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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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宁,王静,吴昊
摘要: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积极推动,政府、银行、高校以及个人参与博弈,具有某种准公共性质的学生资助贷款。政府的积极态度、商业银行的消极行为、高校的旁观角色以及个人的热情使得国家助学贷款在不停的变革中前行。本文基于海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现实,指出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存在政策性目标与商业性运作的矛盾难以调和、信用贷款违约率高等问题,并从政府、银行、学校、个人等因素分析了海南国家助学贷款存在问题的成因,提出了完善海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海南;国家助学贷款;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9-0086-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9.21
当前海南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主要方式是国家助学贷款,主要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形式。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从1999年开始由商业银行操作至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从2007年开始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协助办理的助学贷款。海南省2008年出台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标志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开始施行。
据统计,国家助学贷款已成为海南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和住宿费的主要途径,在高校资助体系中占超过约55%以上的份额。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回收,需要偿还,具有持续性,能使学生、家长、纳税人及金融机构比较公平地分担教育成本和风险,有助于增强贷款学生的经济意识和和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但是,政府、银行、高校以及个人四个博弈主体遵循各自的行为价值取向参与国家助学贷款活动,博弈主体的行为价值倾向差异必然会导致国家助学贷款运行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同样会受到影响。
一、当前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
1.政策性目标与商业性运作的矛盾难以调和。一方面国家助学贷款具有保证教育机会均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政策性目标;另一方面其又委托商业银行运作、定位于商业贷款性质,将风险交由商业银行承担,从而难以避免的出现委托人(政府)政策性目标和代理人(商业银行)商业性利益之间的矛盾[1]。如何既能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取得贷款,又保障银行的经济利益,国家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了多次改革。国家于2004年6月推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新机制,规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公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降低了银行的风险。但是,由于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数额小、人数多所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管理成本、贷后追偿成本和违约损失,使得银行操作国家助学贷款积极性不高。
2.信用贷款违约率高,影响银行贷款积极性。国家助学贷款中,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就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毕业时只而签订还款确认书方可领取毕业证。但是由于一部分贷款毕业生没有按时偿还贷款,影响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虽然目前国家已经取消了“高校学生贷款违约率达到20%,银行停止发放贷款”的要求,但是商业银行运营遵循营利性、流动性以及安全性原则与国家助学贷款周期长、成本高以及违约率高的特点之间相矛盾,银行不愿意继续放贷。部分银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人员和负责银行其他业务的人员使用相同的银行考核标准,由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高,导致负责国家助学贷款银行业务人员收入较低,严重影响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能满足应贷尽贷。海南省自2008年开始施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随后各市县相继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门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成为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方式。但是,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较多,而贷款名额有限,很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家长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拒之门外,有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甚至拿不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不畅。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部分,自从国家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特别是海南省2008年施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来,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不畅。海南省高校生源分布在全国各地,河南等省份目前没有施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这些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国家助学贷款来完成学业。虽然海南省已经施行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但是由于名额有限,不能保证都满足贷款需求,因此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需要继续实施。
二、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制约着国家、银行、高校、贫困学生四个主体的选择空间,通过某种制度设计协调四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的目标是使国家助学贷款满足不同主体需求,既反映国家助学贷款的公共性特征,同时还应承认银行、高校以及贫困学生的私人价值诉求。因此,探索国家助学贷款四个参与主体的利益、风险及行为价值倾向是分析海南国家助学贷款存在问题的必要前提(见表1)。
1.政府。国家助学贷款是政府本着公共性的目的推动的,有益于社会贫困群体的公共政策,具有典型的公共性特征,而且这种公共性是依托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推动的,这符合现代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合理合法性基础,政府推行国家助学贷款体现出公共性的行为价值倾向。
2.银行。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贷款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改制成功后,现代企业更要求银行实现多盈利,追求的是私人性目的。而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公共目标和国家助学贷款代理人商业银行的商业利益私人性价值倾向出现矛盾,影响银行操作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3.学校。事实上,高校是国家助学贷款没有任何风险的受益人,本着充实学校财务的私人目标而推动国家助学贷款[2]。但是,迫于政策性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收益不高,银行势必要求从学校其他项目贷款中予以补偿,增加了学校的压力。另外,就海南省高校而言,高校设立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大多挂靠在学生处或者作为学生处的一个科室,人员配备不足,与国家政策要求的1:2500的人员配备比例相差甚远。由于人手配备不足,工作人员应付日常事务性工作都疲于奔命,没有更多精力从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甄别,学校没有过多的精力和财力去实地调查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
4.学生个人因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作为高校的一个群体,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具有典型的私人性特征,主要是完成学业,对还款的压力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物质贫乏,生活困难,心理压力大,素质、技能相对薄弱,创新能力相对欠缺,人际交往存在障碍和就业问题日益凸显[3]。这些因素直接影响贷款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能力,拖欠国家助学贷款,这些都导致国家助学贷款高违约率。另外,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无抵押,实际操作名额有限,如何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其困难程度就是首要前提,但是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个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可能性受到影响。
三、完善海南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建议
改善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效率,要考虑尽量降低银行与学生、银行与政府、银行与高校、学生与高校四者之间的交易成本,要为四者之间的交易合作创造条件,激励各方的积极性,同时又能约束、甚至惩罚各方的违约行为。
1.建立全省联网的低收入家庭信息统计库,大力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界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困难程度,国家应着手建立具有公信度和可比较性的低收入家庭信息统计库。海南省可以依托民政部门,将全省联网低收入家庭信息统计库纳为民政部门的职责,收集、管理低收入家庭的信息情况,建立并完善低收入家庭信息统计库,以便相关部门查询。高校和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参考低收入家庭信息统计库,作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基础。同时,依据低收入家庭信息统计库,扩展以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共同借款人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既可以放贷给家庭经济最困难的学生,又利于贷款的追偿。因此,依据海南全省联网的低收入家庭信息统计库,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策略。
2.大力加强高校学生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强化学生的诚信意识。贷学金资助模式是穷国办高等教育的一种有效模式,现在也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所应用,但高校学生的个人信用制度应该是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国家助学贷款一方面要靠贷款毕业生的经济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外部信用约束机制。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提供了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约束机制,主要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分析,帮助个人积累信誉财富以方便个人借款等社会行为[4]。在美国、日本等国学生贷款拖欠率低,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起到了很大的约束作用。但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立较晚,要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加大宣传使贷款高校学生了解、重视个人征信系统,建立良好的信用声誉,提高按时偿还贷款的比率。
3.提高贷款学生的自身能力,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学校应重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把济困、扶志、强能三者结合起来,从物质、精神和能力三方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立体式的资助,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就业和社会活动等方面的能力,这是提高还款率的根本因素。我国现行国家助学贷款由商业银行负责回收,很多贷款毕业生就业后工资不高,还清贷款确实存在压力,贷款偿还拖欠率高,可以借鉴澳大利亚学生贷款偿还方式,引入按收入比例偿还贷款的新模式,比如,由税务局或社会保障机构协助银行回收贷款。海南省可以尝试推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引导毕业生自愿到海南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等基层单位工作,鼓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结合国家的免费师范生教育鼓励贷款学生投身教育事业。海南省应响应中央政策,出台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引导学生参加上述工作,降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
4.增强高校重视程度。高校要把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项有益于学生学业完成的政治任务来完成,落实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人员配备,按照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在贷款银行开设学校基本账户,在学校其他项目贷款中给国家助学贷款银行予以补偿,加强高校和银行的相互理解和沟通,提高商业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陈薇)
参考文献:
[1]马经.助学贷款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170.
[2]田筱鸿.中央财政加大贫困生资助力度的博弈解读[J].当代经济,2008(2):114.
[3]林娜.高校贫困生资助新模式[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1-15.
[4]杜秀梅,毛祖桓.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制度,促进国家助学贷款[J].教育研究,200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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