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是怎样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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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雄飞
国有资产大规模流失问题已经成为公众所关心的一个主要社会议题。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竭尽全力试图杜绝国有资产流失,但这种势态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在此,我们将揭示一些常见的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手法,希望能够对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势态有所裨益。
第一,直接进行虚假评估。对于很多会计师而言,国有资产就是他们可以任意打扮的小姑娘。国有资产虚假评估的手段很多,如故意对某些财产不评估,故意对某些财产低价评估,或者利用各种会计手段,将企业的净资产作低、作为负数。前两种方式过于露骨,最后一种方式最为隐蔽,因此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最受“钟爱”。通过虚假评估,几个亿的国有资产可以轻易地在账面上缩水为几千万。
第二,用账面价值代替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行作价。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实际价值往往有天壤之别。比如说,几千万的设备在使用几年后,其实际市场价值可能至少还可以卖到1000万,但从公司的账面反映上看,由于公司采取加大折旧的方式记账,该设备在账面上可能已经只剩下几百万的价值甚至可能价值已经为零。用账面价值代替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行作价,通过这种处理,国有资产被堂而皇之地低价处理。
第三,在评估基准日上做文章。每一份评估报告都有一个基准日,基准日的选择不同,待价而沽的财产的评估价格就会不同。一些国有资产,比如土地或是稀缺的资源,其价格往往是与日俱增。对于这样的资产,选取一个较早的基准日就意味着获得一个较低的价格。
第四,通过评估有效期做文章。评估报告都有一个有效期,一般是一年。借用这一年的有效期,原经营者可以将大笔国有资产充实到待价而沽的企业中,但在购买时却仍然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进行购买。比如,某建筑企业为整体改制而进行评估,评估当时很多在建工程还没有开工或者只是半成品楼,因此,每平方米的评估平均还不到几百元钱。在评估有效期内,该企业用国家的资本加紧施工,至有效期截止前,所有工程基本竣工,成品房的价格平均每平方米已达到2000多元,较评估当初的半成品房高出数倍,但原经营者仍按照一年前评估报告的价格进行购买。企业评估时是对一粒种子进行评估,一年中种子已经长为大树,但购买者仍然按照种子的价格购买。如此购买,国有资产岂能不受损失?
第五,人为缩小信息范围,低价获取国有资产。无论是招标还是拍卖,其根本宗旨在于通过多家买家竞争,实现卖家的利益最大化。但一些国有企业在发布拍卖或是招标信息时,不在指定的媒体或是大型媒体上刊登,而是刻意选择某个小报的刊缝中登上一小条,用此方法使潜在的买主得不到信息,从而将潜在的买主排斥在交易之外,保证国有资产低价落入自己事先确定的人选手中。
第六,通过对交易人资格限定,低价获取国有资产。这种方式最明显地表现在招标上。招标过程中,竞标者的资格是由招标方确定。一些国有企业在确定竞标人的资格问题上,按照内定人选的条件,比较可能参与竞标的对手的条件,选己方有而彼方无的条件作为竟标人资格,将潜在交易人名正言顺地排斥在交易之外。
第七,通过交易时间,将潜在的交易人排斥在交易之外,低价获取国有资产。招标法和相关解释明确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但一些企业根本无视上述规定,人为压缩时间,使很多潜在的交易人根本没有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第八,串通投标。有些国有企业在进行大型招标项目之时,通过“招标辅导”等手段将标底泄漏给投标人,有些国企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有些国企甚至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或者操纵评标委员会评标。
第九,通过交易地点,将潜在的交易人排斥在交易之外,低价获取国有资产。某国有企业,在拍卖数套价值几百万元的房屋时,为避免潜在交易人参与竞拍,在拍卖公告地点上用了××街××号的字样,实际上这是一个大学校园的通用地址,意图参加竞拍的人按照这个地址根本无法找到确切的竞拍场所。所以,一个很戏曲性的场面就是这边拍卖已经结束,那面很多人还在校园里四处问询到底在哪栋楼举行拍卖。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居然将拍卖地点选在禁止随意出入的场所,意图参加竞拍的人根本连门都进不去。
第十,人为将拍卖转为变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变卖只适用于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情形,而且价格必须公平合理,及时钱物两清。为了使低价评估的国有资产万无一失地落人事先确定的人选手中,一些国有企业合谋或是串通法院,将拍卖转变卖。如某国有企业欠某国有银行人民币1.2亿元。银行将该国有企业价值人民币2,4亿元的土地查封。之后国有银行亲自出面,买通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双方同意改拍卖为变卖,最终仅以人民币6400万元的价格就将价值2.4亿元的土地变卖给银行事先早巳确定的买主。
第十一,拍卖时故意将国有资产分拆。一双鞋放在一起卖,才会卖出奸价钱,这是一个很浅显的道理。但是,为了低价获得国有企业资产,一些法院和申请人故意将财产分拆,以使财产贬值,从而保证他人低价获得。如某国有银行将某国有企业的一块土地查封,该地块上有一幢已经投资4000多万元的在建工程。这些在建工程必须和执行地块一起变卖,才可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如果将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分开卖,那么,没有了土地使用权的在建工程就会无人问津,分文不值。银行和法院对此心知肚明,但为了保证某公司以最低的价格获得地面在建工程,银行故意只申请法院拍卖土地,而将在建工程撇开。
第十二,公然占有。除了常见的贪污、挪用、私分等方式外,通过公开的报酬占有国有资产已经成为侵吞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手段之一。公司是股东的公司,董事是股东的执行机构,员工只是公司的雇员。董事的法律地位不是股东,董事会也不是股东会。董事的报酬应当由股东确定,员工的薪酬最终也应取决于股东。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员工却“搞不清”自己的身份,自己把自己当做国有公司的股东,自行决定自己的报酬,毫不客气地将国有企业的股东收益分配给自己。如粤海公司从1998年8月开始,职工的工资以平均每年增长50%的速度直线上升。据审计署的统计,从1998年8月至2000年底,正式职工的人均月收入由2358.5元猛增至8210元,增幅达248%;临时职工人均月收入由345.17元增至2085元,增幅达504%,而领导班子人均月收入山6626元增至14515元,增幅达219%。
第十三,转移主营业务。一个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一个企业的经济支柱,是一个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很多经济效益奸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可以说绝对是个聚宝盆,只赚不赔。但一些国有企业却以响应党中央“甩掉包袱轻装上阵”、“积极解决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为幌子,成立一家或是几家三产企业,将自己的主营业务“剥离”给这些三产公司,同时与三产公司约定采用承包经营方式,三产公司每年只上缴固定利润,余下部分三产公司自行支配。通过这种“改革”,原本应属于国有企业的主营业务的收益名正言顺地变为三产公司承包经营收益,进而转为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益。当然,有些国有企业做得隐讳一些,对三产公司并不采取承包形式,而是直接占有股份,按照股份分红,但这种股份分红与其说是国有企业分得红利,不如说是三产公司的所有者从原本属于国有企业的主营业务中分肥。
第十四,转移利润。国有企业成立一家或是几家关联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国有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关联公司,之后再转为个人收益。以前面提到的粤海铁路公司为例,从1998年5月至2000年底,粤海铁路公司先后挪用262万元建设资金违规给7个实体作经费开支和启动资金。7个实体的人马均为粤海铁路公司本部干部兼职,均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公司。这7个实体并不具备承揽工程建设或购买工程物资的资质和能力,但他们经营的业务清一色是粤海铁路建设项目。这7家实体真正的工作是充当“二传手”,将粤海铁路的建设项目过一下手后转给下一家,从中吃一道差价,将利润提留,套取国家建设资金。
第十五,慷他人之慨。莎士比亚在《哈姆雷特》中,对世人早就发出过警告:“不要向人告贷,也不要借钱给人;因为债款放了出去,往往不但丢了本钱,而且还失去了朋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并不是所有者,因此,莎土比亚的这句历史上的忠告对于他们只是耳旁风。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更愿意效仿《红顶商人》中胡雪岩的那种“需要钱吗?拿去”的一掷万金的气概。很多国有企业“热衷”于担保、借贷。对外违规担保、借贷,近年来已经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巨大黑洞。全国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2003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指出,仅由于违规借款、担保等事项,2002年国家的损失就达72.3亿元。
第十六,隔岸观火。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国有企业经常会有人事变动。对于上任遗留的问题,现任往往并不热心,各种原因甚至可能会故意采取隔岸观火的态度。本来应该可以回收的各种款项,可以主张的各种权利,在现任的这种事不关己的态度中灰飞烟灭。
第十七,示敌以弱。政治上有卖国的行为,企业经营中也有“出卖”企业的行为,如故意违约以承担赔偿责任、故意输掉诉讼等。在一单信用证交易中,某贸易公司申请某国有企业代为开证,该贸易公司恰巧因其他业务曾经借给该国有企业人民币几千万元,于是双方说好将这人民币几千万元借款作为开证保证金,但双方并未将借款合同改为开证保证金合同。之后该国有企业将几百万美元的信用证开出。信用证到期后,贸易公司没有能力付款,该国有企业只能将信用证下的款项垫付给银行。从法律上讲,该国有企业向银行付款后,贸易公司应该向国有企业偿还或是以开证保证金冲抵。但是,这家贸易公司不但不偿还,反而将国有企业告-卜法庭,称其放在国有企业的几千万元资金并不是开证保证金,而是借款,因此要求国有企业偿还。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尹:证保证金合同,因此,法院拒绝采纳国有企业保证金的辩护,判决国有企业败诉,返还在其账下的几千万元。面对贸易公司的“反咬一口”,该国有企业居然以法院有判决为由,痛痛快快地将人民币几千万元交给贸易公司。然而,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该国有企业只要另外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要求贸易公司偿还代垫的信用证款项,那么,在其账下的贸易公司的人民币几千万元,无论是保证金也好,还是借款也罢,法院都会依法判给国有公司,两诉相抵,国有公司不会受到任何损失。这么简单的事情,该国有公司的经营者和法务人员不会想不到,但却没有做,其原因为何,无需笔者多言。
第十八,因伪造利润而损失。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是考核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重要指标,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为虚报业绩,往往花巨额款项伪造利润。比如某国有企业,为了伪造利润,将5000万元银行存款假装为某公司5000万元贷款担保。该公司从银行贷出5000万款项后,将其中的300万元作为手续费截流,剩下
款项通过各种虚假交易,以利润的形式返还给国有企业。扣除中间的各种税收,该国有企业在账面上赫然多了4500多万元的利润,其经营业绩马上巨幅飙升。但实际的情况是,在4500万元的虚假利润后面隐藏的是500万元的造假费用损失。
第十九,逼宫。如果企业经营得如火如茶,那么,国家自然不愿出售,即便出售,也会要一个很高的价格。为了逼迫国家出售,而且是以低价山售,就必须将企业由香饽饽变成一块烫手的山芋。为达到此目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可以故意将企业的生产经营弄得大幅度滑坡,也可以通过与有关中介合谋,在企业的则务报表上做文章,将公司的利润作低甚至作亏,使公司表现出岌岌可危的势态。通过这种“逼宫”的手法,创造一种受命于危难之际的氛围,从而以低价取得国有企业。
第二十,暴力。自从旧石器时代的祖先们投出第一块石头,暴力就一直被人类用来获取财富。在现代社会,除了原始的刑事暴力外,现代的政治暴力成为掠夺国有资产的重要途径之一。借助国家强制力,某些政府官员刘企业强行摊派、强行要求担保、强行要求接收其他负债累累的企业、甚至在改制时虽行决定企业的资产估价和买家。2004年初闹的沸沸扬扬的运城1.6亿元国资流失案件,其中牵扯的主要问题就是运城某些官员,利用政府权力,强行决定将价值2.3亿元的国有资产以6410万元卖给政府事先已经内定的买家。
第二十一,以决策失误为理由。在政府各部门的报告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汇就是决策失误。决策失误一词与其说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不如说是一个模糊的外交辞令。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签订合同失职被骗都可用决策失误这个词一笔代过,因此,决策失误成为国有企业经营者推脱国有资产损失责任的一个常用托词。据世界银行估计,“七五”到“九五”期间,巾国投资决策失误率在30%左右,资金浪费及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5000亿元,如果按照全社会投资决策成功率70%计,则每年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为1200亿元。20年来,损失应该在24000亿元。
第二十二,假公济私。“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想方设法让自己的亲人能够从国有企业沾光,如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兴事格商品等。沾光还不够,有些国有企业经营人居然通过自己成立个人公司,将国有企业变成自己的免费资源。如某国有工厂厂长,自己成立一家与其任职工厂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后,以业务提成为诱饵,让国有企业的业务骨干花着国有企业的经费为自己拉客户。拉来客户后,又用国企工厂的资源生产、加工产品。用此手法,该国有企业厂长的私人企业蒸蒸日上,而该国有企业却“日渐憔悴”。
第二十三,空手套白狼。国有企业经营者利用国有企业的资产收购国有企业,已经蔚然成风。最初经常采用的做法是以所收购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用银行贷款反过来收购国有企业。这种方法使用不久,就被叫停。因为我国《公司法》第60条叫确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购买者应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不得以所购买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该企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也规定:“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则务资助”。《贷款通则》第20条的规定,借款人是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因此,即使是通过抵押国有企业资产获得了信用贷款,仍然不能作为收购国有企业资金使用。有鉴于上述贷款资金的层层障碍,一些经营者开始另谋出路。同样是利用国有企业资产,但不再是银行抵押,而是随便找一家公司,由国有企业向该公司开出远期信用证,之后这家公司将信用证在议付行贴现,贴现的钱交给经营者作为收购资金,收购成功后,再利用国有资产返回头处理信用证的事情。如此做法,羚羊挂角,无迹可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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