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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 艳

  【摘要】笔者根据自己学习和理解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作一概括和分析。
  
  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原准则进行了修改,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因此,全面、准确地学习新会计准则,关注其中的变化,是目前会计人员以及会计报表使用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及早做好实施准备也是摆在非上市公司财会人员面前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重新引入了公允价值
  
  根据我国市场发展现状,新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运用公允价值较为谨慎。
  
  二、关于存货
  
  新存货准则对存货的管理办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同时为了使不同行业企业之间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新准则取消了现行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采购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处理的要求,明确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和其他行业企业一致,均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三、关于无形资产
  
  新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将企业的研发项目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分别进行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能够证明给定的5个条件存在时,应当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内按照能够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系统合理摊销,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四、关于资产减值
  
  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此外,新准则提出总部资产的概念,并规定按照相关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的方法。
  五、对债务重组进行了新的规定
  新准则缩小了债务重组的范围,对债权人的让步,不再沿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确认为债务重组利润,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以转让非现金资产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则债务重组是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的,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六、规范了合并财务报表准则
  
  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变为侧重实体理论,更突出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更关注实质性控制,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再考虑股权比例或重要性。同时,还明确了合并现金流量表正表和补充资料的编制方法。
  
  七、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的全面引入要求银行对客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具有较强的预见力,改变了贷款按五级分类计提减值准备的传统做法,采用实际利率法,使商业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更精细、更客观。对于企业持有的法人股,新准则一般不把它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是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该类资产的计量,新准则规定,取得时按照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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