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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与新准则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差异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伟毅

  [摘要]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间的统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因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使得新企业所得税条例与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处理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关键词]差异;固定资产;会计;税收
  
  国务院新颁布的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历史成本和收入与成本相配比原则出发,制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方法;财政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从及时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稳健经营的谨慎性原则出发,制定了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会计与税法是不同的领域。因此,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较多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定义的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从不同角度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定义。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并要求符合确认条件;而税法不但规定了年限。还采用了列举的方式。
  
  二、取得固定资产时入账价值的差异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具体差异,一般说来有下面几种情况,根据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不同对比如下:
  
  (一)按准则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不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另外,会计规定,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部分增值税应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差异。
  
  (二)按准则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在税务处理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会计准则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税法则不承认暂估的固定资产价值。
  按准则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条例规定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
  按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而税务处理为: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以固定资产抵债
  以固定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过程分为两步:首先,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其次,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
  由于新准则采用了等同于税法上使用的销售价格(公允价值),并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了“营业外收入”,不再像旧准则一样计入“资本公积”,这样新准则下以固定资产抵债,在所得税方面不再产生财税差异,勿需进行纳税调整。
  
  (五)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该准则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才确认损益,而此时不管涉及补价与否,企业都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在采用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不符合按公允价值计价)时,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
  税法规定,企业以物易物不论涉及的货币性补价占多少比例,均视同出售旧资产、购买新资产,因此,交易各方均应按照出售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除非属于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置换。按准则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用于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并将交易收益计入了“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不像旧准则一样由于采用账面价值而产生所得税方面的财税差异,所以。在新准则下换出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价值一样,固定资产交换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通过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会计和税法规定基本一致。
  
  (七)按准则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的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而除税法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一般企业不允许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在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
  
  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差异表现在提取范围、折旧提取方法和折旧年限上。
  
  (一)在提取范围方面
  在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为: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

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而税收制度对非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二)在折旧提取方法方面
  按准则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而税收制度对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由企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具体方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在折旧年限方面
  按准则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而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四、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维修费用的差异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指固定资产的改造、改建、扩建等支出。这种支出有可能使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如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等等。在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条例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上述大修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部分时,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施行新准则的企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税法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对于固定资产减值的计提以及处置时冲销的减值准备,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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