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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更注重投保人权益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斌

  新《保险法》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公司及代理人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都有了更加完善的规定
  
  新《保险法》在经过了三次审议后,2月28日获得人大表决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在大家一直关心的理赔问题、保险资金运用问题以及保险公司高管违规问题上,又作了哪些新的规定?就这些问题,《新财经》记者采访了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教授。
  
  保险合同规定更明确
  
  《新财经》:这次修订《保险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王绪瑾:这次《保险法》修订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业发展,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减少保险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当然,也要从《合同法》这方面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财经》:这次修订的《保险法》与现行《保险法》相比,从哪些方面做了完善?
  王绪瑾:新《保险法》比过去更严谨一些,比如对保险利益问题,对重复保险问题等都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在保险利益问题上,为避免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新《保险法》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
  在重复保险问题上,新《保险法》对原来的定义进行了修正,现在更严谨、更准确了。相关规定包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同时,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从《合同法》的角度,新《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这就保护了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今后,如果一个得了重病的人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也知道患病情况,就不能承保。但之前有些保险公司违规承保,出了险后却以投保人有病为由拒绝理赔。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就不得解除合同。
  另外,从《合同法》方面对于争议处理也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过去对于保险合同的争议,人民法院也好,政府机关也好,都没有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这次规定了格式合同,增加了投保单要附格式条款的规定,能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新财经》:在人身保险方面,新《保险法》有什么变化?
  王绪瑾:对保险受益人来说,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谋杀受益人的,保险公司不提供保险金。新《保险法》改为,投保人谋杀受益人的,受益人有上诉权,这也加大了对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受益人的保障。
  另外,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现行《保险法》没有规定。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项空白,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立法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符合法理与情理。
  
  保险公司管理要更规范
  
  《新财经》:很多投保人都有亲身体验,“投保容易理赔难”。现在,像大家最关心的还是理赔问题,新《保险法》有没有加强这方面的规定?
  王绪瑾:新《保险法》在理赔方面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和时限。如果保险公司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保险公司自己做虚假理赔的,也要承担责任。不仅要把理赔的钱拿出来,还要提高赔付率。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要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一规定就在时间上给理赔程序作了限定。
  《新财经》:对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没有新的规定?
  王绪瑾:关于保险组织形式,现行《保险法》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新《保险法》没有作新的规定。新法与《公司法》实现了对接,以前以国有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的,现在没有了,统一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新财经》:我们知道,我国保险业务团队还存在一些问题,经常出现误导投保人、虚假理赔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新《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及代理人有哪些新的限制?
  王绪瑾:对于保险公司及代理人行为的约束,现行《保险法》只有4个方面的规定,现在增加到13个方面。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拒赔、虚假理赔、挪用侵占保险费等内容,这些都是原来没有的。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开展保险业务,对一些不合适的行为也进行了限制。我觉得在这方面修改的力度不小。
  关于保险监管方面,对于保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以及高管人员的责任问题,在现行《保险法》中没有过多强调,新《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员能力的监管比过去加强了。对于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不够的,监管部门应该做哪些事情,作了比较大篇幅的具体规定,核心就是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具体条款还需完善
  
  《新财经》:您认为修改后的《保险法》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王绪瑾:有一个关于被保险人的问题,就是第43条:投保人谋杀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一条款的立法宗旨是什么我看不出来。因为投保人谋杀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投保人本身没有保险金的解决权,那么,他谋杀被保险人干什么呢?设立这样的条款没有多大意义。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那么,被保险人或其他无辜的受益人就没有保障了。如果被保险人死亡的话,那倒好办了,也没有太多痛苦的问题了,如果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者疾病,那被保险人就没有保障了。这个问题就在于对保险的保障功能还不够。
  再一个问题就是,在一定层面上并不能防范道德风险。也就是说,投保人如果谋杀被保险人,并已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可以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一条也需要改进,投保人谋杀被保险人,也不可能只为了退还保险费的权利。我觉得这一条应该删除。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新《保险法》在整体上比过去的范围扩展了,但具体的条款还不够完善。监管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风险,防范风险不仅包括规定方式问题,还包括控制比例问题,没有这些,怎么控制风险呢?
  
  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更广
  
  《新财经》: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这次做了怎样的调整?
  王绪瑾: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上比过去扩大了,原来保险资金只能去银行存款、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现在规定可以买卖股票。在买卖债券方面,把公司债券也包括进去了,还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投资不动产。
  当初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有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是非常严格的和完善的法律规定,在整个资本市场变化不大的情况下,既可以规定方式,也可以规定比例,这方面在国外有很多经验,比如德国、日本、韩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这方面的经验。第二个方案是有步骤的,就是只管支付能力,其他的不管,比如英国就是这样的,但这种方式对我国是不适合的。
  对于保险资金运用问题,在《保险法》修改过程中也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新财经》:按照您的看法,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更倾向于哪个方案?
  王绪瑾:我认为,对于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在《保险法》中只作原则规定,对具体的方式和比例由国务院制定一个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条例,这个条例的规定要比较具体,修改也比较方便,既可以保持统一性,由国务院或保监会制定,也可以适应市场变化。比如对于保险资金进入股市的比例,可以根据市场形势变化来随时调整。在保险公司管理技术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比例可以提高一点;如果股市低迷,风险比较大的时候,比例就要低一点,规定就要严格一点。在日本,保险资金入股市的比例是40%,在美国和英国达到80%,当然,这其中包括了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等。中国的这部分比例总体来看还是比较低的,在19%~20%。
  《新财经》:新《保险法》对于高管违规的是怎样规定的?比如像中国平安去国外投资失败,造成重大亏损的,要不要追究马明哲的责任?
  王绪瑾: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包括执行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规章制度规定的要承担责任。如果是技术上的问题就不要承担责任,因为他不是故意的。像平安的问题不属于法律范畴之内,这是一个市场问题,只要股东同意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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