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基于声誉模型的PPP项目监管机制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方周妮

  【摘 要】 PPP模式中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职能发生了转变,从“履行责任”变成了“监督责任”,但政府监管机制缺失是目前我国PPP项目中的普遍问题。本文运用博弈论中的声誉模型对PPP项目政府监管博弈建立模型,在模型分析基础上对政府监管机制建立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监管机制;PPP模式;声誉模型
  
  一、引言
  
  近年来,普遍应用于国内外基础设施领域的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是一种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为提供公共服务,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基于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长期合作机制。PPP模式改变了长期以来城市政府作为基础设施单一建设经营管理主体的局面,引入私人机构的资本与高效率管理,兼顾了公平与效率两大目标。
  在PPP模式中,虽然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公共职责主要转移到了私人部门手中,但政府仍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其免受以私营形式实现公共服务的私人部门的侵害。政府由以前的“履行责任”,变成了监督和规制的“保障责任”(詹镇荣,2003)。在旧有体制下,我国基础设施大多是垄断经营,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政府监督问题由来已久,对于PPP这种新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模式,目前更是未能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监督体系。由于监管机制的缺失,很多PPP项目移交东道国政府后才发现大量优质资产遭非法侵占,此类经验教训是值得深思的。本文运用博弈论中的KMRW声誉模型对PPP项目政府监管博弈建立模型,在模型分析的基础上对政府监管机制的建立提出合理建议。
  
  二、模型建立
  
  假设政府监管行为是一个不完全信息重复博弈。博弈的参与人是政府与项目公司经营者。假设政府认为经营者有两种可能的类型:合作型或非合作型。合作型不侵占所有者剩余;非合作型侵占所有者剩余,但通过假装合作型,可以建立一个不侵占所有者剩余的声誉。政府不知道经营者类型,但是可以通过观测所有者剩余侵占率来推断经营者类型。特别地,一旦经营者被观察到侵占所有者剩余,政府就认为经营者是非合作型。
  假设公司经营者的单阶段效用函数为:
  这里V代表项目公司经营者对所有者剩余的实际侵占率,也可以理解为经营者对项目公司的一种无效率渎职行为;Ve为政府对公司经营者的预期侵占率;?琢代表经营者的类型:?琢=0代表合作型,?琢=1代表非合作型。假设政府对?琢=0类型的经营者的先验概率为P0,则对?琢=1类型的先验概率为1-P0(即在t=0时,政府认为经营者为合作型的概率为P0;非合作型的概率为1-P0)。
  (一)单阶段博弈
  当经营者类型为合作型时,其最优侵占率是V*=0,即不侵占所有者剩余是合作型经营者的最佳选择,他的行动是单一的、明确的。所以以下分析主要针对非合作型经营者。
  当经营者类型为非合作型时,通过对上式解一阶条件,得其最优侵占率是V*=?琢=1,效用函数是U=-1/2,即在一次性博弈中,非合作型经营者没有合作的必要。
  (二)多阶段博弈
  假定博弈重复T阶段,令Yt为t阶段非合作型经营者选择合作策略的概率(即假装合作型的概率),Xt为政府认为经营者选择合作策略的概率。在均衡情况下,Xt=Yt。如果在t阶段政府没有观测到经营者的侵占行为,根据贝叶斯法则(Bayes rules),政府在t+1阶段认为经营者是合作型的后验概率为:
  1.T阶段博弈
  在T阶段(最后阶段),公司经营者没有必要再树立合作声誉。因此经营者的最优选择是VT=1(这时?琢=1),政府对经营者的预期侵占率为:
  VT=VT×(1-PT)=1×(1-PT)=1-PT
  经营者此时的效用水平为:
  
  三、模型分析
  
  四、有关建议
  (一)政府对PPP项目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特许经营期结束的阶段
  只要博弈重复的次数足够多,经营者为了自身效用最大化,会在特许经营期结束以前一直采取合作策略,其对PPP项目的管理是有效率的,政府进行常规监督。只有在博弈结束时,经营者才会选择不合作策略,并且一次性毁坏所有良好声誉,尽可能大量侵占所有者的剩余,所以很多PPP项目(特别是在一些建设――拥有――运营等模式的项目)在交接后才发现大量优质资产被私营企业非法侵占,甚至只剩下空壳,已经无法继续正常运营。政府在这个阶段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必要时可以加重对侵占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有效的政府监督机制的建立需要良好的制度支持
  目前我国PPP项目的政府监管制度还非常不完善。改变这种局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设立专门的PPP项目管理机构。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不但可以明确监督主体,实行有效监管,并且能够承担起制定PPP项目相关政策、实施策略等责任,全面推进PPP项目在我国的发展。2.推动PPP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政府监督行为的有力保障,政府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且保护合作双方的利益。3.研究制定PPP项目实施的规范程序。一个清晰、透明的程序,能够保证公私双方行为理性化,并约束其机会主义行为,使项目接近帕累托社会效益最优。●
  
  【参考文献】
  [1] 邓小鹏,李启明,申立银等.城市公共项目中PPP模式内涵解析及相关概念辨析[J].现代城市研究,2007(1):29-33.
  [2]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
  [3] 李军林.声誉、控制权与博弈均衡――一个关于国有企业经营绩效的博弈分析[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2(4):38-45.
  [4] 李永强.关于PPP组织模式的研究[D].南京:南京工业大学, 2006.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708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