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理财业务监管新规的政策效果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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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 蕊
日前,银监会下发了2010年第72号文件,此文主要涉及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监管新规(简称“新规”),从脉络上说,这一新规延续了2009年第111号文件和113号文件的思路,主要目的在于规范不断增长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业务。实际上,在新规出台之前银监会就口头叫停银信合作,但从口头叫停到出台此新规的过渡期之短仍超出市场的预期。
新规主要涉及三大方面:其一是严格限定了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的余额比例,给予不超过30%这一上限规定,在监管上更是首次提出超过比例的信托公司将停止业务拓展;其二要求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不得设计为开放式,并停止此类产品的新申购;最后,也是最核心的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2011年底前将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按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甚至在资本充足率上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大型银行按照11.5%计提资本,中小银行按照10%计提。
此文一经下发,各方对此议论纷纷,莫衷一是。按此政策本意,其出发点是为了控制信贷规模并有效防范银行表外业务风险,但具体操作环节却又存在不少难点。众方纷纷揣测监管部门的政策意图,并对该政策的操作依据和执行效果产生了诸多疑问。
银信理财产品的发展
在过去的数年中,银信理财业务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再到蓬勃发展的过程。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始于2007年,只是最近两年才呈现井喷之势。据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9月末银信理财的规模还不足6000亿元,不过截至2010年4月末已飙升至1.88万亿元,而融资类银信理财产品的余额预计在1.5万亿元左右(见图1)。
银信理财产品之所以广泛受到各家商业银行的青睐,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首先,满足客户的需求。由于在信贷规模限制的情况下有些客户无法达到贷款要求,采取银信合作发行产品就可以突破信贷规模管制,有效满足这些特殊客户的贷款需求。其次,可以突破资本金的约束。通过把贷款转移到表外,银行就能在不占用资本金情况下,有效规避监管层的资本约束。最后,显然是在商言商,银信理财产品一般都有较高的收益,利益驱动促使银行乐衷于推行此类产品。目前银行对信贷类银信产品收取的手续费大约为1%〜2%,加上资金托管费等费用,商业银行获取的相关综合利润甚至能超过其利差收益。
在本次新规中,监管部门为有效降低融资类银信合作产品所占的比重,严格制定了30%的“红线”来限制信托公司的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目前信托产品的结构。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披露的业务数据,截至2010年第二季度,信托资产的规模已经达到2.9万亿元,按功能可划分为事务管理、投资和融资三大类。其中投资类信托产品主要指证券投资信托,具体投资于一级、二级股票市场和基金,往往采取私募基金产品发行的方式,但这并不是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主要投向,在信托资产中的规模占比也仅为17.32%(见图2)。
在银信理财产品中,融资类产品占据主导地位,仅其余额就达到了1.5万亿元以上,其在信托资产中的份额更是超过六成的比例。由于在总量上,融资类银信理财产品已经远超30%的比例限制,我们有必要认为监管新规实际上已经停止了融资类银信理财产品的发行审批,对于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此类业务发展上关上了大门。
政策出台的背景
与其说本次新规的出台是为了规范银信理财业务,还不如说监管部门在为日益增长的表内资产表外化行为重新制定游戏规则。早在2009年,由于各大商业银行大举放贷,直接造成2010年一季度不少银行的存贷比达到80%左右,高于监管指标75%。各大商业银行为了降低处于高位的存贷比,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绕开监管限制,除了通过变相高息揽存扩大分母外,另外一招就是把分子贷款转移到表外。由于2010年上半年信贷规模趋紧,信贷资产转让遂被各大商业银行普遍采用,其主要形式即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银信理财产品把银行的新增或存量贷款转移到表外。由此可见,银信融资类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各大商业银行规避监管最重要的路径,这也是近两年此类产品突飞猛进发展的根源。
监管部门对此现象早有察觉,并于2010年年初下发《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明确禁止银行为规避信贷规模调控或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而蓄意转让自身信贷资产,并且要求银行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中向客户充分披露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状况。监管部门对于银信合作产品的主要忧虑在于这类产品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规避资本监管、计提拨备、信贷额度管理的漏洞。另外,虽然理论上这些银信合作产品的风险已经全部转移给购买者,但银行依然承担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而且出于声誉风险可能仍然会承担最终的违约风险。监管部门更为重要的考量在于目前银信合作产品的主要投向是城投和房地产,这必将减弱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效果,加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
随后,各种监管措施如排山倒海般扑面而来,如监管部门下发了《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该指引着重关注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要求银行计提监管资本,并特别强调银行贷存比必须在2010年6月底完全达标。实际上,早在年中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报》中,有关新规的精神就初现端倪,文中明确指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避资本监管、计提拨备等要求,通过设计发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将存量贷款、新增贷款等转出表外。这说明监管部门已经充分意识到此类业务存在的风险,并将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那么紧接着叫停银信理财产品,直至正式出台新规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新规的影响
新规对于信贷市场和市场参与者心理的冲击是不言而喻的。从数据上看,监管部门将2010年的新增信贷额度定为7.5万亿元。而上半年人民币新增贷款为4.63万亿元,但上半年银信理财产品发行量规模就达到了2.5万亿元左右,不仅远超2009年全年1.78万亿元的总量,而且占到2010年新增信贷额度的1/3左右。鉴于新规的严厉程度,从具体影响而言,大致可以分为对宏观调控、信贷额度、上市银行业绩和部分行业的影响,我们认为:
银信合作产品的增长并没有严重影响货币当局的宏观调控力度。显然,新规的出台和货币当局的宏观调控有一定关联,但这是否值得担忧?如果将统计口径稍加扩展,除了人民币贷款和事实上应该算成贷款的银信合作产品之外,如果把近两年大量发放的不受信贷规模控制的外币贷款也考虑进去的话,2009年银行信贷的增速实际上是同比增加32.97%。如果再加上信托产品,银行信贷的增速达到33.6%,略高于31.7%的人民币贷款增速。考虑到2010年人民币贷款的增速目标,以及对银信合作的控制,相关人士估计2010年整体信贷增速在20.9%,而人民币贷款增速大约会是18.8%(见图3)。显然,银信理财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既没有高到令人警惕的程度,对于货币当局的宏观调控也没有起到预想中的负面作用。
新规将部分挤占银行信贷额度。数据显示,6月底单一资金信托规模约为2.4万亿元,而融资类信托占比约为64%,但银信产品只是单一资金信托的一种,因此融资类银信合作规模应当在1.5万亿元以内。中金公司认为在存量融资类理财产品中,约有三成(5000亿元左右)属于期限不匹配的情况,在理财到期日需转入表内,将挤占今、明两年银行信贷额度。即使按照今年下半年的信贷额度来计算,大约占用下半年额度的1/6。
新规对于银行的盈利并不会造成太大冲击。据中信证券统计,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存量规模大约1.5万亿元左右,占目前银信合作产品的总规模达到80%。目前信托公司均已超过监管指标,预示着融资类银信合作不能再展开。而市场资金供给减少将提升银行下半年资产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净息差的提升。对于中间业务收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银行端主要收取通道费(前端费0.3%〜1.5%)、托管费(0.1%)和资产转让利差收费,考虑到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较小和来源多元化,规范理财业务对银行业经营十分有限。根据测算,若仅仅考虑综合收益,在不挤占信贷额度的前提下理财产品转回表内,或许能略微增加银行收益(见表1),但基于信贷规模的降低,新规对于上市银行仍存在负面影响,但效果并不显著,大致不会超过1%。如果挤占了信贷额度,那么负面效应会显著些,银行的业绩将受到2%左右的冲击。
部分行业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由于新规的出台,未来银信合作的减缓趋势已不可避免,特别是银信合作产品主要资金投向的两个行业房地产和城投(见图4)都存在前期开发周期较长、资金投入较大、回收期相对较长的特点,这两个行业也是2010年以来宏观调控和贷款控制的主要行业,融资渠道本已被缩紧,银信合作减缓将进一步收紧城投和房地产的融资渠道,而大量短期理财产品的到期,也会增加这两个行业下半年的再融资风险。鉴于未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规模已不可能大幅增加,则必将迫使房地产和城投企业更依赖于债券的融资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所以会增加高收益债未来的潜在供给,从而缓和目前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
新规是否存在可操作性
对于新规可操作性的争论主要集中于拨备计提方面。《巴塞尔新资本协定》明确指出,银行拨备主要用于防范预期损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作为权益资产的一般拨备的计提范围为所有风险资产,不仅包括贷款,还将包括同业拆借、各类应收款项、符合条件的债权股权投资等。一般拨备按风险资产期末余额不低于1%的比例计提。根据规定,银行自行认定专项拨备计提是否充分。在五级分类贷款中,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参照2%、25%、50%、100%的比例计提,正常类贷款是否计提及计提比例由银行自主决定。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种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我们认为拨备计提以覆盖率作为要求不具有操作性。对于转入表内的理财产品,如果未发生违约,银行应当按照正常类贷款1%〜1.5%的计提比率来提取准备金;如果已发生违约,按照100%的比例来计提拨备已经能够完全覆盖风险。那么新规要求银信合作转入表内的资产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就没有太大的必要了,况且,根据资金信托的运用方式来看,62.64%的信托资金投向了贷款,而这部分资产一般为银行的优良资产。
限制表内资产表外化内是否是控制银行信贷风险的必要手段
银行的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在范围上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那些虽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的资产业务或负债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除包括上述狭义的表外业务外,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业务。商业银行的收益大多通过表内资产获得的,但由于表外资产也会对银行损益构成影响,一些风险比较大的表外资产更是会直接影响银行的资本,《巴塞尔协议》规定,将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作为衡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指标,并据此确定了银行资本的标准。例如:
风险资产总额=表内风险资产总额+表外风险资产总额=∑(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相应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
这样需要把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分成五类,并相应设定五个风险权数。这五个风险权数分别为0、10%、20%、50%和100%。表外资产信用转换系数分为100%、50%、20%、0%这四类。实际上表外资产通过转换也需要占用一定的银行资本,只要银行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并计算资本充足率,把表外资产移至表内并没有太大的意义。早在2009年,招行等银行就已经采取审慎的会计处理将其反映在“应收款项类投资”这一科目下。不过,银行对此并不计提拨备,但会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产生相应的资本占用。
表内资产表外化是银行降低自身风险的必要手段。各大银行通过采取各种合作方式,将自身的风险资产转移出去,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如果还是采取过去在银行同业间的转让,不仅存在交易价格、信息不透明的弊端,而且信贷资产中潜在的风险也仅能在银行间转移。实际上,监管部门制定的新规,只是将监管的边界向外做了进一步的延伸,这样严厉的监管措施或许只是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
不过,在监管部门封死银信融资产品这条通路的同时,各大商业银行又开始了新的尝试,毕竟表内大量的风险资产对于银行而言都意味着风险的独自承担,只有建立起一个成熟的信贷资产转让市场,才能加大交易的透明度和信息完整度,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合理分散信贷风险。据悉,7月14日,工商银行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大概涉及即双方今后将在信贷资产流动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领域加强合作,力争将北金所建设成为中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流动的大平台。除此之外,其他商业银行也都在与北金所进行业务洽谈。这些合作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银行业已经将风险转移视为金融创新的重要发展方向,而监管部门过于严厉的政策手段或许能够达到防范银行风险的作用,但其实际作用仍值得商榷。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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