一些行业和领域在准入政策上仍然设置了很多潜在进入条件,对进入资格设置较高门槛。高高竖起的“玻璃门”,使得打破某些行业垄断的政策推动成为一纸空文。
其次,民间资本并未十分热心追随政策引导,没有大面积进入政府政策引导的领域。相反,创投、房产、股市以及地下钱庄,成为他们涌入的重点领域。在温州,高利贷已近疯狂。2010年以来,温州地区民间借贷利率一路走高。相关监测统计,温州中介民间借贷机构年化最高利率高达40%左右,事实上真实的贷款利率还不止这个数。
民间资本投资轨迹与政策引导偏离,一是源于民进资本本身对政策的不信任,担心“新36条”落不了地,对政策稳定性持怀疑态度。如煤炭领域投资的骤然收紧,导致民间投资叫苦连天,如果政府不能合理弥补民间投资因政策突变产生的损失,势必形成刻板效应,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这样一来,即使有新的政策出台,民间资本也不会一拥而上了。二是前面所讲的现实障碍,在某些行业与领域,民间资本面临多重限制,根本没有施展拳脚的机会。
政策是好政策,但在执行力上出现决心不够足、力度不够大的遗憾,如果未来仍延续同样的政策执行方式,那么别说一周年,就是二周年,三周年,中国民间资本的生态格局还是不会出现根本变化。所以,希望相关部门借鉴当前不足,戒掉对民间投资的不安全感,加快政策实施细则出台,降低一些领域的入门条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各行业和领域;同时,保证政策实施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消融民间资本的徘徊、疑虑等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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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6条是指“非公经济36条”颁布5年之后,国务院于2010年5月13日再次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由于该意见中共计有36条,为了与非公经济36条相区别,故被简称为“新36条”。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二十四)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
(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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