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则构建我国新型财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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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梓玉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共分10章、78条,其中第一章、第二章对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界定了主管财政机关、投资者和经营者不同的财务管理职责;第三章至第八章对与企业筹资、经营、分配、重组清算过的财务活动做了具体规定;第九章对企业财务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做了规定。
此次通则修订一方面还原了财务管理本质,交还会计与税收承担的功能。新增了企业重组、财务风险、财务信息管理等内容。另一方面,顺应了产权制度改革,清晰界定国家、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财务管理职权与责任,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对企业财务制度的规范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被称之为我国财务管理“国家标准”。笔者认为其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意义非常重大,下面就新通则对我国财务管理的影响归纳如下:
一、解决了政府财务管理的“越位”和“缺位”问题
修订后的通则将“由国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制订具体的财务制度”转变为指导与监督相结合。国家为企业的财务制度提供指引,企业根据通则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门主要工作内容为:制定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检查企业会计报表质量,实施财务评价,监测财务运行状况,明确了财政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财务管理关系,将有效地扭转企业财务管理无章可循、职责不清的局面,同时从源头上整治企业财务秩序,化解财政风险。
二、有利于建立风险机制,实现价值最大化
新《通则》要求形成财务决策、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的管理体系。财务决策制度的建立,可以改变企业以往凭借经验管理、依靠经验决策的状况,使企业各项决策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推动企业集体决策,提高企业财务决策水平。还规定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投资者、经营者个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回避。
财务风险不仅是财务融资风险,还应该包括企业投资风险、利润分配风险等。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根据各种风险建立相应的防范制度,将企业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财务预算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和财务控制的标准,是考核经营者业绩的尺度,建立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统筹管理各项财务资源,明确经济责任,使责权利有机结合,从而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
三、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财务的监督作用
新《通则》明确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大型企业集团子公司较多,资金由各子公司分散使用,一方面造成盲目投资乱花钱,另一方面,各子公司之间苦乐不均,资金有紧有松。由集团在各子公司之间在不损害子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配资金,可以防止资金沉淀,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新《通则》要求企业建立合同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合同是企业业务流程的源头,合同签订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通常由业务人员签订,由于业务人员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不一定精通,一经签订会影响企业的收益、资金流量、成本费用、税收等诸多方面事项,业务性质也无法改变。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可合理安排资金,规范支出事项,有效防止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发挥财务的监督作用。
四、明确了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完善了企业财务监督机制
投资者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可以改变经营者和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能正确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向全资或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则使财务管理者能够代表投资者行使财务监督权,保障其相对独立性,以便更好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形成企业经营与财务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内部管理机制。
另外新《通则》赋予投资者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权利,可以避免因经营者暗示使中介机构失去独立性。由投资者决定的中介机构,即能满足质量要求,又能与企业的规模匹配,也符合资本管理的原则。
五、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规范财务管理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不少非公企业是从家庭企业发展过来的,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实行家族式管理,管理方式较为陈旧,企业的人事制度、财务制度、运作等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有着较大差距。新《通则》对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不同的财务管理职权进行了划分,并明确了各自的财务责任。实施新《通则》,可以促进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按照“激励规范、约束有效”的原则构建企业财务运行机制,体现企业不同利益主体的财务诉求,从而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六、理顺了企业收益分配关系,便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新《通则》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职工的分配政策,规定了职工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财务政策,规范了企业即期激励和远期激励的财务行为,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激励机制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在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中的职责,确定了企业应付国有利润直接上缴国库,有利于转变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观念,规范企业与财政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奠定了基础。
七、加强了信息管理制度化,便于实现信息共享
新《通则》在财务管理方面首次提出将信息管理制度化,企业可以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与业务一体化信息处理系统,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在信息化的基础上,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便于信息共享,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八、加大了对自主创新的扶持
新《通则》规定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允许集团公司合并使用整个集团的研发费用,将改变目前很多企业在研发时“撒胡椒面”的状况,有助于企业集中财力攻克技术难关。
(作者单位:江西省财政厅预算编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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