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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现法在固定资产新准则中的运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道顺 张永宏 于 玲

  【摘要】在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中有多项准则涉及现金流量折现法。本文通过实例就现金流量折现法在固定资产新准则的具体运用进行分析。
  
  一、固定资产弃置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指出: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在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例1:甲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一套化工产品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寿命为15年。根据有关法律,甲公司在该生产线使用寿命届满时应对环境进行复原,预计将发生弃置费用2 000 000元。甲公司采用的折现率为10%。
  甲公司与弃置费用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7年12月31日,按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固定资产原价
  查表得:复利现值系数为0.2394
  则: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弃置费用=2 000 000×0.2394
  =478 800(元)
  借:固定资产478 800
   贷:预计负债478 800
  
  (3)2008年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 47 880
   贷:预计负债 47 880
  以后年度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略。
  (4)2022年对环境进行复原时的会计处理
  借:预计负债 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000
  
  二、延期支付购入固定资产
  
  新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例2: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从乙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大型机器设备,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9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530 000元。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7~2011年5年内,每年的12月31日支付2 106 000元。假定折现率为10%,年金现值系数为3.7908。
  (1)2007年1月1日,购入固定资产成本=2 106 000×3.7908
  =7 983 424.8(元)
  借:固定资产7 983 424.8
  未确认融资费用 2 546 575.2
   贷:长期应付款 10 530 000
  (2)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
  
  (3)2008年12月31日有关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798 342.48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798 342.48
  借:长期应付款2 106 000
   贷:银行存款2 106 000
  以后年度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及会计处理略。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新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其实际利率为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相等的折现率。
  例3:2006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矿泉水生产线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7年1月1日:租赁期为3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 000 000元;租赁期届满,矿泉水生产线的估计残余价值为400 000元。其中甲公司担保余值为300 000元,未担保余值为100 000元。该矿泉水生产线于2006年12月31日运抵甲公司,当日投入使用;甲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折旧,于每年年末一次确认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假定该矿泉水生产线为全新生产线,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为6 000 000元;租赁内含利率为6%。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矿泉水生产线归还给乙租赁公司。查表得:年金现值系数为2.6730;复利现值系数为0.8396。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6年12月31日,租入固定资产
  最低租赁付款额=2 000 000×3+300 000=6 300 0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2 000 000×2.6730+300 000×0.8396=5 597 880(元)
  原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6 000 00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6 300 000-5 597 880=702 120(元)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 597 880
  未确认融资费用702 120
   贷:长期应付款6 300 000
  (2)2007年12月31日分摊融资费用表
  
  (3)2007年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及支付租金的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335 872.8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35 872.80
  借:长期应付款 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2 000 000
  (4)每年计提折旧时的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2 000 000
   贷:累计折旧2 000 000
  以后年度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支付租金及折旧会计处理略。
  (5)租赁期满归还租赁资产
  借:长期应付款 300 000
  累计折旧 6 000 000
   贷:固定资产6 3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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