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相关问题的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何玉英
【摘要】为了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旨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笔者从多个角度出发,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一、稳健性原则的应用
从总体上看,无形资产准则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充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使上市公司利用无形资产来粉饰报表更为困难。
(一)无形资产准则着重规范了无形资产的入账时间,即确认原则
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确认: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个确认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并且对无形资产的控制权和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作了强调,要求对使用年限等各种影响因素作出稳健的估计。确认原则沿袭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说法,但从后面的规定来看,这个说法的操作性受到怀疑。
(二)无形资产准则强调的第二个问题是无形资产的计量
计量的基本原则是以历史成本入账,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初始确认的规定。但是我国对于自行研制开发的无形资产只能以申请费、律师费等相关中介费入账,前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后续的支出都不得增加无形资产的价值,不承认国际会计准则的后续支出以及确认增值原则,这实际上是抛弃了现在比较流行的“公允价值”概念。一般而言,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通常很大,而中介费则显得微不足道。这种确认方法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明显偏低,不能正确揭示资产的实质,同时会导致两种后果:一是影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资,使得企业缺乏创新能力,后续发展无力;二是企业会考虑将研究开发部门分离成公司,增加无形资产交易量,造成不必要的社会交易成本损失。这两种后果都有违股东最大化目标,就是说准则的规定原本是为了保护股东利益,结果却反而损害了股东利益。显然,这种处理方法不能够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企业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也因此增加。同时,无形资产准则要求企业定期检查无形资产的减值状况,以合理估计无形资产的减值。这实际上是无形资产计量只可以减值不可以增值的单向原则,充分体现了稳健有余、弹性不足的特点。
二、无形资产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无形资产准则没有对企业合并后无形资产的计量进行规范,由于企业合并时通常对被并购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估价,相应的价值很难量化到单个资产。并购企业常常会取得被并购企业的某项无形资产,而这项资产的价值又很难被并购企业的账面价值计量。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行为和重组案例增多的情况下,实务操作中难免会产生不规范行为。另外,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这种摊销方法只是为了简化实务操作。但无形资产在经济寿命期内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常常是最初阶段很大,随后很快衰减,特别是对于专利技术如计算机软件、新工艺等更是如此。简单地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法将收益与成本进行合理的配比,有悖于摊销的实质。相比而言,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采用的方法有直线法、递减余额法和生产总量法。其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用应基于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期间,除非从该资产上获取的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发生变化,这种做法是比较合理的。
三、分析与思考
(一)会计准则与会计选择
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有两个特点:稳健性和简单性。稳健性原则构成准则的主线,操作简单也是准则着重考虑的因素,这使得会计准则显得死板和简单,会给人造成一种印象:在实际操作中只要采用稳健性的会计政策就一定符合中小投资者或股东的利益。但由于会计计量本身的局限性,对于同一经济活动可以有几种不同的会计方法供选择,比如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每一种会计方法都从不同的角度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以满足不同的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而会计准则通常是将合理的会计方法加以合法化,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这就涉及到可比性和多样性的平衡问题。由于经济活动的实质和特性不同,需要使用不同的会计方法来描述活动的实质,但是过于多样化的会计方法又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使人们无法对不同的经济活动进行评价。制定会计准则就是要合理地平衡这对矛盾,然而我国的会计准则仅体现了可比性的思想,对经济实质的反映相对较弱。
(二)市场监管与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的制定也是为了适应当前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力度的需要的。从会计准则出台的背景可以看出:《关联交易》是在琼民源事件之后,而亚洲发生金融危机才促进了《现金流量表》的出台,几乎每一个会计准则都是为了加强监管而出现的,并且有一个明显的特点是:所有这些会计准则都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解决上市公司稳健不足的弊病的。我国的上市公司有虚增利润的动机,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大家更应该注意的问题是:上市公司为什么没有虚减利润的动机呢?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监管体制。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公开上市、ST、PT以及配股”都对利润或资产收益率设定了最低界限,这无疑增加了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压力,而这种虚增的现象又需要制定会计准则来遏制,两者都是由证券市场监管引起的,颇有些“既放火又救火”的意味。证监会应该意识到颁布更多的规则和规章并不会带来市场质量的提高,而现在这种过多的监管已经影响到了会计准则的制定,结果是出于监管目的的会计准则无法真正体现投资者或股东的利益。
(三)上市公司行为与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可归因于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公司治理的概念尚未得到很好的理解和发展,其部分原因是我国上市公司所有权和管理责任之间的纠缠。我国存在特殊的控股大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冲突,具体反映为管理层与中小股东利益的背离上。管理层的行为仅仅是控股大股东利益的体现,无法符合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种治理结构问题引发了上市公司管理层的逆向选择行为,不规范行为由此产生。因此,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加强监管一定要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入手,使管理层行为能够体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证监会将要推出的新的管理措施包括:董事会的合规行为、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的关系、上市公司认股权和其他激励措施、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制度的建立以及要求上市公司任命独立董事等。这些措施可以为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一些标准和目标,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四)会计准则的导向
制定会计准则,首先要确定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和反映经济活动实质的目标,摆脱参与监管思想。在这方面,国际会计准则值得我国借鉴。将国际会计准则本土化或实现会计准则国际化,是我国会计准则未来发展的方向。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749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