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之下投保健康险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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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冷振峰
《健康险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起已经一月有余,如何在新规之下投保健康险,人们却未必有明确的认识。新的《健康险管理办法》是保监会自2004年对分红重大疾病保险干预以来第二次全面规范健康险市场的重大举措,制定出的新标准反映了新的政策取向。
首先,重大疾病的判定标准是临床医学说了算。例如本办法第三章第21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这就给客户吃了定心丸,可以很坦然地选购健康险产品,不必担心保险公司在具体合同上做什么手脚;其次,未来的健康险将是死亡给付、生存返还和疾病健康保障截然分开,健康险将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上一年保一年,而且费率可以浮动,类似于交强险。如本办法第三章第14条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第16条规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这一规定对保险公司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原因是:第一,近年来健康、疾病险的赔付率直线上升,占到总赔付的70―80%,这一块业务尤其是团体健康险一直在亏本经营,而且占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第二,新的生命周期表颁布以来,我国人口的男女平均寿命均有4.1―8岁的延长,所以以前的终身型健康险的产品结构、费率等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寿命情况了,所以保险公司乐意“借船出海”、“搭车涨价”了;第三、浮动费率的实行对保险公司来讲更有主动性,虽然每年没有给付可以减少保费的支出,但是赶不上由于自然年龄的增长而多支出的保费,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状况也越来越差,保险公司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客户的续保;结果会出现保险公司“只保年轻不保老”的尴尬局面,虽然短期少交了保费但客户的长期利益根本不到保障。
健康是人的第一大财富,是知识、情感、财富、金钱、地位、爱情的载体,投资健康是我们的首选,而健康保险又是我们的最后一道防线。以笔者所见,在现阶段投保健康保险应遵循下面两个原则、三个策略:
两个原则是:1、“年轻时投保,年老时享用”。因为年轻时身体健康容易通过核保,年老时也有保障,所以宜选购终身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2、“有病保病,无病养老”。中国人固有的保本心理在目前市场上有很大的基础,所以消费型健康险难成气候,返还型的健康险会卷土重来,因为这种返还型健康险除符合人们的保本心理外,还有把资金储蓄起来、安排未来的意图,符合人寿保险规划人生的初衷。
三个策略是:1、利用过渡期购买终身返还型健康险,新规的出台到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报批还有一定的过渡期,以前的健康产品在费率上还有一定的优势;2、充分利用保证续保条款。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因为我们不能保证每年我们的身体均健康,健康险续保其实是一个投保过程关键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如泰康人寿)为了提高在客户心里的忠诚度,独特设立了保障续保条款,规定在连续投保三年内,客户没有严重的慢性疾病等发生,可以提出申请,有永远续保的权利,这对客户来讲是一项关键的法律权利,对健康是极大的保障;3、积极投保终身健康险险种,年轻时交费,年老时享受,年轻时是保障,年老时是养老,利用保险公司的投资分红和固有的保险保证利率收益来弥补健康险的消费支出,即“对冲式健康险”。
(作者 泰康人寿营业部经理兼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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