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试点及对企业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熊建军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来源之一,是社会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形式。税收制度的改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收负担变化,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和发展。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时刻关注税收制度的变化,并及时适应其变化,调整生产经营思路。
一、增值税改革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财政税收收入连续实现高增长,且增长速度不断加快,在国家财力的主题构成里面税收显得越来越重要,增值税更是中国第一大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35%左右。目前我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进生产设备的支出不能抵税,而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购进生产设备可以抵税。这使得国内的企业税收负担较重,无法与外国企业处于平等竞争地位。加入世贸组织,逐步开放市场后,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竞争加剧,由税赋上不同造成的不平等竞争地位对国内企业的损害更加扩大。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根据预测,国家税收将继续实现高速增长,因此多数著名财税专家都认为目前是推进税改新政的最好时机,国家财政有充分的资金支付税改成本。
自2003年下半年,增值税改革的各项工作就紧锣密鼓的逐步推进。2004年9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这两份文件明确了在东北地区进行增值税改革的具体内容、方法,对今后增值税征纳业务处理和企业投资项目决策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在东北地区试行的改革也可以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更对原前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必须有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才能享受抵扣的限制,进一步加大了改革的力度。
二、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对企业的影响
我国目前(除试点地区外)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以下简称原增值税制度)只允许扣除购买生产用原材料等项目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此次增值税改革后的制度(以下简称新增值税制度)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扣除。
根据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紧急通知》,纳入试点范围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首先可抵减增值税欠税,抵减欠税仍有余额的,经省市财政厅(局)同意后,允许在2004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对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
新增值税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的缺点(取得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不得抵扣),降低投资成本,有利于鼓励投资。
新增值税制度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有:
1、新增值税制度在东北三省试行,除了国家重视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脱困和发展,同时体现了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政策,从税收制度上给予了优惠。新增值税制度将允许8个行业的企业享受改革带来的好处,这八个行业是: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由于投资结构不同,在这些行业中,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受益程度将高于劳动力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
2、新增值税制度将允许抵扣新购买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从短期看可直接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和现金流,长期看可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具体好处包括:
①降低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减少折旧,增加企业经营利润。但这一好处只有2004年7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设备才能享受。
②购置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使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款减少,相对来说增加了企业的经营现金流量。
③购置固定资产和材料备件的增值税进项都可以抵扣,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可以部分减低对企业购进物资进项税抵扣的纳税风险。
这一纳税风险,过去主要体现在:对企业购买消耗用备件和固定资产的界限确认,对设备日常修理和改良支出的界限确认。原增值税制度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发生的修理费用如果被认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也不能抵扣。实际的业务处理中,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在具体细节上是有区别的,需要根据购进物资的经济实质加以判断是否属于固定资产,而不能仅仅依据价值来判断。同样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确认也存在部分主观判断因素。
实行新增值税制度后,上述两种情况下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符合条件时均可以抵扣,存在只是扣除时限上和手续的区别。因此,今后由于这些情况发生纳税争议或企业被判定为偷税的可能性大幅度降低了。
3、增值税改革试点的进展对非试点地区和行业的企业具有典范作用,从而影响企业的纳税经营行为,如投资的欲望、时间、地点、行业等。
三、企业的应对思路
国家的税收法规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纳税。但纳税人(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可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来尽可能地节约税收,也即是税收筹划和纳税筹划。通过税收筹划,可以让纳税人(企业)合理地节约缴纳税款,从而增加经营利润和竞争力。
税收筹划的要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合法性是说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筹划性是说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目的性即节约税收的支付,无论是当前需缴纳的税收还是以后需要承担的税赋,税收的支付要达到尽可能最小。
从2004年增值税改革过程看,国家进行税制改革的决心和信心是很大的,果断地拿出了相当的财政收入来推进改革的时程,并不断加大推进力度。9月份的两份文件规定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12月份的《紧急通知》,就允许全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直至在2004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
针对增值税改革的具体内容,企业必须理清思路,进行相关筹划工作,要充分享受增值税改革的政策成果。
①实行新增值税制度后,企业设备投资成本降低了,企业应在产销正常发展的形势下适当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企业整体竞争能力不断提高。
②企业项目投资成本得到降低,在新产品、新项目的开发上,可以获得较低的投资门槛,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实现发展壮大。
③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是有条件的,企业必须根据生产经营形势合理安排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安排,以达到更充分利用新税收政策的目的。
④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需要单独审核确认,且当年未抵扣完毕的可留待下年抵扣,要求企业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各项业务,包括报送税务部门审批确认工作和相关资料特别是未抵扣进项税的登记备查工作。
⑤目前新增值税制度只在东北地区试行,其他地区的企业也要积极关注增值税改革的进程,做好迎接新制度的准备。
增值税改革试点已经2年多了,相信在国家相关部门总结研究后,全面实行之日为时不远,企业管理者必须做好心理上的准备,合理安排税收筹划工作。
(作者单位:江西省江铜――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877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