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现状与政策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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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延枫
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基本状况
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开始于1998年。199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印发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429号),明确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率先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试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对象为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事业单位法人,贷款额度分三档:第一档,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或由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保证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第二档,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第三档,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1998~2003年,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迅速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余额2001年末为436亿元,2002年末为1150亿元,2003年末为1839亿元,近三年间年均增长148%,占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比例依次为6.2%、10.8%和11.7%。
从行别分布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直占据市场主要份额。截至2004年1O月末,工、农、中、建四行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343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的80%;交行、中信等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222亿元,占13%;城市商业银行余额为91亿元,占5.4%。
从地区分布看,汽车消费贷款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截至2004年10月末北京、浙江、广东、河北、江苏、山东,这六省市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合计为888亿元,占全部汽车消费贷款余额的52.8%;西部12省(市)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合计为240亿元,仅占14.3%。
二、当前汽车消费贷款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汽车消费贷款快速增长的同时,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也不断暴露,“假车贷”、“一车多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特别是2004年以来,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总体增速放缓。截至2004年10月末,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683亿元,比年初下降163亿元。
造成当前汽车消费贷款增速放缓的主要原因是:
1.汽车市场价格与人们心理预期的变化使汽车消费贷款需求下降。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汽车需求,尤其是轿车需求连续实现超高速增长,汽车消费主体由集团消费转变为个人消费,在市场需求的强力拉动下,国内汽车产量持续增长。1986年,全国汽车产量为37.28万辆,其中轿车产量仅为12297辆,至2002年末,汽车产量快速上升至325.37万辆,其中轿车产量达到109.28万辆,分别是1986年产量的7.7倍和87.9倍。
在汽车产量飞速增长的同时,汽车降价不可避免。2003年起,国内汽车市场上降价声不绝于耳,据估算,2003年国产轿车整体降价水平为8%~10%,2004年价格战波及全行业上百种产品,年平均降幅13.1%,最高达25.4%,而2002年国产轿车面临WTO压力而纷纷降价的整体下降水平也不过5%~6%。汽车价格的持续下跌,强化了消费者“买涨不买跌”的心理。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信息,2004年1~6月,我国汽车累计产销267.71万辆和255.36万辆,产销率为95.39%,同比分别增长27.1%和24.15%。其中,轿车累计产销124.61万辆和113.2万辆,产销率为90.84%,同比分别增长36.37%和31.59%,但同时,一季度全国轿车库存超过8万辆,4月份新增库存2.3万辆,5月份,轿车产销率低至84.5%,又新增库存3.2万辆,累计超过13万辆,6月份库存突破了16万辆大关占全部汽车库存增量的89%。
在产量扩张、价格下降的同时,消费者的购买力在近两年并没有显著提高,国际原油市场价格不断攀升又强化了消费者对国内汽油价格上涨的预期,2004年以来有关汽车消费的税费也没有明显降低,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在车市两年“井喷”行情后,居民对汽车消费逐步趋于理性化,对汽车消费贷款的需求自然下降。
2.汽车消费贷款不良率较高,商业银行对汽车消费贷款内控管理趋向严格。
据调查,截至2003年年末,某直辖市各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的不良贷款余额为9400万元,占全部汽车消费贷款的1.1%。但是不良贷款余额的增长速度非常快。2003年汽车消费贷款的不良贷款余额比2002年增加0.35亿元,增速为59%。另一份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6月末,东部某省会城市汽车消费贷款的不良贷款余额为734万元,到2004年5月末,不良贷款余额已经达到3749万元,两年之内,增长了4倍多。
汽车消费贷款风险不断暴露,不良率快速增长,对此人民银行各分行和各地银监局都非常关注,相继采取了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风险提示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发放汽车消费贷款普遍比较谨慎,采取了严格贷款审批程序、提高贷款标准的一系列措施来控制风险,如提高首付款比例、缩短贷款期限、提高贷款利率以及限制贷款车型等。有些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暂停了车贷业务。
3.新车贷险管理办法的出台,加大了银行的放贷责任。
1998年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各财产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简称"车贷险")。近年来,车贷险以年均200%的速度快速增长,成为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但2001年以来车贷险问题日渐突出,一是因诈骗、挪用、恶意拖欠以及经销商经营不善等因素引发的汽车车贷款拖欠问题比较严重,导致保险公司车贷险业务赔付率很高;二是车贷险业务中涉嫌诈骗案件和法律纠纷较多,使保险公司陷入大量的刑事案件和诉讼纠纷中;三是为清理逾期贷款,保险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为此付出了很高的管理成本,经营压力很大。部分地区车贷险业务赔付率高达100%以上。鉴于此,有的保险公司停办了车贷险业务。
针对车贷险面临的突出问题,2004年3月,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车贷险业务作了进一步规范。一是加强了银行的贷款审查责任。比如,《通知》中明确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以被保险人(贷款人)向投保人(借款)取得有效的抵(质)押为前提;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为被保险人行使抵(质)押权后不足以弥补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差额部分,这实际上是加大了贷款人对借款人资信调查的责任;二是设定了更严格的承保条件,将最低首付款比例设定为不低于净车价的30%,承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三是要求保险公司设定不低于1O%的绝对免赔额。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车贷险业务,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管理、防范车贷险风险,但对商业银行来说,责任重了,风险高了,贷款内在动力相应下降。
三、2005年汽车消费贷款展望
促进扩大消费是2005年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1000美元,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加快,汽车消费发展前景广阔。在经济发达国家,居民购买汽车的资金60%~70%来自贷款;消费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平均为30%~50%,其中,美国高达70%,德国为60%。而我国这两个比例目前都比较低,汽车贷款业务发展潜力巨大。加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并以此带动和促进扩大居民消费是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
1.认真落实《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从制度上防范汽车贷款风险。
2004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汽车贷款管理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了规范完善:
(1)扩大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扩大到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为便于分类监控汽车贷款风险,对汽车贷款进行细分。根据借款人不同,将汽车贷款划分为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根据贷款用途不同,将汽车贷款划分为自用车贷款、商用车贷款及二手车贷款。
(3)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比如,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五年,其中,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三年,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等等。
(4)强化对贷款风险控制制度的考核。一方面要加强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核,借款人作为汽车贷款的第一还款责任人,首先应考核其财务状况、可提供的抵押(担保)情况,其次应重点考核其信用记录。如《汽车贷款办法》中对汽车经销商借款人,不仅要求其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而且要求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还要求经销商的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80%。主要考虑了汽车经销商是汽车销售过程中的重要一环,经销商的信用和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对经销商业务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信用直接反映了经销商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经销商资产负债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关系着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安全。有效控制汽车经销商的贷款风险,对于间接控制个人借款人和机构借款人的贷款风险,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十分关键。
另一方面,借鉴国外成熟的汽车金融管理经验,要求完善贷款人自身的各项风险控制制度。贷款人应建立资信评级系统,对借款人的信用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完善审贷分离制度,严格审查贷款的抵押担保;探索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体系,对不同品牌、不同贷款金额、不同地区的汽车贷款分类进行监管,利用内部评级法对贷款风险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调整风险级别。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各相关金融机构应抓紧制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合理安排贷款管理的激励办法,从制度上防范汽车贷款的风险。
2.抓紧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从源头上控制汽车贷款的信用风险。
借款人诚实、守信是汽车贷款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但我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工作才刚刚起步,社会信用观念淡薄,借款人构造虚假的个人资料、骗贷逃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缺乏必要的约束手段。近年来人民银行已经率先在上海市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绩。2004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入试运行阶段,并在部分城市开通联网查询,2005年有望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届时所有获资格的金融机构将可以联网查询个人的信用。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和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最终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从源头上控制包括汽车消费贷款在内的个人消费贷款风险。
3.加强消费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商业银行合理调整贷款结构。
为了促进汽车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国家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汽车业的产业政策,来规范汽车业的生产、销售和技术开发等环节,汽车产业政策重点也从生产环节向销售环节转变,以便更好地发挥汽车产业的支柱作用。2004年已经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地方政府一律取消不利于汽车消费的政策,最近出台的汽车报废政策允许给予补贴鼓励报废之后购买新车。汽车产业政策的陆续出台,对商业银行判断汽车市场发展趋势,调整贷款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要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产业政策的研究与分析,加强消费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从而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
4.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加强银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
实践证明,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汽车贷款风险、互利合作,才能推动汽车贷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使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了长期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而规范竞争行为。银行应该认真把好风险控制的第一个关口,作到尽职调查和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在贷款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银行应与保险公司一道尽可能地采取措施保障抵押(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保险公司则应该在对投保人进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根据信用等级收取差别保费,一旦出现贷款逾期情况,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理赔。双方应在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情况下将利益协调一致,从而从根本上杜绝恶性竞争,使市场逐步走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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